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协副会长建议提高量刑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01:39 信息时报

  律协副会长建议修改刑法

  针对“许霆案”提出提案建议“数额特别巨大”条款从“3万~10万以上”提至“20万元以上”

  “许霆案”引起了正在参加广东省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对许霆的处罚舆论普遍认为情理上说不通,但法律上的争议焦点则集中在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以及量刑是否过重等等。

  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把盗窃金融机构“3万~10万元以上”就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不符合广东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他将向省政协提交提案,建议适当提高至20万元以上。同时,正在参加两会的省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戴达年也认为“3万~10万元以上”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滞后。

  建议适当提高量刑标准

  近日,“许霆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也成为了人们质疑的一个话题。近日,在广东省两会召开之际,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将向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将司法解释中“数额特别巨大”的“3万~10万元以上”条款,提高至20万元以上,以符合广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

  朱征夫在提案中指出,“许霆案”对应的量刑标准是1997年的刑法。当时金融机构都属于国有,ATM机更是还未普及。因此,在当时来说,人们对盗窃金融机构都认为是罪大恶极。而且10年前的社会经济水平、人们的收入都没有现在这么高,因此,当时把盗窃金融机构“3万~10万元以上”就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

  “事隔十年,随着现在经济条件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已逐步提高,ATM机已十分普及,银行也都进行了商业化改制。现在的银行并不是国有的,而是一个商业机构。”朱征夫表示,他将在本次大会上提交提案,建议省高院尽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数额特别巨大”的“3万~10万元以上”的条款,应适当提高至20万元以上,以符合广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

  认为许霆行为属不当得利

  虽然不作为提案中的内容,朱征夫也谈了他对这个案子的看法。

  许霆与银行签订了相关的合同,获得了银行卡,所以许霆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是合法的,而许霆多取出来的现金,不是由许霆针对受害人银行一方而为的违法行为,因为操作ATM取款,本身是一件合同许可的行为。“事实上,市民使用ATM机进行的行为应视作虚拟的银行组织,也就相当于银行柜台上的柜员。”

  “由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许霆能多取出钱来,是因为ATM的‘诱惑’,这个‘诱惑’已经证明是ATM生产厂商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许霆使用了超能力或者黑客手段造成的。”当然,受益人许霆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朱征夫认为,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可以定性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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