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河南排污权四年零交易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11:37 《决策》杂志
-谭 野 当时河南省内专家对排污权交易寄予厚望,普遍认为政府只通过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掌握排污总量,而不再干涉企业具体技术细节和治理安排,从而有效简化管理过程,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如今,近4年时间过去了,河南排污权交易试点运行如何? 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国家环保总局总量控制办公室副主任赵华林说,该平台的成立,意味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实现规模化、制度化。 其实,早在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就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开始在四个省份(江苏、山东、河南、山西)、三个主要城市(上海、天津、柳州)及一家企业(中国华能电力总公司)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简称为“4+3+1”。 当时的排污权主要是指“二氧化硫排放”的排放权,作为国内火力发电的大省,河南现有小火电装机近800万千瓦,是华中电网唯一以火电为主的省份,由于火电企业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体,于是河南进入了国家环保总局的首批试点名单。 有场无市 2004年3月上旬,河南省环保局宣布,河南开始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制度试点,力图探索出一条遏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的路子。据了解,当时河南省环保局还专门筹建二氧化硫交易市场管理系统,设立二氧化硫排放账户,承办二氧化硫富余总量登记、交易划转、跟踪监督交易合同执行情况等。并确定排污权试点为郑州、洛阳、焦作、安阳、三门峡、济源等6市12县。 “排污权成了商品,这将会使各企业竞相寻求有效的减排方法,以争取少买指标或多出售指标,从而削减整个区域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河南省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当时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带来的改变充满信心,“在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已经被实践证明可以大幅度降低治污成本,并有助于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资料显示,美国1980—1999年发电量增加2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却下降了20%以上。而治理资金并没有增加。届时,一种有趣现象是很多人会购买指标,待其价格高昂时卖出获利,就像买卖股票一样。” 当时河南省内专家也对排污权交易寄予厚望,普遍认为政府只通过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掌握排污总量,而不再干涉企业具体技术细节和治理安排,从而有效简化管理过程,提高效率节省成本。 如今,近4年时间过去了,河南排污权交易试点运行如何?答案竟然是:从试点开始到现在,没有一起交易发生。 “我好像没听说过郑州有这方面的交易。”郑州市环保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当时郑州的确被确定为试点城市,也下发过文件,但目前还没有反应。” 而其他市地的情况也和郑州类似。 河南省环保局污控处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的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交易。2004年排污权交易在河南试行的时候,条件根本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障碍,所以才会出现目前零交易的局面。 技术监控不完善 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河南排污权交易遇冷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检测体系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技术监测手段为:在线自动监测网(CEMS系统),这种技术可以全天候不间断地监测、记录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并自动累加已经排放的二氧化硫数量,通过网络向各级环保部门传送,客观公正地提供每一个排污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状况。安装在CEMS系统上的自动监测装置是法定计量仪器,它保证排污交易中计量的准确性。 但是这种检测手段在河南的普及2006年才实现阶段性完成,此前对企业的排放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检测方法。 长期以来,河南省治理大气污染建立在单一“浓度控制”基础上的环境管理办法,阻止不了污染源数量的增加和排放总量的增加。单一地按“浓度标准”控制排污企业,企业就会用各种“巧妙”办法让排放“达标”,企业排放污染“不超标”,环保部门无法让其进行治理。 而现在,国家正推行一种新的控制方法即“总量控制”。在此概念中,“总量”一词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总和或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排污量总和。 河南省当时发布的排污交易制度就是建立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当时制度非常有“诱惑力”:经过河南省环保部门批准,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可以在排污单位间进行买卖,政府、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买卖。同时规定,允许中介人提供信息并撮合交易;分配的指标可以进行交易,剩余指标可以储存,储存的指标长期有效。为鼓励“节约”,每交易年度结束时,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将每个企业的剩余指标自动划入下年度的排放指标。 但是,没有成熟的检测设备,总量控制制度就难以推行,而没有总量控制,就根本谈不上排污权交易。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