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争议“同命不同价”被指误导大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9:36 青年周末
律师争议“同命不同价”被指误导大众
■10月29日,此案代理律师刘晓原向记者“声讨”死亡赔偿金的城乡差别

  -一审按农民标准 二审按城里人标准

  -律师交锋“同命同价伪命题”说

  -争论双方都主张取消“户籍”标准

  ◎文/本报记者 马军 ◎摄影/本报记者 吕家佐

  曾引发多次热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近日因为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个最新判决而再生波澜。几乎一面倒的媒体舆论认为,此次改判后的“同命同价”体现了司法进步。然而争论远未罢休。

  该案代理律师对记者讲述了他前后多次代理此类案件的困惑和质疑。

  但有人认为,所谓“同命不同价”根本是个伪命题,被一些作秀的律师用来误导大众。争论双方唯一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主张取消“户籍”这个衡量标准。

  同类案子 北京同一法院不同判决

  31岁的外地来京务工男子陶红泉因

车祸死亡后,其家属起诉要求肇事者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经过二审,这一要求得到满足,比一审判定按农村标准给付的赔偿标准多10万元。

  办过好几起同类案子仍无把握

  今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刚刚改判的这个案子,是由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晓原律师代理的。

  刘晓原先后接过多起这样的车祸赔偿案。尽管如此,他仍对这种案件没有把握。去年他就曾代理过一个基本相同的案子,死者也是有外地农村户口的一名女士,从2001年起在北京打工。但北京此前还没有过将农村户口“同价”判的先例。所以刘晓原当时感觉把握不大。家属找到他时,他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不妨先按城市标准来提赔偿要求。

  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死亡赔偿金依据不同标准,二者相差很大。此前,曾震惊京城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案,于2006年5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被撞死的路人为城镇户口,每个家属获赔45万余元,而被劫杀的出租车司机为农村户口,其家属仅获赔23万余元。数目相差约一倍。

  去年当事人找到刘晓原时,提出的要求也并不高,“能按北京的农村标准判下来,获赔24万元,我们就很满意”。判决结果下来,是按北京城市居民的标准算下来,47万元。这个判决,后来在媒体报道中,被称作是北京市第一例“同命同价”赔偿判决案。

  媒体报道被陶红泉的家属看到,他们找到了刘晓原。没想到这次却是一波三折。

  律师抱怨司法解释不明确

  在陶红泉这个案子中,刘晓原原本充满信心,因为两个死者的情况基本相同,并且后者陶红泉的证据更充分,在北京居住的时间更长——1995年他就来北京打工,从事个体屠宰业,虽没购房,但办理了暂住证,一直租住在朝阳区大黄庄。而且两个案子都是由朝阳法院受理的。

  不料,一审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在今年3月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的标准判下来,家属只得到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

  这个结果出来后,刘晓原觉得很吃惊,告诉家属必须要上诉。如果是城市户口,在这起事故中,死者的“生命价值”就是17万余元,比农业户口整整相差10万元。

  在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改判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陶红泉办理了暂住证,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可以认定为北京,因此“原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这样,家属就获得了按照北京城市居民标准判的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刘晓原认为,同一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的原因在于:最高法院对这类案子的司法解释不明确,导致下面有些法院,甚至是不同法庭和不同法官之间,都有不同的理解。

  刘晓原如今手头上还有一个同类案子,正在等待开庭。但比较麻烦,死者虽然在北京住了好几年,一直没办过暂住证。刘晓原找到死者生前打工的公司,出具了一份工作证明。“这也是一种补救的办法,不过法官是否采信,目前不能打保票。”

  10月28日,在记者采访刘晓原律师时,又有两人找到刘律师,咨询起诉事宜。也是同类案件,一名摆摊卖早点的山东农村妇女,在北京街头的一次车祸中被撞成“

植物人”。

  “她办过暂住证吗?什么时间办的?”刘律师问。

  在得到家属“2003年办过”的回复后,刘律师的表情就有些轻松,“有1年以上的暂住证,就好办多了。”

  北京尚未自行规定附加条件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目前只在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中第29条作出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29条出来后,各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公布一个数字——引自统计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计算费用。

  刘晓原对“始作俑者”的这一司法解释很气愤,他认为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来划分标准,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河南、广西、安徽、重庆等省市对所谓“同命同价”问题自行做了一些规定,但都附加一定条件,即农村人必须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且合法收入来源于城市。刘晓原说,北京市外来农村人口很多,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也不少,但目前尚没有类似规定出台。

  据媒体报道,在2007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最高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但到目前,“相关决定”仍未出台。

  10月29日,记者打电话到最高法院办公厅新闻办,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死亡赔偿金这一问题,他们没有接到出台新规定的任何通知,至于对原有的司法解释是否变更,何时变更,目前都不清楚。

  刘晓原建议:“对死亡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我个人认为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规定,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计算赔偿额的标准。《国家赔偿法》在计算赔偿额时,就没有城里人和农村人区别,一概都以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希望最高法院尽快修改第29条规定,制订一个新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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