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强行干涉筹备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08:54 南方日报

  【现实障碍】地方政府强行干涉筹备工作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进行,筹备组工作进展直接关涉到首次业主大会能否召开。

  《物权法》第75条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但在实际操作时“指导”和“协助”却变成了强制性介入,影响了筹备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对社区业主及建筑物的相关信息不向筹备组公开,增加了筹备组联络业主、发动选举的工作难度和工作周期。

  民进广东省委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性组织,同业主相关的权益事项及同业主大会的相关事项,理应由业主自己决定。不具有真正业主身份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代表与建设单位加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中,如果其行为超越了“指导”和“协助”,与《物权法》宗旨相抵触,加深了业委会成立难度。

  到“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进入正式成立”环节,还会遭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一些业委会虽已经业主大会通过,却迟迟得不到行政机关的备案,对业委会正式成立构成阻碍。

  【对策】居委会的权力要受到限制

  其次是规范居委会与建设单位在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的“指导”和“协助”角色。居民委员会在整个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其行为,否则其介入容易变成“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干涉。

  目前,有些居民委员会委员以筹备组成员的身份、以“公权利”介入而对业主大会筹备期的工作进行不当的行政干预,而非“指导”或“协助”,从而使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再次,某些建设单位往往凭借着权力、经济、或人事等优势来左右筹备组的工作。建设单位获得筹备组成员的身份,其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抵触、阻挠就被合法化了,其本应承担的“义务”变成了拥有了新的“权利”,其对筹备组的协助功能也丧失了。(如果建设单位具有业主身份,可以业主身份加入筹备组。)

  民进广东省委的调研报告强调,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业主大会筹备组要保证独立运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相应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居委会“指导”义务、建设单位“协助”义务。

  ■献言献策

  政府行为不当要追究

  保障业主权利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物权法》框架下加强我省立法。《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其赋予广大业主自治的权利,迫切需要有相应地方性法规加以指导、维护与保障。《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很早已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得到社会各界的热烈回应。目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汇总各方意见,使其能尽早出台实施。

  首先须确立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作为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其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小区业主专有部分及共享部分的物业信息资料;业主清册;物业建筑区域内地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已筹集的专项物业维修基金清册等等文件资料。

  同时,行政机关应加强服务意识,依法行政。

  《物权法》第75条已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进广东省委表示:这种指导与协助对政府有关部门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业主来说是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否行使应依业主的意志,“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对业主来说并不具有强制性”。

  建议政府加强对有关部门的服务意识教育,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的行政失当行为及由此引起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

  本报记者 刘中元 林亚茗 洪奕宜 孙晓素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