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院长:讨论许霆案不应针对法官道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03:42 南方都市报

  许霆案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来讨论这个问题。听取多方意见,以期最后寻找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省高院院长吕伯涛表示许霆案如何判不能随意断言

  本报讯 (记者 方夷敏 实习生 郭高萍)“许霆案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来讨论这个问题,最后寻找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法。”昨天,列席省人大会议的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表示,此次省高院将许霆案发回重审,是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许霆案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当记者问及吕伯涛对许霆案的看法时,他显得非常慎重,反复解释自己只是发表看法,不代表法院观点,并详细解释了案件审理程序。他介绍,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审理判决。此外,一个案件在一审过程中,二审不能干预和剥夺一审的审判权。许霆案一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何审理则完全由他们去做。审理结束后,当事人不服,再上诉至省高院合议。“所以,许霆案的审理,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他表示,“我很理解一审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的难处。法官在判决时,就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按照‘盗窃金融机构’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省高院决定发回重审,吕伯涛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具体的原因。但一般发回重审的条件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使用法律有问题”。

  许霆案有三点值得探讨

  而许霆案最终将如何判决,吕伯涛表示:“这将由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判决,我个人不能随意断言。”

  记者了解到,许霆案有三点值得大家探讨。首先,许霆盗窃了很多钱,但他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呢?ATM机究竟算不算金融机构,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说明这一点。这就有了3种观点:ATM机不是金融机构、ATM机是金融机构、ATM机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第二,盗窃是不经他人允许拿走他人东西。但假如ATM机不出错,许霆就拿不到钱。许霆错在哪里?错在明知ATM机出错了,他还连续多次拿钱。第三,法官审案都要有适用的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条文的制定不可能完全预见未来,所以这个案件才出现了新的问题。

  “大家都不要感情用事”

  “许霆案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来讨论这个问题。听取多方意见,以期最后寻找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法。这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实事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吕伯涛坦言。

  他认为,许霆案的确反映了在中国迅速发展时期,社会迅猛变化,这必然影响社会各个方面,必然导致社会出现新的案件类型。许霆案就是个新案件。新案件在处理时,大家充分发表意见是对的。但是,这种讨论不应是针对法官的道德等等。在对待这个问题上,大家都不要感情用事,而应该冷静地讨论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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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洪义委员:

  许霆案将成司法史经典案

  本报讯 (记者 彭美)昨天,许霆案发回重审的消息在省政协委员间也引起热论。省政协委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认为,许霆案并不是一个能随便改判的案件,无论结果如何,“它将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经典案件”。

  葛洪义说,在有条文可依的情况,“这并不是一个能随便改判的案件,一是法官需要能解释法律的技术,二是这个法官特别需要勇气,来打破条文。”目前法院的判决,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6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他认为,许霆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盗窃罪,但它是在没人看守、ATM机坏了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主观恶性程度、对社会的客观危害度都跟当初确立金融机构盗窃罪的立法意图是不一样的。

  “法律条文只能反映偷盗银行机构这个现象最典型、最中心的含义,但外缘的含义反映不出来”,他说,在我国司法环境下,法官们形成从严处罚的思维,但实际上,法官不应该死抠条文,而应该了解条文背后的原意和立法的精神,作出与许霆行为相适应的判决。

  葛洪义认为,以后“许霆们”还会陆续出现,不管结果如何,“它将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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