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14:38 人民网-人民日报

  记者 石国胜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摘自十七大报告

  许多看起来不相干的事情,背后折射的,却是同一种时代的烙印。

  湖南省常宁市一位名叫蒋石林的村主任,将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小车的行为违法;法学硕士郝劲松一再状告铁道部,认为火车春运期间涨价缺乏法律依据;律师状告全国牙防组织,质疑其为一些牙膏作质量认证的合法性……近年来,这些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而这,在社会领域中,却契合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公民意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写入其中,“公民意识”越发清晰。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路路教授认为,相对于历史上有关社会成员的其他称呼,例如“臣民”、“子民”来说,公民享有不容侵犯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那么,强化“公民意识”,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建设

和谐社会,意义何在?

  李路路分析,从权利的角度来说,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机制之一,是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就不会有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协调,社会成员相对独立的对于生存、利益和意愿的追求,构成了公民权利的基础。

  李路路认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与公民义务的履行和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现代公民意识,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值得庆幸的是,随着“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和越来越多具有“公民”意识的社会成员的积极主张,我国“公民社会”已具雏形。“公民意识” 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有利于加快这一进程。

  权力制约: 更加注重制度防腐

  记者 黄庆畅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摘自十七大报告

  “防止腐败和权力被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学习十七大报告时说,这表明我们党和国家更加注重制度反腐。

  我国和国外的反腐实践证明,制度反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将更好地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

  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与西方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有什么区别?

  姜明安谈了自己的看法:

  两者的权力制约理念,在内容和实质上均有重要区别,是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机制。

  首先,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国家权力的制约平衡。而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结构和运作机制,也指政府内部,甚至政府部门内部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既涉及权力运行的横向关系,也涉及权力行使的纵向关系。

  其次,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基本上只讲国家权力的制约平衡。而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不仅讲相互制约,还讲相互协调,不是为制约而制约,而是为了共同为人民办事,共同把人民的事办好。

  再次,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主要注重权力制约权力。而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不仅注重权力制约权力,而且注重甚至更注重权利制约权力。我们讲的监督权不是仅指司法权,更多地是指人民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在人民监督基础上的纪检、监察、督察、

审计等其他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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