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18:07 中国网

  [国际市场新闻记者]:

  我想对《反垄断法》提一个问题。现在有一些国内的行业,比如说石油、电力行业,垄断比较厉害。我想问一下,你们修订《反垄断法》时,是否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有没有反对这部法?《反垄断法》对小的民营企业有什么好处?

  [黄建初]:

  《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普遍、反复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你说的有关企业的意见,我们都征求了。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意见都有,但是对要求制定《反垄断法》这一点,从我个人接触的意见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我国改革开放将近3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竞争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大家都认为,既然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我们需要有一部反垄断法,不允许有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去排除和限制竞争,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必要性的问题上,各方面的意见都是一致的。

  [中国青年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关于《就业促进法》的问题。第一,当前社会上各种就业歧视五花八门,有关于身高、相貌、性别、户籍等等,但是为什么就业促进法没有对这些就业歧视现象做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这部法对于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会起到什么作用?第二,这部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我们收到过一些青年求职者反映,提到现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多、过滥,阻碍了就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对这一现象,您怎么看?《就业促进法》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谢谢!

  [李援]:

  你提的问题都是很大的问题,在《就业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反就业歧视的问题十分关注。今年的3月25日至4月25日一个月的时间,《就业促进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相当比例的意见反映就业歧视的问题。可以看出,在就业领域中,就业歧视形成了一个社会性问题,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经过了反复的研究,经过三次审议,最后在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

  在这些规定中,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一是本法的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宗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二是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三是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这三条规定把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同时,“公平就业”一章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包括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并依照现在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来办,我想就会逐步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就业歧视的现象。同时,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下面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提到青年就业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收到了不少这方面的意见。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尽管青年群体在就业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但是相对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比如说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还是不能完全作为弱势群体看待。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所有促进就业政策,是针对全体劳动者作出的。因此,有关青年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初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这些政策规定加以解决。同时,就业促进法总则第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我认为在这一方面,一些青年特别是知识青年更具有优势。

  [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许多起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中,往往会发生使用或征用他人资源或者企业资源的情况,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处理好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维护他人利益需要的关系,一方面既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展开,一方面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谢谢!

  [王世瑚]: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关于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中需要征用的问题。为了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很多措施,在正常的管理下一些正常的措施是不够用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征用就是一项特别的措施,对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应付突发事件的需要,在必要时可以征用。另外一方面,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予以保障。

  [暸望周刊记者]:

  《反垄断法》是选哪个部门作为反垄断的执法机关?如何保证反垄断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反垄断法》对于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是否有措施?《物权法》在开门立法方面做了很好的范例,请问《反垄断法》在开门立法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黄建初]:

  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大家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很好地实施法律,执法机构是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执法机构的规定,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原则。我们刚刚制定了《反垄断法》,但是反垄断工作并不是从现在开始的。十多年前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因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有区别,但是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已经对某些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定,如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搞搭售。因此,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这次制定《反垄断法》,为了保持执法的延续性,为了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反垄断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

  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执法工作的延续性,同时,也使其有一定的前瞻性。国务院可以依据职权确定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考虑到反垄断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权威性,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比如说拟定竞争政策,对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同时负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法》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能够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也能使《反垄断法》在正式颁布后得到顺利实施。

  下面我回答第二个问题。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次《反垄断法》中有专章的规定。就我了解,在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要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对于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排除、限制商品在地区自由流动的行为做了规范。这次反垄断法专章把长期一直做的事情,通过《反垄断法》这样一部基本性、专业性的法律又一次做了规定。另外,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国的反垄断法,多数的反垄断法只是对经营者的经济垄断行为做规范。这个问题我在德国进行调研时,曾经问过。他们回答非常明确,法律只管企业的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原因有时候很复杂。如果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逐渐地加以解决。在现在的法律中做专章规定,也表明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态度,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要给予规范。

  下面我再回答第三个问题。这部法是去年6月份进行初次审议的,到今年的6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审,时隔一年。按照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将草案发到各地方、各省(市)、各部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我们也召开了很多座谈会,找专家进行反复地研究、反复地论证。通过这个过程,大家可以看到初审和二审之间,隔了一年的时间,我们对法律案反复地调研、研究。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提两个问题,都是关于信息发布的问题。第一,现在外国媒体对于猪蓝耳病疫情的信息发布有一些非议,认为我们的信息不透明。这次常委会通过的《动物防疫法》对于信息发布有没有修改和规定?出于什么考虑进行这样的修改。第二,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二审草案中修改了一审草案中的规定,删除了“禁止媒体擅自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规定“不能够发布虚假信息”,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黄建初]:

  关于动物疫病的监测和信息发布的问题,实际上在修订之前的《动物防疫法》中就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然,这次《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息发布的一些程序,承担职责的部门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第29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另外,刚才你说外国一些媒体说到的猪蓝耳病疫情的问题,我们已经向农业部作了了解。他们认为对于高致病猪蓝耳病的疫情信息报道一贯是公开、透明的。因为我们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成员,我们和有关的国际组织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向有关组织通报有关的情况,积极地和有关方面进行交流,从他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他们认为境外媒体对我们这方面疫情发布的情况,没有提出疑问。谢谢!

  [王世瑚]: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信息发布的问题。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来说,信息发布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第十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在第53条中对政府发布信息的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同时,第54条也专门做了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因为虚假信息的出现,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不利的,在法律责任中,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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