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合同没到期就终止应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3:12 南方都市报
律师称合同没到期就终止应补偿
数百名员工由于不满公司要求签新合同而聚集在厂门口,工厂大门紧锁。

  ■律师说法

  重新签合同是规避新《劳动法》

  公司做法使员工不能“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无法享受相关待遇

  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张波雷律师就此发表自己看法称,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做法是在规避即将出台的新的《劳动合同法》。新的《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者,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公司员工反映的情况,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公司要求所有员工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并协议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按照这种做法,此后公司员工将永远满足不了“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条件,也就永远无法在该公司享受相关待遇。

  张波雷同时谈到,目前现有的《劳动合同法》未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做明确约定,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做了六项明确约定。该公司选择在新法实施之前与员工协议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为了规避新法的相关约定。

  合同没到期就终止应补偿

  以“一句话协议”方式告知员工合同期满不合理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肖日军律师表示,如果该公司员工反映所称“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时未能详细阅读相关条款”说法真实,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该公司的做法让劳动者无法详细了解合同内容,无法了解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此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其次,员工反映称签署的合同全部交回公司,公司的这种做法也不妥当。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必须拥有一份劳动合同。

  关于员工签署的那份《通知书》协议,肖日军表示,因为有些员工的合同还没有到期,采取“一句话协议”的方式告知其合同已经期满是不合理的。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要给予员工补偿;如果合同到期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则不需要补偿。

  相关事件

  深圳华为7000员工集体辞职

  据媒体报道,今年9月,华为通过了“关于内部人员竞聘上岗的人事调整方案”,要求凡1999年12月31日前入职的员工,在10月31日前必须提交辞职申请;辞职一周后,辞职员工再与各子公司(原劳动合同甲方均为华为技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号重新排定,职位、待遇一切不变。现行华为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据悉,华为有将近7000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也就是说,此次有近7000人相继向公司请辞,自愿离职,然后重新上岗。据称,这次大规模的“集体辞职事件”是由华为统一安排。华为此次因员工“集体辞职”而需要支付的补偿金总计高达10亿元。

  ■相关法规

  新《劳动法》部分规定

  ●关于无限期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版统筹:本报记者 乔建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李更祥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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