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政府不能过多干预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09:18 京华时报
专家称政府不能过多干预私权
业委会指导规则年内出台 漫画/T.C

  ■各方反应

  业委会:

  应明确指导监督权限

  光大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陈兵表示,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的权限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街道无法进行指导工作,街道也有可能会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做出决定。另外,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法律规定,居委会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业主的权利被另一个自治组织来指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陈兵说,业委会的重要决定必须送达每一位业主,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表述为业委会应尽一切合理可能,将重要决定送达每一位业主,并且将“合理可能”的具体方式规定出来,例如EMS、电话通知、上门送达、小区内公示等,可操作性会更强。

  房地产律师:

  应出台具体细则解释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秦兵说,新规定还需出台具体的细则进行解释。比如备案程序由业主要求设立业主大会,并主动上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在收到申请后,应出一份书面指导意见。这样会有一个问题,如果街道、乡镇迟迟不出书面指导意见,故意拖延时间,怎么办?

  另外,业委会期满要换届,还应当具体规定,换届以前,老的业委会在新的业委会产生之前,要继续履行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对话专家

  政府不能过多干预私权

  蔡若炎(海淀和谐社会发展中心理事长,曾参与过《业主大会设立和运作指导规则》的制定研讨)

  记者:北京市已经酝酿《业主大会设立和运作指导规则》很久,作为参与讨论的专家,您觉得这个规则的出台最应该把握的原则,或者说最应该避免的是什么?

  蔡若炎:一个问题必须要坚持,业主行使的权利是物权,物权是私权,是排他的,严格意义上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才是物权。

  所以政府在制定《业主大会设立和运作指导规则》的时候,一定不要过多地干预私权,而是规范政府部门的一些做法。对于业委会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应该做得太多,更多让业主以公约的形式自己约定。

  记者:为什么小区一定要聘请物业公司来管理,公共服务由政府承担,电梯和保安都可以由业主单独聘请专业的公司来做?

  蔡若炎:你说的这个问题很重要。目前,很多人都说不清楚物业到底是做什么的,这也是中国特殊文化决定的。在国外,物业区域是以一栋单体楼为单位,物业需要负责的其实就是维护公共的健康及增值,比如电梯、水井等等。而大楼外的保洁以及保安服务都应该是政府的公共服务。

  中国的特殊文化决定,一个区域一个区域都要用围墙围起来。比如,一个小区至少也要包括两栋楼,这样就出现了公共部分被私化,那公共部门的绿地、保洁等就需要物业来承担,导致了公共服务与物业服务的混合。所以政府一定要想办法将公共服务从物业服务中剥离,保证物业的纯净,才能使百姓满意,也能减少物业与业主间的摩擦。

  记者:您觉得业主与物业冲突的根源是什么?

  蔡若炎:根源就是居民权与物权没有分清对待,拥有房产的叫业主,业主拥有物权,物权随产权的消失而消失。但居民权是在一个区域内生活的人所享有的权利,比如房主就享有物权,而租客在这个区域就享有居民权。现在很多小区都有房产租赁的现象,就不能用物权管理居民权。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郭爱娣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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