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卡犯罪活动呈现突出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5:32 法制与新闻

  一是伪造国际信用卡犯罪活动日趋国际化。近年来,经常有境外银行卡犯罪集团及其成员入境到国内,使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尽管每年涉外案件数量增幅不大,但是涉外案件的涉案金额和作案手段却逐年明显提升,即从简单的境内个人持外卡恶意欺诈消费,发展到新型的境外银行卡犯罪集团团伙作案,大肆伪造大量信用卡,并准备偷运到境外继续实施犯罪活动。

  2006年10月26日16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举报,称有一伙人持多张境外信用卡在松雷商场大额刷卡购买黄金首饰。经侦支队民警及时赶到松雷商场,将正在使用多张境外信用卡作案的卢宇、林洪波当场抓获。两人称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刷卡购物,然后由上家蔡维策、林家宏给提成10%。接着,民警将隐藏在哈尔滨华侨饭店575房间的蔡维策、林家宏同时抓获,搜缴23张伪造境外信用卡及5张伪造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审查,卢宇、林洪波、蔡维策、林家宏承认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刷卡购物,骗取财物的行为。经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鉴定,上述境外信用卡均为伪造的信用卡。

  林家宏被抓获时,自称台湾籍人,但却不能出示证明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卢宇、林洪波、蔡维策、林家宏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拘留。经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核实证实,林家宏确为台湾籍人,且正在该局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查明犯罪嫌疑人林家宏在上海市安悦酒店、新东纺酒店、梦见咖啡吧、三和顺茶叶公司、斐莫餐饮店,使用伪造信用卡刷卡购物、消费,共计诈骗人民币7万余元。

  二是伪造国际信用卡犯罪活动日趋职业化。从侦破尤·大卫伪造信用卡案件分析,职业的伪造信用卡犯罪集团实施犯罪行为主要分为4个阶段:1、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手段盗取银行客户的信息;2、按照盗取客户信息的数量伪造空白的信用卡;3、将盗取的客户信息输入空白的信用卡,并加打卡号、输入磁条信息;4、雇用“枪手”使用伪卡刷卡消费,套取现金。尤·大卫实施的就是第二阶段的犯罪活动。

  三是国际信用卡犯罪方式日趋专业化。从2000年至2005年,信用卡犯罪方式发展的一个明显特征是,简单的、低层次的银行卡犯罪活动有所减少,而高智能、高科技的信用卡犯罪活动却逐年增多。从作案手段看,不法分子利用境内银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不强的薄弱环节,在互联网上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信用卡犯罪的现象有加剧趋势。

  目前,越来越多通过从合法网站发布虚假消息、冒名发送电子邮件等新型作案手法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的犯罪案件显示,其作案工具已出现科技含量明显提升趋势。从作案人员看,出现了以银行卡犯罪为职业的趋势。2006年,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经打击处理两批以银行卡犯罪为“职业”谋求生存的犯罪团伙和人员。

  跨境使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进行团伙诈骗的案件,分工明确。在国内实施伪造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境外伪卡犯罪集团成员主要来自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和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以及我国位于珠江三角洲的深圳、广州、珠海等城市,通常由负责监工或带队的主犯(即“车头”)和具体实施伪卡签单消费的从犯(即“车手”)组成。有些犯罪团伙还配备了一名“电脑操盘手”,即专门负责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案前,先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来判断真实持卡人是否已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如已挂失,则犯罪嫌疑人不再使用该伪卡,以防在使用伪卡时被商户发觉报警;如未挂失,则继续使用。由于“车手”主要是由在马来西亚、菲律宾当地欠下高利贷的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组成,他们为还债而铤而走险,具体实施伪卡消费签单;而“车头”为了不留下犯罪的痕迹,往往躲在幕后指挥。

  使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进行团伙作案的方式翻新,手段更加隐蔽。“车头”手中往往控制着十余张、甚至数十张的伪造信用卡,但“车头”并不直接作案;而负责刷卡消费作案的“车手”手中一般只有三四张用于作案的伪卡,当使用完透支金额,一般先将这些伪卡丢弃或销毁后,再从“车头”处领取新的伪卡实施作案。而且境外团伙伪造境外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与实施作案连接紧密、相互勾结,常常根据伪造的护照来制造伪卡卡面,以使姓名相同,更具隐蔽性。同时,有些犯罪嫌疑人练就了左右手都能熟练签名的技能,个别犯罪嫌疑人甚至在作案时模仿同案犯的笔迹实施犯罪行为,企图逃避警方的打击。

  境外伪卡集团的犯罪分子潜入境内后,大多是以一些合法的形式要求国内企业为其加工伪造的国际信用卡。犯罪嫌疑人尤·大卫向哈尔滨某美术社提出加工信用卡时,便谎称加工的磁卡是外资企业的贵宾卡,并以此签订合同,使非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国际信用卡犯罪团伙快速销赃,毁灭证据。从哈尔滨警方近两年侦破的案件看,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往往已落实销赃下家,有些还是根据下家“订购”的商品有针对性地实施犯罪活动,而一些下家更是在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同时,里应外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犯罪嫌疑人在销赃获得赃款的同时,也转移了赃物。此外,在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便于隐藏伪造的信用卡及消费签购单、购物清单等,通常会将这些重要的物证、书证随手放在香烟盒内,随身携带。而在案发后,往往又利用香烟盒不宜被注意这一特点,寻机丢弃、销毁证据。

  国际信用卡犯罪团伙成员落脚分散,易于潜逃。为了躲避案发后警方的追捕,“车头”采取的方法之一是与“车手”不同住一家宾馆,甚至不让“车手”知道自己的真实落脚点。方法之二是香港、台湾地区的“车头”会使用一些假的国内居民的身份证件进行住宿登记,这样不容易被识破(原因是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规定,外籍人员的住宿必须立即上报,如使用假的外籍身份,则较容易被发现)。方法之三是犯罪团伙在作案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机号多是在国内购买的,且只用于作案的单线联系。而一旦“车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抓,“车头”即会抛下“车手”迅速转移,离开发案地后出境。从侦破的不少案件来看,最快的“车头”在案发后两小时内就从本市乘飞机离境。

  国际信用卡犯罪团伙成员抗审心强,不宜就范。这些外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通常以其外籍身份和语言交流困难为由拒绝接受讯问。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实际能熟练运用中文交流,却故意装聋作哑,以便为其同伙逃跑拖延时间,这无疑给警方的侦查工作带来障碍。这些外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采取百般抵赖的态度;或者说仅仅交代已暴露的犯罪事实,而对其他犯罪行为均采取拒不交代的态度,抗审心理极强。

  四是国际信用卡犯罪态势呈现密集化和蔓延的趋势。我国信用卡犯罪的各类案件发案数量上升较快。从2002年至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923件,判处犯罪分子人数为915人。2004年分别比2003年上升了22.14%、13.95%。2004年上半年的发案数就超过2003年的全年。2005年1月至5月,法院受案的数量就已达到2004年全年数量的66%。甚至在广东一个案子缴获的伪造信用卡超过4万张。以上的案件数和人数仅仅是已破获的案件并且是已抓获的人数和案件数,而实际上国内的真实发案数和涉案金额要远远大于以上数字。

  五是国际信用卡犯罪的危害进一步严重化。目前,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查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的金额有高有低,但是,从总体上看,信用卡犯罪的危害程度仍呈现出逐年严重化的发展趋势。信用卡犯罪导致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风险损失逐年加剧。由于不少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为抢占市场而削弱风险的防范制度,发卡审核制度有所放松,让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仅从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查银行卡犯罪案件看,既有不法分子以单位代发工资为名,向银行申办数十甚至上百张银行卡,然后到可套取现金的特约商户刷卡套取现金;也有公司直接向银行申请POS机,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空刷套取现金;还有不法分子借助信用卡在银行自动存款机上存入变造人民币,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等量人民币,等等。危害程度明显加剧。信用卡犯罪频发,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警方给银行信用卡“号脉”

  国际信用卡犯罪团伙主犯难以定罪,案件取证难。“车手”刷卡消费,这样很难抓获“车头”,很难搜集“车头”犯罪的直接证据,造成起诉难、审判难的局面。

  林家宏使用伪造的由香港银行发行的VISA信用卡案件,先后在上海诈骗7万余元人民币。但是在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虽然与银联组织、VISA信用卡组织进行了联系,但上述组织都以客户资料保密为由,没有提供真实持卡人的资料及银行对账单。由于真实持卡人身在境外,加之发卡银行不愿让真实持卡人知道信用卡被伪造,以免影响银行信誉,因此在此案中没能对真实持卡人进行调查取证。

  最后,办案民警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大力配合协调下,获得林家宏持伪卡在境内的刷卡记录,进而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

  国际信用卡犯罪团伙跨境犯罪,涉外取证较难。在跨境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伪卡鉴定、持卡人声明”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在这类案件中,从真实持卡人的信用卡磁条信息被盗,至该磁条信息被利用制作成伪卡用于诈骗犯罪,其空间、时间跨度均较大,所以在不少案件中,“持卡人声明”这一重要证据往往不能及时或无法交到案件的承办员手中,从而造成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立法内容不严密,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影响执法质量。从预防打击犯罪、降低警力消耗等办案实际效果角度来看,警方如果在犯罪嫌疑人实施作案前,已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持有伪造的信用卡及准备利用伪造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的证据时,就应主动出击实施抓捕。而不是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实施犯罪完毕后,再进行打击。但现行《刑法》新增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也只是规定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是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处以刑罚。警方认为《刑法》新增条款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既没有解释“数量较大的”含义,也未将伪卡诈骗案件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持有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单列为应受刑罚处罚的范围。诚然,该种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对于预备犯,《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就信用卡诈骗犯罪,犯罪预备比照既遂量刑缺少实务操作性。

  哈尔滨警方认为,当前我国信用卡市场在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是该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比如,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行业规范性不高,监管力度不大。按规定,各家银行的ATM自动提款机前必须安装摄像监控设备,但有的银行总有一些ATM自动提款机前不装摄像监控设备,致使不能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也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和提取证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警方曾抓获的一名叫杨某的犯罪嫌疑人,他在进行信用卡诈骗时所使用的几十台ATM自动提款机中,有近30%没有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公安机关提取不到相应的人证和物证,很难对无录像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我国的信用卡防伪科技含量不高,极易被伪造。我国信用卡大多采用磁条卡技术。磁条卡是一种磁介质卡片,由高强度、耐高温的塑料或纸质涂覆塑料制成,具有防潮、耐磨、携带方便的特点。通常,磁条卡的一面印有说明、提示性信息,另一面则敷有磁层或磁条,具有2—3个磁道以记录有关数据信息。从技术本身而言,磁条卡存在着数据信息比较容易被复制或盗取的先天安全隐患。磁条卡最大的弱点是容易被读到和复制,其安全性较差。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大量制造伪卡,与此有直接关系。利用磁条卡的安全隐患而进行的专业化的高科技犯罪已经成为银行卡犯罪集团的一大特点。

  我国网上银行的应用系统不严密,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案犯往往就是利用网上银行的漏洞来破译信用卡的编码程序,进而实施犯罪的。利用互联网进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活动会随着网络的扩张而蔓延开来。因此,在未来互联网时代,风险控制的核心是计算机技术,在计算机技术上领先于犯罪分子,并及时制止其将系统漏洞传播出去,是保持网络环境安全的关键。

  遭到侵害的银行机构隐报、瞒报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各银行之间在信用卡业务上的激烈竞争,使一些银行机构在发现本行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后,因为害怕该案件影响本行的信誉、流失客户,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悄悄将客户损失的资金补上。某银行行长对办案民警说:“我们不怕损失几万或几十万元钱,就怕信誉受损。一旦用户知道我行的信用卡发生了诈骗案件,便会认为我行的信用卡不安全,由此对我行产生信任危机,就会对我行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我行在这座城市无法与别的银行竞争。”正是基于这种错误思想,使发卡行在明知已发生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贻误了最佳破案时机,给案件侦破造成了极大障碍,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针对上述问题,为有效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警方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健全信用卡业务监控系统中信用卡动态监控及跟踪信息网络,加快特约商户、代办行和发卡行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以便及时掌握犯罪信息。二是进一步完善自动取款系统,对于被监控的账户,做到只要持卡人将磁卡插入,自动取款系统便自动延误,自动提示方位,自动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警。三是通过发卡行与公安机关之间开设24小时服务热线,并与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联网,及时通报犯罪情况。四是通过发卡行在特约商户中建立的自动报警和图像监控等装置与公安机关以高科技手段为支撑的有线无线通讯、图像监控、微机管理、区域报警系统并用,为发现和打击现行创造条件。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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