全国人大解读《反垄断法》等法律(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18:07 中国网

  2007年8月30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何绍仁]:

  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刚刚闭幕。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53人。会议以15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以152票赞成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以149票赞成、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的《动物防疫法》。

  为了便于大家及时了解这些重要法律案的制定或修改背景,了解这些法律案的主要规定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我们举行这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席,回答记者提出的与这三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3位嘉宾: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反垄断法》、《动物防疫法》有关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王世瑚先生,他负责回答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就业促进法》有关的问题。

  由于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题较多,我们就不进行翻译,也不安排几位嘉宾先作说明,而是请大家直接用汉语提问。提问时请大家用语简练、明确,请大家一次提问最好不超过两个问题。另外,若有哪位记者希望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其他议题进行采访,可以在会后与我们联系,我们尽量协助安排。现在,请大家提问。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我是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我有两个问题:一是有关《促进就业法》的问题,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就业促进法当中对政府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有哪些新的规定?二是有关《反垄断法》的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铁路20%的退票费和手机漫游费是否属于垄断行为?谢谢!

  [李援]:

  非常高兴第一个问题提给我,说明媒体对新通过的就业促进法的重视和关注。就业促进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前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后,通过的又一部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也是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侧重于社会立法的一个新的进展。这部法律的通过,将对我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一点上,刚才青年报的记者提的问题很重要。因为大家这一段时间都在说,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促进就业是政府的责任,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政策的责任是制定就业促进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归纳起来,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的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我们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第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第三,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比如,本法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工作。第四,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总的来说,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把就业工作做好。谢谢!

  [黄建初]:

  关于这个问题,这位记者提得很具体。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把《反垄断法》立法的整体思考向大家作一个介绍,这样有助于大家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这部法律。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竞争制度,反垄断法就是保护公平的竞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认真地研究了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世界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说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一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同时,我们也特别强调,中国制定《反垄断法》,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反垄断制度。

  我国的反垄断制度,要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相适应,还要考虑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水平。我们在《反垄断法》的规定中。我想特别强调一点,要完整、准确地掌握我国的《反垄断法》,要特别重视我国在《反垄断法》总则当中的一些规定。

  总则体现了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三是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行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些行业竞争者应该严格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的地位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是体现我们反垄断法精气神的一些规定。

  至于刚才这位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因为提得很具体,立法机关要做出判断,要有一些信息。如果按我们现在掌握的信息量,直接地给出判断,有一定的困难。将来国务院要成立反垄断执法机构,我相信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的依据进行处理。如果是确实违反了反垄断法,会给予相应的制裁。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

  我提一个关于《反垄断法》的问题。正如刚才您所说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起到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中各方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反垄断法》中有哪些部门列入了被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在《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以外,对这些部门的定价,或者通过什么办法,约束这些部门。谢谢!

  [黄建初]:

  这次《反垄断法》涉及到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因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实行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的政策,因此,国家对经营者集中在实际审查的时候,除了反垄断审查,对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还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我想这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我国在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也已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完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等为禁止投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应制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务部等六部门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外资并购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或者并购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向商务部申报审查。

  为使《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对外资并购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相衔接,《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潇湘晨报记者]:

  反垄断是针对一些国有的、专门的企业,像烟草、石油、能源,我想问的问题是,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是很有限的?谢谢!

  [黄建初]:

  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不仅考虑一个方面,还要和产业政策相匹配,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要相匹配。现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和世界各国通行的反垄断制度是一致的。至于说一些涉及到我国实际情况的问题,我们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出发,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

  《动物防疫法》作了修订,专门增加了“动物诊疗”一章,而且设置了行政许可,在这一章中对“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做了不同的规定,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我想问一下这个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规定是暂时性的规定,还是会长期地保持下去?谢谢!

  [黄建初]:

  “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不同的规定,我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这么做。中国很大,发展很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城市、农村有很大差距。从养殖业来说,以家庭为主的散养的比例很大。对于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如果都要按照执业兽医的标准,都有一定的学历,一定资格,不太可行。现在在乡村的兽医和执业兽医的要求相比,要低一点,但是也有一定的要求。按照现在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于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做规定。我想他们一定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让他们有一定的实际水平,能够从事动物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同时能够满足老百姓在散养动物的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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