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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政府为见义勇为者买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08:18 法制日报
见义勇为诸多棘手难题有望破解 本报哈尔滨12月5日电 记者郭毅从明年起,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后顾之忧在黑龙江省将不复存在。 今天,在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记者获悉,将于明年起实施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埋单”。 “保护规定”共7章51条,其中见义勇为行为排除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听证程序;对确认有异议可复议诉讼等19条规定为全国首次提出。 记者看到,明确奖励和抚恤见义勇为人员资金来源的是“保护规定”的第三十八条,条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见义勇为专项基(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不足部分由本级人民政府补贴”。 据了解,“保护规定”对奖励、抚恤金的标准都有提高,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20万元以上的奖金。” 第二十条规定,“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8万元以上的奖金。” 黑龙江出新规 明确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埋单 无人申报举荐确认机关也可调查 目击证人不作证可能受罚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郭毅 新规制定动机揭秘 无异于一枚“重磅炸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规定》将我国见义勇为行为评定奖励中常遇尴尬的现实“炸”开了一个穿心洞。 “明确界定见义勇为的概念、对确认程序进行科学的设定、无人申请或举荐确认机关也调查、目击证人不作证要受处罚、因见义勇为牺牲一次性颁发20万元以上抚恤金、奖励资金列入预算由政府‘埋单’……”足足19条从未在国内出现过的新提法,让人看了有些眼花缭乱。 “有些激动,有些不敢相信。”多位法律界人士在得知黑龙江省如此大力度保护见义勇为者之后,感受惊人地一致。据他们讲,黑龙江省出台的这一保护规定是目前国内保护见义勇为者相关规定中“最为全面也是最为彻底的”。 黑龙江省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决心从何而来?出台这一保护规定的动机又是什么呢? 原始动力 不想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其实原因很简单、很直接,就是不想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再发生。”说这话的人叫刘喜林,他是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政法处处长。 肇州的两兄弟两家各乘一部出租车过江。弟弟坐的车掉进了冰窟窿,哥哥跳入冰窟窿救起弟弟自己却丢了性命。嫂嫂认为,丈夫是见义勇为,可按照目前的法规、规章,这种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很难确定。 在佳木斯市某银行实习的一个女孩,在身中一枪的情况下按响了报警器,为警方迅速破获这起银行抢劫案赢得了宝贵的时间。然而,虽然这个女孩这样做有功,但同时也因在她身上存在着有争议的过失———没有关好通往营业区的防暴防盗门,导致歹徒尾随入室,使得她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久议不决。 …… “在实际中,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涉及多个单位、机构对申请人行为的鉴定,还可能由于评价和认识的不同而受阻,因为有关单位的拒绝呈报而搁浅。在调研的一年中我听到的类似的事故太多了,这对我们来说,是刺激也是激励。”刘喜林说。 “我们感到,认定仅仅是社会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第一步,对于这一步,我们应该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同时,对于公民要求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应启动救济程序。”刘喜林说,这也许就是黑龙江省政府下决心完善相关规定的原始驱动力。 一个现实 19年前老规定难解燃眉 如何奖励抚恤见义勇为人员,黑龙江省并不是无章可循。 早在19年前,黑龙江省便出台了《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正所谓时过境迁,这一老规定在解决目前出现的新情况时,明显“力不从心”。 “‘抚恤规定’存在对见义勇为界定过窄、确认程序不规范、奖励额度过低、相关待遇不明确四大不足。”黑龙江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黑龙江省“抚恤规定”奖励的对象仅仅明确为“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与见义勇为概念相比较过于狭窄。一些诸如救火、堵决口、拦惊马、抢救落水群众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没有纳入进来,使一些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被排除在“抚恤规定”之外,损害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见义勇为行为一经确认,就要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及相关待遇。因此,确认程序应当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而“抚恤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举荐、调查、认定等程序均未规定,只是原则规定了审批程序,将拟奖励的“治安模范”分为省、市、县三级并分别由本级公安机关审批。这样简单的规定,难以操作和执行。 “抚恤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最高级别奖励为4000元,最低只有300元。这对于已经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英雄来说也许不算什么,因为很少有人会为千八百块钱冒生命危险而刻意去。但对于全社会来说,“抚恤规定”确定的奖励标准与社会其他行业的奖励、抚恤相比,对倡导见义勇为已经不能起到鼓励、褒奖的作用了。 据了解,这个19年前的“抚恤规定”只对维护社会治安牺牲、致残人员的待遇作了原则规定,而对见义勇为人员在救治、受伤期间的工资、津贴,公(工)伤认定及待遇,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工作安排,本人及其家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以及子女上学费用的政策性照顾均无具体规定。 为解决奖励抚恤经费的来源,199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但同时也规定,基金规模不得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省基金会成立之初,基金规模不足200万元。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基金规模已经接近400万元,但与其他省份基本都在2000万元以上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更难与发达省份达到亿元上下的标准相比。 从全省情况看,目前仅有哈尔滨、齐齐哈尔、伊春3市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其他大部分市地(系统)及县(市、区)由于资金问题都还没有成立基金会。 以上种种问题,都不利于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更不利于在社会上倡导见义勇为的风气,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新规定必须解决的问题。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说。 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人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使更多人在他人遭遇危难时,能够义无反顾地勇施义举;使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见义勇为氛围,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重新制定一部政府规章规范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显得十分必要。 解决资金来源需要稳定的保障、见义勇为概念需要统一、见义勇为认定程序需要明确等问题;面对国家目前对见义勇为工作还没有统一立法、“19岁”的老规定主要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需要等现实,马上行动起来的理由已经十分充足。 水到渠成 广泛调研吸纳经验新规破茧 2006年初,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起草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起草小组深入哈尔滨、齐齐哈尔、伊春、鸡西、绥化等地,召开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召开省内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 2007年3月,起草小组赴见义勇为立法工作开展较好的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了调研,吸纳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本报哈尔滨12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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