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艰难起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18:14 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张邦松

  如果无法在反行政垄断方面有所作为,《反垄断法》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慢工出细活”的说法至少在《反垄断法》的制定上并不成立。这部耗时13年才完成的法律,一出台便因为一些明 显的缺陷而广受质疑。即便不讨论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诸如什么是垄断、垄断和市场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大众依然无法对这部 曾经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感到满意。

  前一段时间,方便面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集体涨价曾被视为典型的垄断行为而遭到声讨,《反垄断法》甚至还专门对 行业协会的行为作出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方便面涨价联盟还没等到法律出台便自行土崩瓦解了。一个普遍的观点认为,反行政垄断才是《 反垄断法》应该着力的重点。

  行政垄断行业目前主要有电信、邮政、电力、铁路、石油、航空等,这些行业长期被“独此一家”的国家行政部门或 国有企业所垄断,其他企业难以插足,在这些行业中形成不了竞争局面,但是《反垄断法》仅对行政垄断做了一些粗泛的规定 。

  特别是《反垄断法》第七条还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 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样的规定让人不免产生这些国有企业已经整体被《反垄断法》 豁免的联想。

  “经常有人煽情地把《反垄断法》比喻成‘经济宪法’,这样的比喻假如成立,那么,《反垄断法》就该把自己的重 点放在限制行政性垄断、限制政府对市场的控制与干预活动上,因为,众所周知,宪政意义上的宪法不是别的,就是用来规范 、限定政府的权力的。”独立学者秋风认为。

  此外,纵观整部法律我们都无法得知,谁将承担反垄断的执法责任,它只是含混的表示一个性质模糊的组织反垄断委 员会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该机构究竟定位在哪个级别、由哪些人员构成、具体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都没 有明示。

  实际上,据了解,在《反垄断法》一审稿中,反垄断委员会是被赋予了执法权的。一审稿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本法 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 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对本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未依照前款规定调查处理的,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

  但这种“做实”反垄断委员会的方案最终在二审和三审稿中,被逐步否定。“原因是各部门反对的声音较大。”《反 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说。

  在《反垄断法》制定之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都曾针对反垄断制定相关文件,而银行、电力、电 信等部门也都各自设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都具有一定的反垄断执法权。《反垄断法》出台后,这种由几 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将会得到维持。

  “多家政府机构分头执法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和权威,因此,人们普遍希望国家能够建立一个统一 和比较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但在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之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需要多家机构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 合。”参与草案制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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