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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的所谓理论依据要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13:48 华夏经纬网
“台独”的所谓理论依据要点 “台独”势力从形成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近几年来,随着岛内外政治气候和条件的变化,岛外的“台独”势力逐步向岛内转移,逐渐与岛内势力合流,进一步助长了岛内“台独”活动的升级。1991年10月,民进党竟将“台独”作为二届“国代”竞选的主要政见,从而使岛内“台独”活动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 海内外的“台独”势力从形成时开始,就在美、日反共、反华势力的鼓动和引导下,编造种种“台湾独立”的所谓“理论依据”,虽然各组织说法各异,但观点大体一致。其基本点就是所谓台湾的“归属问题”和“民族问题”。在台湾的所谓“归属问题”上,他们编造了“台湾地位未定”和“台湾不属中国领土”的谬论;在台湾的“民族问题”上,他们不顾台湾居民的祖辈绝大多数都是来自祖国大陆的汉民族这一史实,编造出“台湾人不是中国人”,而是一个“混合血种”的新的“台湾民族”等谬论。“台独”分子以这些形形色色的谬论为依据,引申出台湾事实上已是“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台湾住民”有权自决独立的荒谬结论。 “台独”的所谓“理论依据”有以下要点: 一、“台湾地位未定”论 这是“台独”分子主张“台湾独立”的首要“理论依据”。说什么“在国际公法上,除了中国把台湾割让给日本的条约外,从未有过任何国际条约来说明日本把台湾归还中国”。“自日本放弃台湾的所有主权,台湾的法律地位就一直未定”。“旧金山对日和约中,并没有文字注明日本于战后将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因此,“台湾在国际上归属未定,并不必然属于中国”。 台湾“是亚洲的弃儿”,“帝国主义的牺牲品”,“国际政治中的足球”。按照国际法,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不能因蒋介石流亡政权拥有台湾而推论出来”。 他们还以美国的态度作为依据,说“美国对台湾的地位未持明确的看法”。1971年4月,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提出,“从我们的观点而言,台湾及澎湖的主权仍然未定,将留待日后由国际方式解决”。1978年12月中美建交公报只是延用1972年2月中美上海公报所使用的字眼:“美国政府认知,台湾海峡两边所有的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而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认知’一语系经刻意选择”,只是“表示理解海峡两岸的立场”,“理解但未必同意”。“世界上许多国家与北京建交时,也只不过是表示:‘注意到’北京对台湾的主权要求,并未承认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 二、“台湾不属中国”论 这是“台独”分子在“台湾国际地位未定”论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否定台湾是中国固有的领土而编造的所谓“理论依据”。他们说:“从历史而言,台湾从未成为中国的一部分”,祖先到台湾定居,“为的不是扩充领土及主权”,而是“为了摆脱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压迫”,逃避中国的艰苦生活,以“开拓合理的新社会,为子孙争一席可以安居乐业之地”,“凭什么说台湾是台湾人的祖先弃逃的那个国家的一部分?” 还说,“中国从来没有有效地控制台湾”,“台湾从来没有一天隶属于中国”。明朝郑成功政权是“流亡的强盗集团”,清王朝是“灭亡中国的异族国家”,“他们对台湾的统治不能代表中国”。1945年后国民党政权对台湾的统治,只是“代表美、中、英、苏以及其他盟国对台湾的军事占领”。“既然统治台湾的从来不是中国人统治下的中国,为什么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更荒谬的是,认为1895年已签署条约把台湾割让给日本,“那这件事就算完了。你不能说,一百年后,台湾还是中国的一部分。要这样说,荷兰人、葡萄牙人也都可能这么说了”。“法律上没有什么平等不平等,一签条约,不论是在什么条件下签的,条约就是条约。任何战争后的和约,一定是不平等的。” 三、“台湾民族主义”论 “台独”分子为制造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的“理论依据”,以“排斥和反对传统的血统论、种族论和文化论”,编出台湾与大陆不是同一民族的怪论,说“台湾人不是中国人”,“台湾是一个海岛,因此台湾人是海洋性民族,而中国大陆的人却是大陆性民族,两者是迥然不同的”。 他们还编造说台湾已是一个“新的民族”。“住在台湾的人民,包括马来系的高山各族,以及先后由大陆移居到台湾的各系华人”,在几百年时间里共同经历了诸多“外来政权的统治”,大家“利害一致,生死与共,加上文化、婚姻、劳动、生活习惯的长期交流,已形成了一个新的民族”,“发展出一种属于他们自己的独特认同”。“台湾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长期与中国社会分离,而且有不同的质,因此,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也和中国的不大相同”。台湾人“已生成一个共同体”,“已经形成一个民族”,并说这是“马克思主义台湾民族论”,“真正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不承认台湾有民族问题者有两种人:要不是观念不清楚,就是有意隐瞒他的民族立场”。 四、“台湾国民主义”论 “台独”分子深知“台湾民族主义”论并不足以服人,于是又编造出“国民主义”论,说什么“凡是认同台湾,热爱台湾,将台湾看作家乡,愿意和台湾共命运的人,无论是第几梯次迁徙来台湾,都是台湾人”,亦即都是“台湾国民”。声称“国家的概念不应当建立在共同种源、文化、宗教和语言的基础上,而应该放在共同的命运和利益上”,“台湾与中国没有分享共同的命运”。 “一个国家之所以为国家,并不是历史的条件,血统的关系,地理的接近或语言的相同,而是一个地区内人民的主观感情因素”,台湾人“既对大陆没有接触过,也没有任何感情”。因此,台湾就不能为中国的一部分,“台湾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国家,他们对乡土的感情就是他们国家的感情,这是台湾独立运动的最大根源和理由”。 还说“同不同种并无需统合在一个国家内”,就如“美国人曾经是英国人,波兰人曾经是苏联人一样”,台湾人“照样可以独立建国”。“任何把台湾人民说成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并进而断言中国人民有权参与台湾人民对台湾前途之决策者,都是大国沙文主义者,都是帝国主义的做法”。 五、“台湾政治实体”论 这是在“台湾不属中国领土”的基础上引申出来的,妄图把台湾说成是一个“单独的政治实体”,因此,“独立建国”是“理所当然的”。他们说:“台湾自1642年以来,已经作为一个分离的政治实体,而有自己的独特性”,“台湾走向新而独立的政治实体是一种无法避免的趋势”。还说:“台湾与中国长期分离以来,就已发展出一种自己的独特特质和系统”,在经济、教育、文化和政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台湾作为一个单独的政治实体,“它拥有自己的社会、经济及文化,政治生活形态与中国迥异”。 “日本放弃对台湾控制后不到五年,台湾又从大陆分离出来,成为一个明确无误的政治实体,这一现实一直存在至今”。目前,“台湾具备作为国家的一切条件”。作为一个岛屿,“台湾有明确的疆界”;“拥有近二千万人口,在世界各国中位居第三等”,“生活水平在亚洲一直名列前茅,其经济发展为许多国家所羡”。“国民政权在台湾三十年的政治实体,是一种国民党式的‘台独’”。 他们认为“台湾自1895年后的近百年间,无论在政治上或文化上,与中国完全隔绝”,“台湾已经形成为一个分离的政治实体”,可以而且应该建立“新加坡式的”、“新而独立的国家”。 六、“台湾事实主权”论 这是“台湾政治实体”论的进一步引伸,以图从“理论”上进一步证明,台湾事实上已经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他们说,“自二次大战以来,台湾事实上就是‘独立国家’,这是无可怀疑的,没有任何国家在任何程度上控制过台湾”。 他们一再声称,“台湾主权独立已是事实”,“台湾实际已经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我国(台湾)事实主权不及于中国大陆及外蒙古”。“台湾的国际主权是独立的,不属于以北京为首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事实上已独立于中国之外”,“台湾海峡两边各自行使管辖权,管辖权互不包括,这是事实”。 七、“台湾住民自决”论 这个论点是建立在住民有权自己选择决定他们满意的政府这一理论之上的。他们认为,“住民自决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基本人权”,“正确解决台湾前途问题的办法,就是适用自决原则,在联合国的监督下,在台湾举行公民投票。只要给予自由选择之权,其结果是可以预料的,台湾人民会以压倒性多数选择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而脱离中共”。 “人民自决的原则,是现代国家的立国基础,也是台湾人民选择自己前途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台湾数易其主,但无一是台湾人,岛上多次权力更迭,但没有一次出自台湾人自己的选择”。“台湾人民有权决定他们自己的前途”,“台湾的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以自由、民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决定”。“未依自决方式所做的一切有关台湾政治前途的决定是无效的”。 “台湾全体住民对台湾前途有表达个人意愿的权利,有免于被国际强权统治的自由”。台湾应该通过“公民投票”,“在一个自由表达的时候,在大家没有成见的时候,来决定台湾的前途”。“即使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只要台湾人民愿意,台湾人民有权利自决独立”。 海内外“台独”分子编造的这些“台湾独立”的所谓“理论依据”,既是十分荒谬的,又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是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极大障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李登辉和台湾当局所推行的“独台”政策,与“台独”这些“理论依据”,有着绝妙的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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