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23:39 市场报

  工商:必需满足3个条件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对媒体表示,目前只有满足3个条件的楼盘允许在楼内开办公司:一是必须经过楼盘内全体业主的书面授权同意;二是整栋楼内的住户都是商住;三是整个楼盘在设计之初就按商业项目设计、建造,目前按照商业项目管理,达到商住的硬件使用条件。另外,还要求在楼盘及周边可能有利害关系的小区内张贴公告,征求意见,没有异议才被允许。这些楼盘不再要求住宅性质必须变更为“商业”,可以集体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业主管理规约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工商管理部门将不予登记注册。

  居委会:没接到解禁文件

  贺庆财表示,住宅楼及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都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住宅楼内开公司,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好开么?

  望京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从行政关系隶属来讲,居委会接受民政局的领导,开证明、为文件盖章都是参照民政局下发的红头文件里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有这个规定,应该由工商和民政局联合下发一个文件。”该负责人表示,他们没有接到关于民宅商用解禁的任何文件,居委会不可能提供相关的证明。

  世纪城晴雪园社区居委会主任邢怀清则表示,如果说相关部门把这样的权利下放,就应该给各区街道统一开会指导,出台相关细则,比如究竟怎么开具证明,具体格式是怎样的?而不应该这么笼统。

  石景山天翔社区居委会的周丽萍则表示,如果遇到申请在住宅开公司,居委会只能逐级向上请示,然后走访相关的业主。“让居委会开证明我觉得不合适,会产生很多问题。”

  专门研究《物权法》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指出,此次调整明确了居委会、业委会以及业主的权利。但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究竟怎样界定,《物权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专家:民宅商用规定有待细化

  “有关民宅是否禁止商用的问题,《物权法》没有一刀切,但是它为地方政府具体实施提供了细化的空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勋告诉记者,虽然《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但是,“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范围并不明确,而且“如何算是征得了业主同意”也不明确。

  王建勋副教授表示,北京市法制办可以在《物权法》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更细化的规定,比如协调有关部门在有关“民宅商用”执照审批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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