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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的边界与6100万之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10:20 《法人》杂志
敬克文案的焦点问题在于6100万元燃气管网费的权属 本刊记者 王甘霖 12天的漫长审理,实际是作为国有企业的绵阳燃气集团与绵阳燃气有限公司88.02%非国有股东之间,涉及6 100余万元的一场“争夺战”,究竟谁能够以法律的名义成为最后的赢家,目前尚无法作出判断。 在这场利益博弈中,无论谁胜谁负,身兼两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敬克文都已经充当了这“战争”的“炮灰” ,他不可能分享到任何一方的胜利战果。 8月17日,前后历经12天的审理,绵阳燃气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敬克文,集团董事、总会计师南阳萍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在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才走完了审理阶段的法律程序。 “管网建设费”之争 绵阳燃气集团在改制以后,天然气管网建设费改由绵阳燃气有限公司收取,公诉机关把此项收费的变更作为追究敬克文、南阳萍有罪的最主要依据。 要界定此项收费的变更,必须先从管网建设费的收费性质和用途说起。所谓天然气管网费,就是用户住宅以外的天然气输送管道所需的费用。 天然气管网建设是市政公用设施,本应该由政府投入,但在全国兴起城市居民大规模安装使用天然气的1985年,恰逢我国“七五”计划期间,国家进行投资体制改革,在国家预算资金减少的情况下,天然气管网建设所需的资金,除国家和省、市财政补助外,仍有较大缺口。于是,一些地方政府便通过筹资和天然气用户集资的方式来解决天然气管网建设的资金缺口,因此,天然气管网建设亦称天然气初装费、集资费。 绵阳燃气集团在发展天然气的1985年,市政府没有给予投入,天然气管网建设所需的费用除了企业向银行贷款以外,资金缺口均由天然气用户集资。 对于此项收费,绵阳市燃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一份4号文件,文件对绵阳燃气集团收取天然气管网建设费的性质、用途作了明确地界定:管网建设费属于无偿性质的共同投资,集资用途用于绵阳城区民用天然气气源,输配气主管道、配套设施的安装与维修;管网建设费由绵阳市燃气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征收、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储。 1998年绵阳燃气集团改制以后,管网建设费的收费主体发生了变化,作为绵阳市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绵阳市燃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收取天然气用户的集资款(管网建设费),理所应当由企业自行收取,并同样用于输配气主管道、配套设施的安装与维修。值得注意的是,绵阳燃气集团改制以后,天然气的输配气主管道、配套设施的安装与维修,以及供气等业务,全部由绵阳燃气有限公司接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谁收管网建设费,谁就负责天然气的输配气主管道、配套设施的安装与维修,这本来也符合法律所规定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从1999年至2005年,绵阳燃气有限公司共计收取天然气管网建设费7490余万元。公诉人指控认为,绵阳燃气集团擅自将属于行政性事业收费的管网建设费交由绵阳燃气有限公司收取,扣除11.98%的国有股份,其余5500 余万元被绵阳燃气有限公司88.02%非国有股东所得,使国家丧失了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 根据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敬克文、南阳萍滥用职权的指控,其辩护律师表示无法理解,他认为:其一、1999年以后的管网建设费由绵阳燃气有限公司收取,既合乎市场规则,也合乎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行业的惯例;其二、这种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也是法人绵阳燃气集团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敬克文和财务监管人南阳萍。 “按照公诉人的逻辑,有一种情况或许定不了两位被告人的罪”,其辩护律师在接受《法人》采访时说,由绵阳燃气有限公司88.02%非国有股东一辈子都对绵阳天然气配套设施的安装等业务进行“义务劳动”,并投入大量的费用,而由用户们缴纳的管网建设费则归为国有。 公诉人为了证实这5500余万元属于国有资产,在庭审出示了两份由绵阳某大学的鉴定人员作出的《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是绵阳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案发后所出的红头文件,这些文件认为管网建设费是行政性所有,是国有资产,所以《司法鉴定》就认定为国有资产。记者发现,当法庭通知该司法鉴定人员当庭质证的时候,有一个非常戏剧性的情节,辩护律师发现,公诉人所委托的这位司法鉴定人员,居然是一位没有国有资产鉴定资格的从业人员。 中国燃气协对管网建设费的解释是:管网建设费是燃气企业的经营性收入,并由燃气企业收取,用于燃气管网建设的维护、检修、更新,以及履行与用户服务协议相关业务。同时,也是对燃气企业因政策性控价亏损部分的补偿。 560万背后“非常规思维” 辩护人告诉记者,公诉机关指控绵阳燃气集团于2002年至2003年转让所属绵阳天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天润公司”)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说法,也是一种“非常规思维”。 据调查,绵阳天润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绵阳燃气集团旗下一家经营加气站的中小型企业。绵阳天润公司刚成立两年,四川省委便出台了《关于加快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的文件,文件要求国有资本要从竞争性行业退出。 为此,经绵阳燃气集团董事会决议,对绵阳天润公司进行改制,将企业整体转让给绵阳燃气集团职工持股会,同时报经国资、财政部门批准,将集团在绵阳天润公司所持的国有股权经评估后一并转让。 公诉人指控认为,在改制过程中,其转让价与相应股份的收益净现值差额为216万余元。公诉人做出此结论的依据依然是绵阳某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 辩护人在接受《法人》采访时否定了此司法鉴定的证据价值。他认为,此司法鉴定是按照2003年至2005年绵阳天润公司改制以后收益而做出来的,事实上,绵阳天润公司改制后,经过三年的发展,各项资产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用现在的收益对三年前的企业资产进行“司法鉴定”,是一种不符合正常人思维的行为。辩护人说,只有一种情况此司法鉴定的结果才成立,那就是绵阳天润公司改制以后一直停滞不发展,社会也没有发展。 “滥用职权案”的出台背景 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天然气管网费的权属”问题,还是绵阳天润公司在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都与地方政府主导下的绵阳燃气集团改制不彻底密切相关。 绵阳市政府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说,绵阳燃气集团在改制以后另外成立一家绵阳燃气有限公司,本来就是别出心裁的 “创举”,这种“创举”导致股份设置不规范,制约了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在出现利益博弈的时候,作为地方政府则动用国家机器,以“牺牲”他们用红头文件任命的董事长、经理敬克文为代价的方式,与作为88.02%非国有股东争夺610 0万元的财产。 据《法人》调查,2006年7月10日,敬克文在被刑拘前夕,绵阳市的某领导就作出了“重要批示”,在批示以后,绵阳市纪委就对绵阳燃气集团负责财务的总会计师南阳萍进行了“双规”。据2007年6月13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绵阳市纪委监察二室主任、绵阳市纠风办主任唐旭从绵阳市行政中心大楼跳楼身死。《法人》获悉,唐旭就是2006年负责“双规”南阳萍的专案组负责人。唐旭为什么跳楼自杀?与办理此案有无关系?至今仍是一个谜。 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显示,2006年7月24日,敬克文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逮捕,同年8月2日,南阳萍也因涉嫌同样的罪名被逮捕。2007年4月16日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涪城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6月18日又将案件移送到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可思议的是,江油市检察院起诉的罪名竟然变成了“滥用职权罪”。 在2007年7月11日至8月17日期间,江油市人民法院对这滥用职权案进行了12天的审理,关于绵阳燃气集团改制后存在的问题已经暴露无疑。 值得一提的是,案发以后,绵阳市检察院经历数月侦查,绵阳市审计局对绵阳燃气集团、绵阳燃气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了全面审计,但没有发现敬克文这位掌控着两家公司数亿元资产的董事长、总经理有经济问题。同时还查明,敬克文在被捕前夕,惟一的家当就是公司的福利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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