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6日09:41 南风窗

  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讲:“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广大公民对“许霆案”一审判决的质疑,表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与公众的正义感之间发生了背离,不符合公众的实质正义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于1998年制订施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广东省确定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万元。“许霆案”清晰地告诉立法者: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刑罚的目的、刑罚体系的内在平衡等多种因素,定期对盗窃罪等财产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调整,从而使法律规则更贴近实际,成为公民心目中的“良法”,更符合大多数公民的正义观与价值观,因为正如200多年前的贝卡里亚在其传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为了反思并构建更合理的刑罚体系,我们有必要重温贝卡里亚总结出的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许霆案”发回重新审判,“许霆案”的最终结果尚需等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是,“许霆案”揭示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现实存在着难以调和且难以避免的矛盾与冲突:许霆在接受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审理之后,依照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法院仍然有可能作出令部分公民难以满意的判决。那么,面对“许霆案”这类新型案件,屹立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勇敢面对,寻求解决之道,维护司法权威?公民又应当如何看待法院即将作出的判决?发生在1995年的美国、被媒体称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案或许能带给我们某些启发。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这是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在获悉刑事判决辛普森无罪的结果后对媒体所说的话。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为何在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同时,仍然尊重法院的判决?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尊重法律,尊重法院通过合法程序所作出的司法判决,尊重司法权威,是自苏格拉底以来西方法治文明的传统和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公民的立场、观念也相应出现了多元化,但是,人是文化的沉淀,传统文化的因子流淌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所以,清醒地认识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所在,一切公民、法人和组织都逐步养成遵守法律、尊重经过正当程序所作出的合法的司法判决的习惯,树立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进路上就显得犹为重要。

  1月17日,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在列席广东两会代表团小组讨论后对记者表示,许霆案反映了我们国家迅速发展时期,社会的的迅速变化必然影响到各个方面。案件也会出现各种各样新的类型,有新的问题出现。而新的问题在处理的时候,大家都充分地发表意见也是有好处的。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