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划定交通规费滞纳金上限 杜绝天价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04:56 人民网-人民日报

  从今年2月开始,河南省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例下降至每日0.3%,且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缴本金的两倍。这是该省继去年交通规费滞纳金由1%下调到0.5%之后,又一次下调。没有及时缴纳交通规费的车主们,再也不用担心出现“天价”滞纳金了。

  此前,“天价滞纳金”一案曾轰动全国。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获一辆欠缴养路费的小型吊车。稽查人员测算出:这辆车应缴各种费用中,仅滞纳金竟达49万元。该案引起法律专家对滞纳金征收比例的质疑。

  事情发生后,河南省有关部门调整了交通规费滞纳金的征收比例,将其由原来的每天1%调整为0.5%。今年初,河南省又颁布了《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规定,交通规费滞纳金的收取比例再次下调至0.3%,并实行上限管理。

  据悉,这是河南省第一部有关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办法,在全国也是开先河之举。

  有关专家表示,应加快规范形形色色滞纳金的征收,让征收比例趋于合理公平。

  五花八门滞纳金

  □公用事业领域的“违约金”常被混作“滞纳金”

  掰起手指算一算,我们有多少“滞纳金”要交:税款滞纳金、养老保险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交通违章滞纳金、信用卡滞纳金、通信费用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暖气费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等。如此种类繁多的滞纳金,是否都是一回事呢?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然而,在一些公用事业领域,经常会有滞纳金的发生,比如通信费、水电费、暖气费的所谓“滞纳金”。一般认为,这些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把这五花八门的“滞纳金”全都混为一谈了。

  泛滥有因

  □一些公用事业仍沿用计划经济的办法,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

  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频频露面,是因为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这是滞纳金泛滥的主要原因。

  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除此之外,大多数公用事业单位还是保留了滞纳金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的滞纳金制度,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一;而在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滞纳金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后者的滞纳金,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我们常说的“违约金”。

  49万元罚单事件

  □滞纳金标准不应太高,应以人为本

  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接到举报:一辆小吊车在荥阳市某建筑工地出现,该车自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缴养路费。

  经稽查人员调查,该车属省地矿局的车辆,至今没缴过交通规费。根据当时滞纳金1%的征收标准,小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2006年7月,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缴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

  该车高达49万元的滞纳金,创造了郑州市滞纳金欠费最高纪录,曾轰动一时。有人认为,高比率的滞纳金是对欠费者必要的惩罚,只要这项滞纳金符合法律程序就没错。也有人认为,滞纳金是惩罚车主的一种方式,但标准不应过高,法律法规应该以人为本。但很多法律界人士建议,交通养路费的滞纳金比率应该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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