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指导规则有望年内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09:18 京华时报
业委会指导规则有望年内出台
业委会指导规则年内出台 漫画/T.C

  本次两会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行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业主委员会是实现社区依法自治,建设和谐社区进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记者昨天从市建委了解到,针对北京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较低、运行难等问题,本市正在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和运作指导规则》,目前草拟稿已完成,年内将出台。这个指导规则主要内容有哪些?日前,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讨论该导则的部分专家。

  ■关于组织指导

  街道居委会明确各自责任

  街道、居委会和建委到底对业委会的成立承担怎样的责任?《业主大会成立和运作指导规则》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换届等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区居委会履行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指导街道、乡镇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监督工作中的行业管理。

  曾参与草案讨论的前银枫家园业委会主任、作家北野认为,这样明确政府部门间的分工非常有操作性。“此前,政府对行政指导和行业指导的分工一直没有理顺,导致一些职能部门相互踢皮球。如果规定行业管理在小区办和建委,行政管理在办事处和居委会,这样明确下来,那谁都不能再推脱责任了。”北野说。

  ■关于备案程序

  街道接到申请要出指导意见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部分业主反映:“备案制”实施的时候,就变成了居委会盖章、街道办事处盖章、最后区县建委盖章的层层审批,严重阻碍了业委会的成立。2006年,就曾出现过因业委会无法备案,业主们起诉行政部门的案例。

  为解决上述问题,草案规定,首先由业主要求设立业主大会,并主动上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乡镇在收到申请后,应该出一份书面指导意见,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按照分工的不同,社区居委会就可以在街道的指导下组织业主代表及相关单位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关于业委会决议

  重要决定须送达每个业主

  为了进一步规范业委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还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重要的内容要送达每一位业主。

  据草案制定专家透露,初步设想应送达每一位业主的内容涉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关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日常经费由业主共同分摊的决议;其他涉及物业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决议。

  专家同时表示,这一规定虽明确了业委会的决定必须符合业主的意愿,接受每一位业主的监督,但由于目前业主在小区内居住的情况很复杂,特别是存在一些业主出租房屋的情况,会使得这一条款执行起来有相当的难度,政府也考虑到这一现实问题,结果还要看最后的征求意见稿。

  ■关于业委会换届

  档案资料应移交新业委会

  据草案制定专家透露,换届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包括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等都应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如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的,根据政府的分工,街道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逾期仍不组织的,可考虑原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并在街道(乡镇)的监督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北野说,如果导则最终能写入这样条款,将有利于业委会的正常循环运转。现实中也出现过业委会主任罢工后就把所有的业主资料和相关档案全部据为己有,导致业主们再次陷入困境。北野还建议,每次换届应换三分之一,这样三年就可全换一遍。同时,业委会主任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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