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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少杀慎杀易形成刑罚复仇漏洞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17:36 南风窗
本刊记者 尹鸿伟 发自重庆、昆明 2007年12月20日,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因共同贪污3亿元,受贿21万元,两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贪污3亿只判死缓”,这样的结果自然令许多人费解,如果比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适用死刑的最低贪污数额标准(10万元),王成明的贪污数额是该标准的3000倍。一时间“社会议论”,“专家批评”,“媒体讨伐”……事实上,类似的“死缓”判决结果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中国的各种刑事犯罪判决中,而不仅仅限于经济、职务犯罪范畴。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2007年末,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本年度的死缓判决已首次超过死刑判决。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也曾表示,2007年上半年全国死刑数量已比去年同期下降1/3。中国从司法上控制死刑数量的努力已至极限。 然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等法学界人士则认为“现在中国死刑判决中‘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缺少中间环节’的情况已经形成了一个刑罚复仇漏洞”。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曾撰文分析“生刑过轻”的现象。所谓“生刑”,包括死缓(因为死缓一般不杀)、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而在我国刑法中,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不包括判决前羁押时间),一般实际关押在18年左右。 而无期徒刑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以上22年以下(不包括判决前羁押的时间),一般实际关押在15年左右。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包括判决前羁押的时间)。由于我国存在减刑、假释制度,15年有期徒刑最低关押7.5年,一般实际关押12年左右;20年有期徒刑最低关押10年,一般实际关押15年左右。 “事实上,人们一直在讨论‘取消死刑’这个提法不太准确,也不利于公众理解,应该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因为终身监禁将比死刑更难受。”昆明市盘龙区的人大代表蔡永霓对此有自己的理解,“了解到现在的减刑措施,就知道中国并没有真正的无期徒刑,任何罪犯到一定时候都能恢复自由,这也让许多人不能理解和接受。” 死刑威慑有限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早前表示:“死刑的作用是有限的。” 2007年12月23日,女子刘凤因劫杀同事阿欣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但刘凤“在听到死刑宣判后竟然还露出笑脸”。 2007年12月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院对李春和魏晓辉宣判了死刑。从2005年4月起,李、魏及其同伙在山东、河南、安徽和广东的多个地方作案,抢劫16起,杀死8人。“宣判死刑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李春和魏晓辉始终表现得满不在乎和无所谓,在法官宣读二人的犯罪事实时,他们还交头接耳,不时露出不屑、轻蔑的表情。” 昆明市公安局一名刑警认为:“死刑只能威慑一般人,对恶性犯罪没有多大作用,因为他已经不顾死活了,他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仔细想想就可以知道,如果抢劫、强奸都被判死罪,该谁倒霉?被害人倒霉,因为罪犯只要一犯案,反正被抓到就是死,不如干脆把人杀掉。” “这是个非常可怕的问题,过严的刑法有时候会把犯罪行为推到极端。如果有后路,情况就会不一样了。所以,对犯罪心态需要更为科学、更为全面的分析,不要总是出于一种愤恨、一种感情色彩来对待这个问题。”他认为,“如果大规模施行死刑,同样会导致罪行泛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警察协会秘书长刘汉荣表示:“客观地看,处决罪犯同样有负面效应,每杀一名罪犯,现实中同样也会招来其家庭对社会、对政府的怨恨。” 云南省高院的一名法官表示:目前中国的刑事犯罪中80%发生在农村,80%的被告是农民。云南省一家监狱的关押情况显示:在其关押的数千名罪犯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65%,农村人口占70%以上。 犯罪有很多社会综合因素,作为事后惩治手段的死刑,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昆明市盘龙区的人大代表蔡永霓表示:昆明地区很多重刑犯被捕后基本没有钱请律师,或不太了解请律师有什么意义。 这些数字和事实都充分说明了在中国犯罪与贫穷和落后的关系,很多罪犯在被抓前基本不知道自己罪行程度深浅,甚至罪与非罪的区分。 “刑罚本身就是向犯罪复仇的具体措施,但是解决犯罪问题不可能靠惩罚罪犯来实现,那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说。 由于传统“杀人偿命”和报复心理,形成了中国民众对死刑的盲目崇拜。从现在普遍的社会价值取向来看,老百姓在对待违法犯罪问题上,似乎有种趋严的心理。 韦锋认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在减少杀人,统一死刑标准,但是这样的转变似乎太突然:“中国目前社会治安并没有根本好转,为何要实现轻刑?是中国对人的生命价值提高尊重了吗?还是因为中国经济发展了,能够容忍犯罪而付出更多代价,以社会保障来弥补犯罪带来的例如孤儿、残疾人和财产损失等?仔细分析起来好像都不是。” “2007年刑事政策变化的原因,只能理解为中国要融入国际社会,于是希望通过改变自己的许多价值观而得到接纳,这当中就包括死刑问题,可以说是外因起到了决定作用。”他说,“但是政府很清楚中国的实际情况,即滥杀不行,马上取消死刑也不行。” 重刑犯的改造 “那些以人道、文明等借口反对使用死刑的人,是在保护罪犯的权利,而不是受害人的权利。”昆明市一名受害者的母亲愤怒地说,她的女儿被一名罪犯凶残杀害,因为罪犯后来投案自首,法院认为可以从宽判了死缓,而不是她希望的立即处决。 而与之相反的是,许多罪犯的家属都希望法律能够给其留一条生路,他们都觉得“如果给罪犯改过的机会,他们以后也能对社会有贡献”、“在进监狱之前,他们也没有学到那么多的法律知识,否则很可能就不会犯罪了。” 云南省的一名监狱警察说:“客观地看待罪犯的心态,以前生活条件比较差,生活比较封闭的罪犯相对容易适应监狱的生活;而以前有社会地位、生活条件好的罪犯就不然了。往往不服从管理、无法忍受监狱生活的都是后一种罪犯,所以这些人在里面出现的‘麻烦’其实更多。众所周知包括外来力量对监狱的干预,这些外来力量也经常形成让他们早日出狱的原因,而不是因为他们已经被监狱改造好了。” “中西方的刑事政策有所不同,其是由对人价值的基本判断决定的。中国的刑法一是惩罚,二是教育,相信人都是可以改造的,都可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所以中国一直把减刑、假释当作罪犯改造的鼓励,让罪犯觉得有希望,愿意接受改造。”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说,“而西方刑法惩罚是目的,即不相信恶人可以改造,所以经常对一些罪犯给予死刑或终身监禁的惩罚。” 他表示,中国目前的刑事政策有矛盾之处,一方面认为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另一方面却又不断处决恶人而不给改造机会。 因为贩毒被判死缓,正在云南省一所监狱里服刑的李勇(化名)说:“在监狱里我学习了许多法律和文化知识,学会了许多劳动技能,等以后恢复自由,就可以通过正当劳动养活自己,我觉得是监狱给了我重新做人的勇气和机会。”罪犯赵华(化名)说:“很感谢政府给了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去年因为生产工作表现好,我得了2000多元奖金,都寄回家给父母亲了。” 韦锋说:“犯罪历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种综合的社会问题,所以仅仅靠司法手段是不可能完全制止、消除犯罪的,历史经验证明,哪怕使用了再严酷的死刑手段也无法控制犯罪的发生。”他表示,现在中国的警察、保安甚至保镖越来越多,但是并没有给社会治安带来明显效果,所以仅仅依靠打击犯罪是不够的。 “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被释放罪犯重复犯罪的情况非常严重,有时候达到90%以上。”云南省一名监狱警察说,“很多罪犯在监狱里都是服从改造的,痛心疾首的,但是被释放后由于社会歧视、个人自律等综合因素,很快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事实上,很多罪犯出狱后都已一无所有,无论物质还是精神都非常贫乏。所以很多地方出现罪犯刑满了不愿意离开监狱,而希望继续留下来工作养活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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