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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分(份)条例(折股 1984年)
为了还权于民,还利于众,充实、完善合作经济,我公司决定将1964年至1983年,共计20年之集体积累按股份分配到劳户,股分(份)条例规定如下:
一、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谁创造谁所有。
二、分股计令(龄)时间:自1964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计龄时间),共计20年。
三、队股金的分派,以原生产队社员为基础分股到户,有外欠款和国家贷款的生产队,其财产作价抵消外欠款和国家贷款之后,将剩余部分分股到劳户。若生产队全部财产尚不能抵消外欠款和国家贷款,应有(由)公司股份中减股。
公司股金的分配以全公司社员为基础分股到户。
四、享受分股的原则:
①本公司之社员,在计令(龄)时间内,年满十六周岁从事集体劳动者和在校学生,均可享受生产队和公司的股金分配。
②计令(龄)时间内,现役军人服役期间,一年顶两年计令(龄)分股。
③公社批准的大队干部,原生产正队长和工厂的正厂长只要连续任职五年可另加分股年令(龄)一年。
④计令(龄)时间内,若触犯国家法律者,判刑在押期间不能享受分股,其间戴帽在队劳动者,可享受分股。
⑤计令(龄)时间内,死亡或迁出本公司者,不再享受分股。
⑥计令(龄)时间内,给集体造成千元以上损失者,应扣三年分股年令(龄)。
⑦计令(龄)时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不能享受分股。
五、凡有股分(份)者,每年可从公司分得应有的股息,不准退股。
六、授社员股份的单位,如因企业经营亏损,其损失应由本单位负责,由在厂干部、职工从分公司分得的股金中扣除亏损部分。
七、股金分配后死亡者,户口在本公司之子女可代代继承。
八、企业税后的集体扣留部分,经公司核实,本单位在厂职工可增加股份。
九、股分(份)证明,每户一册,妥善保管,丢失不补。(本报记者 鲁超国 韩适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