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乌龙案件”需要制度和落实并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8日09:33 郑州晚报

  数次申诉警方指控的证物皮鞋是别人卖给我的

  吴明甫提供的判决书上写到:在审理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临汾分院检察官裴国庆、杨圣华出庭指控称,1998年1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郝金安携带一把刀子窜至乡宁县台头镇裴家河煤矿刘茵和住处,向刘要钱,遭刘拒绝后,即用拳击打刘的胸部,随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刘的头部刺了一下,刘倒地后,郝金安又用木板击打刘的头部,用手卡其脖颈,致刘茵和当场死亡。随后,郝金安翻箱倒柜找钱未果,后逃离现场。

  检察机关称,经提取化验,郝金安处发现的白色衬衣的左前襟及左袖口的可疑斑迹均为血迹,其血型与死者刘茵和一致。案发现场所留皮鞋足迹特征和郝金安右脚橡胶底皮鞋鞋底特征属同一种花纹。

  郝金安被送进监狱后,开始不断地向陕西省各级司法机关寄申诉状,但这些申诉状都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结果。

  郝金安在申诉状中写道,1998年1月19日晚,即事发当晚,他在台头镇煤矿职工马某家打牌至深夜11时许,“这个事情马可以证明”。

  郝金安特别指出,警方所指控的鞋和白衬衣有血迹的问题并不准确。他说,是杨某把这双鞋卖给他的,价格为20元。“白衬衣我根本就没有,是他们(警方)硬定的,真正的凶手很可能是杨某。”

  郝金安在监狱里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的申诉,始终没有得到正式的答复。

  记者在一份当时办案机关的讯问笔录上看到,郝金安曾明确提醒办案民警,牛某、杨某可能是作案凶手,但不知为何,警方却没有对这些重要线索作进一步落实。

  意外转机真凶抓获了,又等了一年多终于走出监狱大门

  虽然郝金安在监狱中不断地进行申诉,但相信他无辜的人并不多。直至去年,河南宜阳县警方在一次常规巡逻中的偶然发现,给此案带来了转机。

  2006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宜阳县警方在巡逻中发现3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并当场抓获了其中的牛某。在随后的询问调查中,牛某供出,曾经在山西一个煤矿杀过人。宜阳县警方与山西警方联系,确认此人正是1998年1月19日杀害刘茵和的凶手之一。

  发现真凶之后,办案检察官调查认为,郝金安是无罪的,但当前尚有一名嫌疑人没有抓到,只有抓到这名嫌疑人后,法院才能够进行判决。

  就这样,无辜的郝金安继续在狱中等待了一年多。直到2007年12月16日,案件的最后一名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2007年12月18日,郝金安在失去自由近10年后,走出了监狱。

  经过与山西省检察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会面沟通,依照程序,决定先对郝金安进行取保候审,当天下午,他住进了太原市109医院接受全面检查,并初步确定2008年1月10日开庭重新审理此案。由于种种原因,案件又拖到昨天才开庭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表示了歉意。

  被宣判无罪后,郝金安说:“我知道会有这一天的,因为我是无罪的。”走出法庭后,郝金安精神状态良好,但始终都是面无表情。

  如何赔偿国家赔偿就像精神损失费一样,不好定标准

  郝金安被宣判无罪后,如何赔偿就成了焦点。

  按《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但这仅仅是误工补助而已。还有精神赔偿和伤残赔偿,而精神赔偿和伤残赔偿的认定又比较麻烦。据报道,佘祥林当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包括佘祥林、佘锁林(佘的大哥)、杨五香(佘母)等共五人,提出总共1000万元的国家索赔,最终赔偿案和解,佘祥林最终获赔46万元。

  吴明甫说,如果郝金安在被抓后没有受到过刑讯逼供,他现在除了年龄的增长外,没有其他伤情,到时候的冤案赔偿也比较明晰。但现在是,郝金安被抓后,曾在医院切除过一个器官,是什么原因导致他动了手术?是毒打造成的结果,还是自身的身体病发?这些都需要专业的鉴定后才能定性。“精神上、身体上的伤害,对郝金安来说,有谁能够给以安抚,又有谁能够安抚得了。”吴明甫说。

  据了解,法院判决郝金安无罪释放后,有关部门将立即启动追责制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

  吴明甫告诉记者,拿到无罪判决书后,他们会马上通过律师申请国家赔偿。李万忠律师说,在郝金安冤案中,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责任,还要经过认真协商,才能确定赔偿方式,但对于郝金安希望的赔偿数额,李万忠表示,“还要和当事人商议,目前不方便透露”。

  郝金安今年50岁,到了知天命的年龄。虽然可以回家了,但他听姐夫说,老家的那几间破房子已经被一次意外火灾烧毁。郝金安不免有些伤心:“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

  “哪里安家?怎样安家?怎样治病?怎样生活?”李万忠律师也表达了对郝金安的担忧。

  避免“乌龙案件”需要制度和落实并重

  郝金安走出待了8年多的监狱,外面的阳光一片灿烂。面对突然而至的被释放,他已经没有了激动。

  “我做了12年检察官,8年的律师,从没有遇到此类的错案。”李万忠说。在他看来,郝金安一案中,“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粗糙,以审代侦,以刑代侦,而法院和检察院都未能严格把关,最后连死刑复核关也轻易闯了过去。四重纠错关卡,如果有任何一个关卡把住了,郝金安的悲剧就不会出现。”

  “更可怕的是,在‘乌龙案件’面前,我们的司法救济和纠错却显得那样滞钝,那些蒙冤者不得不继续披着莫须有的罪名,继续着失去自由的冤狱生涯。”有评论者如此说道。

  有人将郝金安和聂树斌及佘祥林一起,称作中国司法界“乌龙案件”最具意义的标本。佘祥林在11年冤狱之后,因为“被杀”的妻子张在玉的重新出现,最终得以洗脱冤屈。而聂树斌案,似乎至今仍然没有尘埃落地。与他们相比,郝金安还算是不幸者中的幸运者。

  “这个郝金安,或许不会是类似的‘乌龙案件’中的最后一个标本,但是,应该由他开始,将中国司法陈旧僵化的救济和纠错机制逼至突变的临界点。”评论者如此期待。

  但是,郑州开物律师事务所的段建国律师却认为,郝金安、聂树斌和佘祥林的案件一样,冤案的形成,症结不在制度缺失,而在制度落实,几个案件都是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这些冤案再次警示我们有法必依的重要性,否则,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严重扭曲。” (郑州晚报特派记者 袁帅 文/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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