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谁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04:56 人民网-人民日报

  征收标准谁说了算?

  □行政部门进行滞纳金处罚大都依照本部门规定,属于“自家说了算”

  在各种滞纳金中,交通规费一度是最高的。如果按每天1%的比率征收滞纳金,那么一年就是365%。与银行活期存款0.81%的年利率相比,两者足足相差450倍,称其为“天价”毫不过分。无怪乎有人惊呼:“这不跟抢钱一样吗?”

  水电费、电话费、养老保险、物业管理费等的比率大都为每日0.1%至0.3%。

  有人算过这样一笔账:若按每天0.2%收滞纳金,则是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的90倍、是税款滞纳金的4倍。如此惊人的数字不禁让人质疑:滞纳金的标准是怎么确定的?有什么依据吗?

  据了解,行政部门在进行滞纳金处罚时大都依照本部门的规定,如养路费依据1991年原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电话费依据原邮电部于1998年制定的《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电费依据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

  欠费收滞纳金似乎有据可依,不过这些规定均为各部委自行制定,且大都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缺少必要的听证程序,属于“自家说了算”。

  征收比率不断下调

  □采用听证会、公示等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来确定滞纳金标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事实上,有关立法部门对税款滞纳金征收比率正在不断下调之中。1986年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滞纳税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滞纳金的比例下调为每日千分之二,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再次将滞纳金的比例降为每日万分之五。

  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曾下发《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0.5%”。交通部于2007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第三条规定,现行的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0.5%计算。

  河南省率先将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率下调到每日0.3%,广大车主对此举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也做出了积极的评价,认为这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有关专家学者则对滞纳金征收标准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郭励弘认为,我国目前离信用社会还有段距离,因此只好行使经济惩罚。“但滞纳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收取比率。”他相信中国建立信用社会的日子也不会太远,到那时滞纳金也将作为一项信用评估走进人们的生活。

  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授苏万寿提出,滞纳金的补偿性质决定了其比率应该参照银行的贷款利率。他认为,高额的滞纳金实际只强调了惩戒的作用,没有考虑贯彻执行的实际困难,结果只会本末倒置,适得其反。

  有专家表示,以国家税法、税款之严肃,偷税欠税性质之严重,滞纳金收取标准尚且只是每日“万分之五”,法律地位、欠缴性质低微得多的其他各类滞纳金的“暴利”收取缺乏合理性。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只要在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定比例之上的滞纳金,法律将不予以保护,相对人有权拒付。

  专家认为,采用听证会、公示等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来确定滞纳金标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滞纳金:惩罚?教育?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新的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大幅度下调滞纳金征收比例,并为其设定上限,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获得一片喝彩。

  理论上说,滞纳金是违反法定义务不及时缴纳规定税费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违法行为的代价。滞纳金有两个功能:一是惩罚性,通过剥夺违反法定义务人一定数量财物的办法,表明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人的态度,并以此来警示他人;二是补偿性,通过从违反法定义务人那儿取得一定财物的方法,补偿国家受到的损失,如因滞纳引起的利息损失等。

  从法律角度看,滞纳金是一种附加的或从属的收费,其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也在于“纳”本身的合法性。如果本身就是“苛捐杂税”,是一种“恶纳”,滞纳金的合法性就无从谈起了,就像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一样,让买鸡蛋的人不仅要付鸡蛋的钱,还要付买母鸡的钱。“纳”本身不合理,不缴“纳”者的违法性又从何谈起?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顾名思义,滞纳金的缴纳以“滞纳”为前提。因此,滞纳者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即交纳滞纳金的前提必须是滞纳者主观上有过错,要一个人履行义务必须以他(或她)知晓这一义务为前提,这就是人们经常说的“不知者,不为过”。从公平而言,在社会管理中,老百姓享有知情权,政府,推而广之是所有的管理者,有义务让老百姓知情。因此,要求老百姓履行义务的告知责任在管理者,告知是管理者的法定义务。这应当成为管理者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滞纳金的基本条件,也是合法收取滞纳金的程序前提。

  公平是法律的终极价值。从滞纳金的两大基本功能来看,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纵然为了教育的需要实施惩罚也要适可而止,以足以遏制违法行为或促成人们履行法定义务为限,而不是一味地为了惩罚而惩罚,特别要防止政府借公民的违法行为敛财。补偿也是如此,以足以弥补因滞纳行为造成的损失如利息为限。

  据此,《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两倍足矣!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牢记:法律的权威在于让每一个违法者普遍受到惩罚,而不在于让违法者受到过重的惩罚。

  可见,滞纳金问题,需要改革的决不仅仅是一个比例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上限问题。如果说,这是一次“破冰之旅”的话,河南省人民政府新出台的《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才算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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