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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连续3年提议废除投机倒把处罚条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01: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 承办部门给赵林中的回复 1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列。国务院宣布其失效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得到这个消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十分欣慰。为使这部条例真正“失效”,他曾连续三年提出建议。赵林中把建议当做“产品”来“经营”,如今,又一件“产品”完成了。 这部条例的废止经历了怎样的波折?条例废止之后,又面临哪些新的问题?近日,笔者走近赵林中,从一位代表的亲历中找寻该部条例废止背后的故事。 暂行条例一“暂”就是20年 1987年9月17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在实施了20年后,2008年1月23日这部古董法规终于“寿终正寝”。 然而,这部暂行了20多年的条例的废止,并非一蹴而就。其中,蕴含着人大代表多年的不懈推动。从沈阳市人大代表冯有为偕同律师姜彩熠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撤销或者废止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张汉英提交议案,建议审查废止该条例,为使这部“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条例能够被正式宣布失效,代表们一直坚持不辍。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有幸参与、见证了这一历程。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时,赵林中了解到,“这是一个过时的法规”,“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条例的立法本意在客观上是为了维护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 赵林中注意到,条例第三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包括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有价证券的;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等。条例列举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中,有一半是以“倒卖”的概念来规范的。“该条例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如今,我国早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赵林中说,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旨在监管计划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不该继续在市场经济时代适用。改革开放已近30年,条例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基本上已不再属于违法行为;做生意、炒股票、炒房产、炒期货、转手转卖早已司空见惯,继续使用“投机倒把”来规范经济秩序,“太荒唐了,太不与时俱进了。” 更为尴尬的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一词渐渐淡出历史舞台。然而,由于该条例没有相应废止,“投机倒把”这个字眼仍不时跃入人们的视线。2002年,这样一起案例引了起人们的关注。广西来宾市何桂玉开办的化工材料厂以来料加工为主要经营方式。2002年3月,该市工商局兴宾分局以该厂代加工假冒商标产品为由,暂扣了其产品。4月,何桂玉收到工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照条例,该厂构成投机倒把行为。何桂玉认为,该厂生产属正常经营范围,不存在“投机”的问题。兴宾分局认为,条例并未“过时”,他们是执行部门,只要该法规还没废除,他们就要遵照执行。2004年10月13日,此案在历经一审、二审、抗诉一波三折后,何桂玉才摘掉“投机倒把”的帽子。 “当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张正乾律师认为,依照法大于规的原则,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后,法规也应跟上,及时进行废除或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的消极作用日益明显:不利于市场经济理念的培植和弘扬;易于导致行政管理的随意性;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并有可能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地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和经营自由。”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这样认为。 本应废止的条例仍然在“横行”,赵林中决定用代表的权力为条例“踩刹车”。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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