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故障171次恶意取款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去年4月21日晚,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机取款。不料ATM机出故障,许霆在取出1000元后,账户里只被扣1元,随后许霆将此事告诉了朋友郭安山。许霆先后从该ATM机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随后二者携款潜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而郭安山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许霆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找来朋友 “共富贵”携款潜逃

  去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为盗取 判决结果悬殊大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据公诉机关指控,同年11月7日,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被警方抓获。法院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专家说法

  重判在法定范围内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

  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质疑声音

  判无期不公平不公正

  杨涛(江西检察官):仅仅因为盗窃了银行ATM机的17.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也并不公平、公正。17.5万不过是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标准7.5万,就要判处最严厉的无期徒刑,那么,盗窃二三十万元就要判处死刑不成?何况,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1997年制定的,用十年前的标准并且顶格处罚,并不妥当。一些贪官动辄犯罪数额在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几个判处了无期徒刑、死刑的呢?更为重要的是,小许的这起盗窃罪有些特殊,他并不是用作废或者虚假的信用卡来到ATM机盗窃银行的钱,而是ATM机本身出故障。可以说,在这起盗窃案中,银行方面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法院在量刑中理应考虑因为银行的这种过错减轻小许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往最高刑期上重判。

  张培鸿(上海律师):本案该男子的行为,首先没有秘密窃取银行机密的行为,其次他是用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取钱,没有进行盗窃或者侵占的故意,只是因为巧合而碰到了银行的漏洞,取了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属于他的钱款,这就属于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该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来定罪。

  据《新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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