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涉嫌执法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08:21 大河网-大河报

  声音

  罚款依据“90条”交警执法违法了

  记者认真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内容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在我省没有制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前,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都没有错。《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不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就是违法的。”

  针对此现象接受记者采访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负责《条例》制定的有关人员表态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规定的罚款额度内制定具体的罚款标准。《条例》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具体的处罚额度。在我省范围内,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就应该按照我省《条例》规定的“河南标准”进行处罚。如果不执行“河南标准”,就是违法了。

  这位负责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就是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规定的是具体的罚款标准。

  我省规定的具体罚款标准是怎样的呢?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除外。《条例》第52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表述几乎一致,唯一不同的是罚款的上限从200元降低到了50元。

  在审议《条例(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认为,河南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不能动辄“顶格”处罚,应该适当降低罚款的上限。因此,《条例》除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上限下调为50元外,还对很多罚款2000元的标准降低到1500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人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了,我省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具体的处罚额度,交警就应该按照我省《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我省只能按照《条例》第52条进行处罚,最多只能处以50元的罚款。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韬说,从温县等地交警的“处罚决定书”来看,使用“90条”的错误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罚款超过50元,罚款100元、150元、200元的,应该执行“河南标准”的没有执行,是适用法律错误,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罚款在50元以下的,没有超过《条例》规定的“上限50元”的处罚额度,虽然处罚依据使用了第90条,也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违法行为,只是适用法律不规范、性质不严重的问题。如果进一步规范地填写法律文书,应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实施条例》及我省《条例》条款都填写清楚。

  李韬认为,对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只要我省《条例》中有相应规定的罚款限额,都应该适用《条例》的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望

  为防“90条”继续被滥用纠风办将提建议“规范”

  “交警处罚都按第90条,这是一种惰性的执法表现。”一位长期在交警工作领导岗位上工作的负责人这样认为。

  据介绍,省公安厅已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我省的《条例》编制了处罚标准代码本,对每一种违法行为都编制有代码。

  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要求民警在执罚时,在“处罚依据”一栏中要分别填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条例》的处罚依据。对于“90条”,由于弹性太大,要求民警不得单独使用。

  济源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90条”是个模糊概念,我们要求民警不得单独使用第90条进行处罚。如果违反了“90条”的规定,罚款必须按照省《条例》的第52条的罚款额度进行处罚,上限不得超过50元。

  “‘90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省政府纠风办有关负责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滥用,不是以罚款来教育司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而是为罚款而罚款,其执法的初衷已经变调。“90条”的滥用已成为交警部门公路三乱的新型表现,他们将向省公安厅提出建议,规范交警滥用“90条”的执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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