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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法院十年司法改革(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09:48 法制日报
透视中国法院十年司法改革“四最” 引子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由此进入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阶段,至今整整十年时间。 在上周五(11月2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在12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在这12个方面中,死刑核准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是重中之重。这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它们又如何影响和决定司法改革的进程? 新中国诞生后不久,司法改革运动就展开了,这场改革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作风上,纯洁了司法队伍,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打下了重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奠定。但是,由于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我国司法制度曾一度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司法才重新恢复生机。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旁边,有一条“正义路”。这是一条再普通不过的路,但每当人们走在这条路上的时候,都会很自然地把这条路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在一起。 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看来,司法其实就是正义的相关语,甚至是同义语,司法必须在“正义之路”上勇往直前,义无反顾。 为铺就正义之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部署推进司法改革,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基础上,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系统实施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现在,有的改革项目已经完成——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有的改革项目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今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让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有的改革正在抓紧推进——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正在按计划逐步推进…… 死刑的适用更加慎重、再审的申请更具操作性、执行联动让“老赖”寸步难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审案……这一切看起来并不密切相关的举措,却打上了同样的烙印——公平正义。 最具影响力改革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给生命加一道“安全阀” 范凌祥怒了,自己的妹妹和母亲,被同父异母的兄弟范凌云打了,他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2006年4月29日,范凌祥携带一把单刃尖刀赶回家中,随手拿起一根铁棒翻墙进入范凌云家,持铁棒击打范凌云的头,并朝范凌云和他的妻子连捅数刀,致使二人因大失血死亡。范凌祥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让110呼叫120救护车到现场。 2006年12月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凌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范凌祥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范凌祥将其兄嫂二人杀死,犯罪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兄弟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范凌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又有请110呼叫120抢救被害人的行为,遂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不核准范凌祥死刑,发回青海省高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青海省高院通过做工作,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经调解,也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范凌祥近日被依法改判为死缓。宣判后,各方服判息诉。 这是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若干死刑案件中的一起。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终结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从司法制度上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确保公民人权和生命权,杜绝冤错案发生,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大的意义。 有专家积极评价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下适用死刑核准,可更准确把关,这种规范性运作对一、二审法院也会起到示范效应,什么案件该核准,什么案件不会核准死刑,会起指导作用。诚如肖扬所言:“统一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肖扬透露,今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肖扬说。 然而,据记者了解,有的百姓抱怨,既然二审法院已经判死刑了,就应该立即“砍头”,可是最高人民法院还要复核上一段时间,这样做不够解百姓心中之恨。还有部分地方领导反映公众“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会因为法院“慎杀少杀”而责难“办案不公”。 除此外,法院还面临着更多压力:有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抓获犯罪人员付出了艰辛,对法院免死判决也不能理解。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张根大坦言,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 “这就需要重申一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张根大解释道,案件性质的不同,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处理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在审理重大案件中,公正居于优先的地位。如在死刑案件中,效率不得对抗公正,宁可牺牲效率也要来保证案件的公正。而在简单民事案件审理中,公正对效率的让步就应当大一些,鸡毛蒜皮的一些民事案件就应该快审快结。这时对绝对公正的追求,会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大增,从而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 最具人情味改革 再审事由法定化明细化终结百姓“马拉松官司” 李文峰,电子学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然而从59岁开始,她毅然放弃专业,转而自学法律与医学。因为她认定,不幸脑瘫的孙子与医院的诊治有关。为此,她将安徽省某医院告上法庭,从一审、二审、申诉、最高检抗诉、法院再审、执行,她一一走过,耗时近十年,穷尽了所有的司法途径。 1996年5月29日,李文峰的双胞胎孙子在安徽省某医院出生,小孙子陈子菁是弟弟,评分为9,是优良新生儿。然而,出生后的第三天上午,陈子菁四肢抽搐、面色青紫,经抢救后呼吸恢复、面色红润,转入儿科治疗,CT室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但儿科主任否认这一结论,诊断其患有“低钙惊厥”,并通过补钙进行治疗。 由于治疗不见效,从1996年起,李文峰带着CT报告多次到北京,咨询了18家医院。医学专家肯定地告诉她:陈子菁患有“缺氧缺血性脑病”,伴有继发性癫痫、脑瘫、智力发育落后3项后遗症。儿科专家还一致认定,陈子菁的病是因数日饥饿引起低血糖,低血糖引发抽搐,持续抽搐引起缺氧缺血性脑病。 1998年8月10日,李文峰受儿子委托,以陈子菁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为孙子接生的那家医院赔偿315万元。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陈子菁的诉讼请求。 李文峰提出上诉。2001年4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终审判决,李文峰不服,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安徽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复查”。两年多的等待后,2004年12月,李文峰收到安徽省高院发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之后,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2006年2月5日,最高检对该案审查终结,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民事抗诉书; 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安徽省高院对该案依法再审; 3月30日,安徽省高院通知李文峰,再审开庭时间为5月11日; 4月30日,安徽省高院通知李文峰,再审开庭时间推迟; 9月20日,安徽省高院开庭再审,法院主持调解,12月17日,双方签订调解书; 2007年4月27日,合肥市中院将调解书中达成的20万元赔偿金执行到陈子菁的账户上; 5月22日,合肥市中院正式通知结案。至此,这起“马拉松官司”才算画上了句号。 上访、申诉,不停地写诉状、递材料,一遍遍无助地诉说着在他们看来不公的故事。有的人从黑发申诉到白发,不知耗费了多少时日…… 对“申诉难”难在何处,有人曾给出了两句精辟的阐释: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 在造成这两个“未能”的诸多原因中,过去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描述过于原则,规定得不够具体,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张根大告诉记者,在实际运行中,老百姓申请再审并不必然的启动再审程序,对百姓的保障不够,这是不容回避的原因。现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同样,因为再审标准过于模糊,一些当事人有理无理都要申诉,许多理应及时了结的案件陷入了“马拉松官司”,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甚至历经十多次判决仍无法息讼,令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无限再审,没有次数的限制,这样就使原来的生效判决稳定性不够,司法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张根大说,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司法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当事人由于再审而增多的讼累才能得到有效减轻,最关键的是司法权威才能得到进一步维护。 再审程序的又一重大缺陷是,根据过去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多头申诉、法院重复审查,更重要的是,由原审法院再审,完全不符合司法监督的基本逻辑。 肖扬说,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司法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肖扬指出,新法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确保了有正当申诉理由的案件都能够纳入再审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新法还改革了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改变了终审不终的历史,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 “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肖扬指出,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解决了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间较长等问题,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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