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钱连招呼都没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15:51 新民周刊

  先来了解一个法律词组: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或附条件收费。从律师收费的实践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已相当普遍。胜诉了,为有偿服务;败诉了,则为无偿,律师不仅不能取得任何报酬,甚至可能损失一笔不菲的前期投入。我国《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涉及胜诉酬金制度及风险代理制度。由于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有其自身的弊端,需要进行有效规范。(2007年6月2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周立太告诉我,自2006年后,有关部门规定,中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办理案件。

  周立太第一次起诉被委托人拖欠费用的案件发生在2004年。当时的媒体描摹:被告刘某因工伤几乎双目失明,要求煤矿企业主给予工伤赔偿。在找到周立太之前,所有接待过他的律师都表示,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案件要先收费后打官司。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是因为“接触过很多打工者,确实是没有什么诚信”。周立太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了这个案子,收费额度定为20%。刘某对这个20%“表示异议”。可刘某别无选择,在合同上签了字。

  周立太根据刘某伤残鉴定等级和他本人提供的月工资收入水平,将索赔金额定为32万元。周立太四处奔走,但刘某却与被告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了对方11.5万元的赔偿金。刘某解说的原因是:办理这类案子周期很长,一般都在3年左右;他最担心的是,导致他受伤的煤矿会在三五年内倒闭,真是那样,他将一分钱也拿不到。拿了11.5万元的刘某,与周立太“招呼没得一声”,悄悄地回到了老家。

  刘某境遇凄惨。他受伤后,妻子离家出走,儿子只有3岁。回到家乡,刘某与家人分灶吃饭,孩子感冒了,“都没有拿一分钱出来,都是用我们(老人)的”。刘某这么做的“想头”是,“我现在就是靠那些钱,花了几万块,我还剩几万,我就是要把它藏在我附近的地方,我不会给别人知道的。即使法庭到时要强制执行,反正我是不会拿出来的。把我的儿子抚养成人以后,我就靠我的儿子来养我。”

  周立太已经没有其他精力和可能来追问如此这般“主持下的调解”,同样倍感凄惨的他,将刘某告上法庭,追讨自己应得的律师费1.4万元。当时欠周立体律师费的民工,已有160多人,刘某是他作为“民工律师”告民工的第一人。周立太说:“我为什么选择他?这有两个因素。第一他在重庆,距离不远,诉讼的成本不大。交通费的成本不大,其他城市第一我要往返的差旅费比较高,增加诉讼成本。第二在重庆除了他也有类似的现象,我要通过他来震慑一些当事人。”

  极端事件:2007年9月被“泼尿”

  周立太在2004年起诉刘某的第一个民工欠费案件,几乎代表并包括了后来他遇到的同类案件的所有特征。

  因工受伤、为索取赔偿的民工,在行政仲裁不能调解双方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到社会商业经营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欲以打官司的方式赢得自家“养命钱”。这位民工踏遍能够受理案件的法定地域,在大街小巷呼天抢地:谁来帮帮我呀!得到的回应是:先拿钱来!

  在“为什么全中国只有一个周立太”的质问里,这位民工在周立太的风险代理委托书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与其说这是没有选择的无奈,更准确地应该讲,受伤索赔者是将孤注一掷的希望,寄托在了周立太的身上。

  一直执著于“先做人,再做律师”的周立太,高张“匡扶正义、直言解怨”的旗帜,同意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委托人的案件,心态基础如他自己所说:我自己就是一个农民,现在开县老家,我名下还有一份“承包地”;我当过兵、打过工,“对农民进城打工的一切苦难,有切肤感受”, “我是为民工打工的民工”。

  说到收费,“这事还要讨论吗?”周立太如是回答:可以坦率地说,有些当事人,打官司之前他管我喊爷爷,打完官司我只能管他喊爷爷。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我得的我就要得。这是律师事务所的正常收入,“有那样说的,周立太收穷人的钱,很不道德,请问,根本不受理穷人官司的人,有道德吗?我没有收入,我就不能正常生存,我要吃饭,我要开支,我的事务所要正常花费。没收入,我怎么为你打官司?”

  生怕煤矿倒闭,与其一分钱也拿不到,不如时下能够得到多少,就先入袋为安。钱多比钱少好,然而拿不到钱肯定要比拿到很少的钱更糟糕。委托者的忧虑和担心,并非不是理由。于是,刘某作出了选择。何况,失去劳动能力的他,后来的“生计”只能依靠这笔数额并不“巨大”的财产了。

  而周立太的社会呼吁是:如果像这样下去,还有谁敢来给打工者民工打官司。作为个人性质的咒骂是:狗日的,我要不是律师,我还要打人呢!

  法庭判决周立太胜诉,然而他迄今没有收到刘某的欠款。

  曾有媒体文字描述了周立太当年刚到深圳的生存景象:1999年,周立太在龙岗区一个小招待所顶楼上,以每月350元的租金,租了一个不到两米高的铁皮房。周立太说:“当时我的那个床是捡来的,当时有一个老乡买了一个单灶煤气炉,他不要了,我就去把它拿来煮饭,头天下午我就煮一锅稀饭,涪陵榨菜三毛钱一包,我就买几包榨菜。我大部分时间是以这种生活过日子的。”

  俟建立深圳立太律师分部,周立太的“办公室风景”是:事务所承办的大多是民工工伤索赔案件,耗时长,收入无保障,很多律师都不愿意留在这里工作。为了能留住他们,周立太免费为这些律师提供吃住,但是每月大笔的额外开销又使周立太越来越难以承担。

  同时,司法部门有规定,出庭时当事人必须在场,这意味着伤残民工在打官司期间必须留在深圳,而他们受伤后大多数已被工厂驱赶。面对这种情况,周立太把他们收留下来。一位姓崔的民工说:“最让我感动的就是人特别多,没有床睡。他就拿出一张不知从哪找来的弹簧床,让我睡。说实话,自己睡地上也就可以了。”在深圳,周立太先后收留过200多个伤残民工,并免费提供吃住。

  周立太病了,有当地记者去找他:

  我租了部

摩托车,七弯八拐,找到了这个私人诊所,他像一头累垮的老牛,斜躺在长沙发上打着吊针,重感冒已经让他说不出话,鼻涕眼泪齐出。这是个简陋的诊所,坐堂的医生对我说,他舍不得去医院,有什么病拖一拖,然后才到我这里打个针抓点药。

  看着眼前的“打工者代言人”,我的内心五味杂陈。深圳的律师多不胜数,但是,愿意代理底层打工者官司的,恐怕不多。这不是来钱的官司,同时,也是令一些部门、企业生厌的事。把老周累垮的,不仅是手上麻团般的案子,家里养着的几十号人,更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周立太的就业状态如是,而那些打工的农民工们,生存状态又如何呢?

  技校毕业的民工崔某说:我们毕业了,本来说分配。以后说分配不了,要等上两三年。企业效益不好,我们就去深圳。

  受伤的民工张某回忆:对于未来,满怀憧憬。正当梦想开始起步,意外发生了!那个机器突然合拢,当时关也关不了,开也开不了。我说糟了,我这个手没有了,光剩几根筋了。在那吊起来,一甩一甩的。我心想,完了。

  民工彭某则痛不欲生:想过自杀。真是这么想过,很多人都这么想过。因为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就叫那个医生干脆给我打一针让我死了算了。我又没有办法现在回去,子女都养不活,连自身都难保。

  许多民工都这么说:说实话,找到周立太,就是抓到一根救命的稻草,因为别的律师不代理,求天天不应。只是,这其中的一些委托人,后来将赞扬变成了怀疑:他离我想象的还不够完美。周立太的风险代理案件,被拖欠费用的,大致占整体数字的60%左右。

  最极端的事件发生在2007年9月3日。那天下午,周立太与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一同前往委托人张某的家。周立太对张某说,你的官司,我们通过2年多的时间,通过工伤认定,先行裁决,伤残等级鉴定,经仲裁,最终得到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你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你应当支付律师费。张某回应道:拖得那么长,钱还少,我给你个卵律师费。周立太解释:人要讲良心,打官司法律是有规定期限的,仲裁是按重庆市标准裁决的。张某回答:老子就不给,良心值几个钱。已经身残的张某,拿起床头小便用的茶缸,劈头将尿泼洒到周立太身上。

  周立太出门大吼:老子不是律师,今天真想砍他几刀,这是我人生最大的污辱。

  大叹一声:人家不搭理我

  我把向周立太的提问,通俗地拉回到“钱”字上。

  记者:今天赶到重庆,我是来采访一位律师,不是采访雷锋。这样表述,我想表达的是,我已经认识到了律师和雷锋之间的差异。最理想化的律师,与雷锋这个符号象征的道德、品格,应该在同一平面上。但是,再理想的律师也一定是个收费的律师。不过,进城民工的工伤赔偿案件什么的,不是可以找“不要钱”的法律援助部门吗?

  周立太:政府的法律援助,是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接到民工受伤这样的投诉,他们将这些案件“下发”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去办理。每个律师事务所都会担当一些这样的社会工作。这样的法律援助官司,费用就是“上面拨一点,事务所出一点”。这是社会“义工”。合伙人组成的商业化律师事务所,尽义务是一回事,是一小部分,大量主要的业务,从社会意义讲,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从养家活口说,是自己挣钱养活自己,继续解决好自己的就业问题,这也是很有社会意义的嘛。

  还有,一些疙疙瘩瘩,时间拖得很长,纠缠得很的案子,真的不能是“无偿”就能够得到解决的。也不能用“无偿”来强制它得到解决。

  记者:现在,风险代理的办案形式终止了。只是,在这以前,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中国有那么巨大的农民工群体,又因为“中国只有一个周立太”,以至他们的法律要求,出现了“求远远大于供”的局面,使得周立太“奇货可居”,你就抬价了?

  周立太:不是。我可以开高价,但我真能得到么?我打的都是穷人官司,还硬要高价,这有用么,有意义么?

  我的规定是,以1万元的风险代理官司为例,律师费用不能低于2000元。也就是事务所收入,不能少于2000元。这就是20%的由来。你说高了,我说低了。“市面”上的收费是,一个案子,参与仲裁,请付2000元,出席一审,请再付2000元,参与二审,请再付2000元。这就是6000元了。而且,办案车马费,另算另付。我这收费是高还是低?

  我绝对不是“奇货可居”,而恰恰是身在此山中,认得真面目,我的委托人都是穷人,几大类型化的官司,追讨年薪,一个民工的年薪最高能高到哪里去?百十个加起来,一年才将近百把万。这些年你能碰上几件百万元案件?单个的,几个的,涉及的钱不多,程序却一样不能少。所以,忙得要死,钱少得要命。

  记者:商业上,那就是只能“跑量”了。

  周立太:单个高些的工伤赔偿案,规定操作的时间太长。有些人一开始心里就是想好的,你出头,官司赢了,我就拿钱走人。

  如今,在周立太律师事务所进门墙上,高高张挂着用宋体大字制作的印刷品,上面明码标价各类性质、不同标的案件的收费标准。签署代理书时先按比例收取部分,结案时客户再予以付清。我问,这样还会发生委托人胜诉后“逃跑”的问题吗?能否从法律条文的制定上,“在法理上想些办法”,用“法制”来阻止这样的事件再发生?

  周立太大叹一声:眼下的委托人胜诉,法院执行方式是直接将款子发放给当事人。关于律师费的收取,是由律师和当事人自己把握交款时间和方式,法院不能代收。法院只是保证支付给当事人。这事我早就想过了。在2005年,我曾经分别两次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写信,要求上述机关制定一个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给当事人执行应发款项的同时,将律师与当事人协商好的律师费发给律师事务所指定的银行,由银行根据协议扣发,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保障了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也保障了律师的正常收入,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杜绝了律师的偷税漏税。在银行发放给律师事务所应收费用的时候,按国家规定扣除税款。第三是它可以培育一个好的制度,也就是诚信制度。打官司签合同,彼此严格遵守契约文本,互相制约,各不拖欠。我多次写信呼吁,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人家不搭理我”。

  为什么没有第二个周立太?

  与周立太告别,已是夜深时分。交谈中,说到2003年四川农妇熊德明遇到温总理,总理一句话,被欠款立刻送到老百姓的手上;周立太解说道,那时候,国内民工被欠薪已高达数千亿元。

  周立太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还要说,富人需要法律,穷人更需要法律。富人可以用钱来摆平很多事情,穷人缺的是钱,“打”的是钱,缺的就是“钱”这个资源。为摆脱和解决自家困境,穷人更需要法律,穷人也更必须遵守法律。穷人进饭店吃饭,不能吃完了,一抹嘴说,我是穷人,我没钱,就走人吧?穷人上火车回家,不能到了地方跟列车员说,我没钱,你打死我?

  后边的话就粗了:民工进城出力挣钱,有老婆没老婆的,都单过,有打熬不住的,去找“三陪”,也总不能完事了,吼一声,老子我没钱,提裤子就走人吧?“以穷人的名义求助法律,也以穷人的名义抵抗法律,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只能是更加贫穷的恶性循环。是生活条件的恶性循环,更是精神状态的恶性循环。”

  在收集到在资料中,有人这样感慨:“我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年来,中国就再也没有出现第二个周立太,这真是一种悲哀。‘富裕’的律师界有很多人觉得他是沽名钓誉,就是用这样的方法来出名,但是我不知道,既然律师这个职业出名肯定比不出名好,但是这样有好处的事情,为什么没有第二个人愿意出这样的名呢?”

  有篇文章这样结尾:周立太的困境,实质是整个社会递进时代的困境,是能否真正执行法律正义的困境。

  站立在事务所的门口,周立太大声对着我说:追讨律师费不仅是律师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我们是要纳税的。谁空喊高尚,谁到老子的律师事务所来,老子给他两个案子,看他做不做,“不生儿不知屁股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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