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二审判无罪 脱出陷阱选战再打清廉牌(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11:28 台海网

  对于特别费案,马英九每次出庭,几乎都强调自己的清白。11月30日二审终结辩论时,马英九不只重炮抨击检方起诉没有逻辑,只有罗织罪名,也认为包含谢长廷等其它八人特别费案,检方认定标准不一,说到激动处,甚至连续八次说了“为了起诉我”这个词,在庭上凸显检方立场问题。

  马英九的委任律师宋耀明则强调,法律明文规定,公务员违背受命任务才构成背信,台当局在1952年建立特别费制度,主要目的就是减轻首长因为身分所带来的额外负担,尤其“行政院”在1973年也同意首长可以以领据方式来动支特别费,从未明定公务费没用完必须缴回。律师团指出,就算特别费是公务费,马英九8年市长任内,公益捐款高达6800多万(新台币,下同),比特别费1530万高出4倍之多,若要贪污,又何必捐款?

  所谓特别费,是编列给各行政机关、公立学校正副首长的公务及公关费用,特别费的金额数量由各地议会自行决定,一半是用收据报销,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额支付;另外一半凭官员签名就可以直接领用,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但长期以来,特别费支用问题缺乏明确规范,除了马英九之外,前台南市副市长许阳明也遭起诉,“副总统”吕秀莲、前“阁揆”游锡堃、前“外交部长”陈唐山等人也因特别费案遭诉。(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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