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广东省委提案:业委会成立不畅政府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08:54 南方日报

  现实语境下的“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平常而又敏感的词汇。从法理上解释,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行使业权的平台,是业主对自己所有财产进行管理与支配的执行机构,其建立与完善是民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一种崭新模式。

  在广州,曾出现过本报记者梁文祥因和其他业主倡导成立业主委员会而遭开发商所属之物业公司的血腥报复的事件。最后,因为报社和警方努力,最终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梁案凶手归案之时,有独立观察家评论:“梁文祥案件的妥善解决并不具备标本意义,它建立在梁背后所依托的单位的努力之上。”

  “几年来,业委会在中国的现实是‘回环曲折,努力前行’”。该独立观察家用这八个字概括这些年来业委会成立的路径。同业委会相关的词汇几乎都是“血腥”、“暴力”和“抗争”。

  随着广东房地产业迅速发展,一个庞大的私有住房社会群体及其社区已形成,住宅小区管理过程中新的社会问题亦随之突显。房地产业及物业管理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业委会的成立与业主自治的状况则相对滞后。

  来自民进广东省委对广东几个主要城市的调研:深圳市成立比例最高,30%;至2007年初,广州市业委会组建率不足15%;其他地区业委会成立的比例更低。

  直接影响是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未能依法得到尊重与保障,业主权益频频遭受侵犯,一些新的社会矛盾积淀在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和新社群,直接影响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

  民进广东省委表示:我省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必须因势利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业委会的组建进程。

  【法律困境】地方法规限制召开业主大会

  打蛇打七寸,最关键的是关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地方法律规定不合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是产生业委会的第一步,而关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具体条件,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拟定管理办法。

  “无疑,这种由地方政府自行掌控的办法,给了地方很多自由度和腾挪空间,客观上,也为限制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提供了操作的可能。”长期关注业主问题的中山大学法学院许博士如此表示。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民进广东省委表示:上述规定直接引起的问题,是业主们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要面对“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这一过高的比例门槛。现在我省有些楼盘的开发区域较大,业主越过这道门槛历时太长,其合法权益难以及时得到维护。一些大型楼盘,如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业主即使入住一年以上的,也只能选择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委会,而在此后相当长时期内,业主权益的保障机构可能都是“临时”性质。

  民进广东省委质问:“这令人质疑业主的民主权利来源于拥有物业的面积大小是否符合民主和法治的理念?”

  【对策】5%的业主即可召开业主大会

  首要问题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问题。民进广东省委建议:首先要适当放宽召开首次社区业主大会的条件。第一、应降低已交付物业的面积占总建筑区域面积的百分比。如在业主立法和物业管理水平较高的香港,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第3(1)条规定:如果公契并无委任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可由合计拥有不少于5%业权份数的业主召开业主会议。这些经验可供参考。我省该项百分比应调整到多少为宜,必须广泛征询民意、贴近社情。

  第二、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或标准,除了参照已交付物业的面积占总建筑区域面积的比例外,还可以设定已入住户数或业主人数这一标准,让社区业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当楼盘达到一定规模时,可以楼层、栋或单元区域为单位各选派业主代表1人组成业主代表大会,该业主代表的投票权为其所代表全体业主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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