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补游案凸显标本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6:26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

  上海一市民参加旅行社安排的一次旅行,本想高高兴兴地游览心仪已久的名胜古迹,不料,导游仅“遥指”了一下景 点后就“打道回府”,该市民认为此行为不妥,便与旅行社交涉,在几次商谈无结果后,把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要求“补游 ”的诉请,引发了国内首例旅游消费者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景点的诉讼案。最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 旅行社违约,赔偿游客经济损失2400元。本案判决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反响,有法学专家指出,国内首例“补游”案 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开创意义,而且具有内容上的法治意义,旅游行业内沿袭多年的赔偿标准已被突破。

  刘建/文

  导游自行“删除”景点

  游客抗议据理力争

  上海市民马先生是一位文化工作者,由于职业的缘故,他对文物、古迹情有独钟,经常利用节日长假,到全国各地游 览名胜古迹,为自己的文化创作收集资料。今年4月23日,马先生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春秋旅行社)签订 了一份旅游合同,明确约定:马先生携带儿子参加“五一”期间春秋旅行社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的五天四夜游, 合同中约定浏览景点包含有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处。一直对龙门石窟、白居易墓园、香山寺、白马寺、塔林、少林寺等风景 名胜区心向往之的马先生,对此次旅行期待值颇高。

  5月3日,马先生携子开始了游程。起初几天,马先生跟着团队游山玩水,背着相机,一路狂拍。到了5月5日这天 ,导游把团队带到龙门石窟游玩,沿石窟有一条20多米宽的小河蜿蜒流淌,隔河相望,对岸就是著名的古迹香山寺和白居易 墓园,这两处景点同属龙门石窟景区。发现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已近在咫尺,马先生更加兴奋,打算登上香山寺的制高点,选 个角度,拍摄龙门石窟的全景照。游完石窟,时近中午,马先生问导游,是立即摆渡过河,还是吃了午饭再游香山寺。导游答 ,先吃饭。随后,马先生随众人在附近一饭馆落座。等待进餐时,导游指向对岸的青山对游客们说,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我们 不游了,大家就在这里远眺一下吧!马先生一听感觉不对,马上提醒导游,擅自取消景点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游客也提出 了异议,但导游根本不予理睬。马先生当即拨打春秋旅行社上海投诉电话,工作人员回复说,“你投诉的事情,我们会核实的 ”。导游见马先生投诉,也是十分不快。吃完午饭后,导游就把团队带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购物点让马先生等游客去购物,下 午的游程就此草草结束。

  回沪后,5月8日,马先生到春秋旅行社进行交涉。春秋旅行社经研究后提出了处理意见: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 年发布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简称《试行标准》)有关规定,旅行社退还马先生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 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等,加上赔偿马先生儿子的费用,共赔偿280元。马先生表示不能接 受春秋旅行社的赔偿方案,提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旅行社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另外安排在长假 期间补游这两个遗漏的景点。

  春秋旅行社经研究后同意“适时安排马先生携子飞机往返,直接补游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但没有给出具体实施细 节。

  随后,马先生又到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该所表示支持消费者提出的解决方案。但在具体实施方案的协商中, 旅行社对马先生提出的实施计划细节表示“部分接受游客意见”。

  不久,马先生又致信国家旅游局,提出《试行标准》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低,尤其是“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 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的规定,根本无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样也达不到惩戒违约旅行社的目的,相反成了违约旅行社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方式。因此,他建议赔偿金额,应按照继 续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费用为标准。

  由于协商未果,马先生随后一纸诉状把春秋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安排自己和儿子在法定长假期间对遗漏的两 个景点予以“补游”,并负担相关费用,若由于被告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条款,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原 告通过其他旅行社来完成原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发生的费用(暂定为人民币5890元)。

  对簿公堂争辩激烈

  8月22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看似简单、法律意义却十分深远的“补游”案。原、被告双方 围绕三个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焦点之一,“指了”一下是否就算游览过景点、或者说是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

  被告春秋旅行社的代理人辩称,当时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向全团游客“指了”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的方位, 确实没有带旅客到景点实地游览,但全团游客回到上海后,他们和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就算履行完毕,故谈不上继续履行合同一 说。

  对此,原告马先生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认为:显然,没有人会从常识上认可这一观点, 至少消费者不认可。而且本案中,旅游合同约定的并不是对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进行“远眺”、“车眺”,所以,没 有游览过这两个景点是事实。同样,在本案中,该合同的履行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是有瑕疵的,需继续履行以弥补。况且,原 告当时就因导游不带他们去游览这两处景点提出过异议,但未被接受。更何况在旅游合同中有一格式条款,告知旅游者“不得 以旅游质量为由拒绝登机(船、车)”,如果按旅行社的说法,势必让旅游消费者在遭遇旅游质量问题时陷入两难境地:要么 不登机(船、车),违反合同;要么回去,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再想交涉也没用了。

  焦点之二,究竟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进行赔偿?

  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提补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讲,就算因没有游览这两个景点,也最多只是赔偿,不可能 带游客重新去玩一次。如果确实需要赔偿,也只能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退还其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 违约金80元,同时导游费10元也退一罚一,加上赔偿与马先生同行的其未成年儿子,共计人民币280元。

  但原告代理人富敏荣律师却认为,既然被告承认这两处景点没有带原告前去游览,那么,原告要求补游就应该是合情 、合理、合法的。游客遭遇类似情况,旅行社均以退还门票作为解决方法,赔偿数额很低,这实际上根本无法起到惩罚作用。 如果法院支持了继续履行合同补游景点的诉请,这样就让各旅行社在今后景点缩水的时候充分考虑后果而认真履行合同。因此 ,要求被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安排补游,目的就是要让旅行社引以为戒。

  焦点之三,本案究竟适用《合同法》,还是《试行标准》?

  被告坚持认为,应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试行标准》,因为这个办法目前仍然是旅游行业惟一在试 行的行政法规。

  原告律师富敏荣则强调,本案适用的只能是《合同法》,因为《试行标准》试行在前,《合同法》制定在后,《合同 法》是上位法,《试行标准》是下位法,下位法必须依据和服从上位法,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原告可以 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补游。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马先生父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于旅游费用、时间、主要浏览景点及交 通、食宿、导游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明确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为主要浏览景点。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按合同 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但旅行社却在旅游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增加一处购物点,故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 约,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今年10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 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2400元。

  “补游”案的法治意义

  本案一审判决后,在旅游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本市众多旅游消费争议中,游客要求违约旅行社继续履 行合同、补游遗漏景点尚属首次。此案判决有两点积极意义应当肯定:一是明确适用《合同法》,而没有适用国家旅游局的《 试行标准》,这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有利;二是判决的赔偿数额也是按照“继续履约”的思路确定的,2400元实 际上是根据原协议约定的机票、住宿、门票等价格组合而成。

  他还认为,国家旅游局的《试行标准》试行了10年,早已脱离市场实际,存在许多立法缺陷。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 月25日印发通知,决定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而《试行标准》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 试行标准》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低,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才是真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山东政法学院的一位法学专家指出,国内首例“补游”案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开创意义,而且具有内容上的法治意义。 它给所有旅行社敲响了警钟:今后如果擅自缩减旅游景点而遭游客索赔,旅行社将不得不咽下巨额赔偿的苦果,而不再仅仅是 百十元钱的双倍景点门票款——沿袭多年的现行赔偿标准将被大大突破。现行的《试行标准》根本无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也达不到惩戒违约旅行社的目的,相反却成了旅行社随意违约,违约后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上海法院明 确适用《合同法》,而没有适用国家旅游局的《试行标准》,实质上否定了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完全符 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这 对司法机关具有极大的示范作用。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忻士浩认为:法院对本起旅游纠纷的处理,对于上海市正在开展的旅游诚信建设是一个具 有法律意义的案例。诚信经营、阳光价格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是要真正体现在具体操作中。旅行社必须坚持诚信经营、阳光 价格,对那些没有真正坚持诚信经营、规范操作、严格履约的旅游经营行为最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旅行社必须规 范广告宣传、严格履行合同,进一步教育导游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职为游客做好服务。本案中游客理性维权的做法是值得赞 赏的。游客在与旅行社签约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体现了游客文明旅游的素养。我们将以此作为案例,在行业内 举一反三,广泛讨论,推进诚信经营、阳光价格,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对“补游”案判决的积极意义作出肯定的同时,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也指出了其缺陷所在。富敏荣律师认为,事实上 ,原告拿到的赔款只是“春秋航空低价团队”的费用,而在一般情况下,这点赔偿款根本不够两个人自行旅游或参加其他旅行 社组织的团队游费用。因此,原告继续履约的目的恐怕难以达到,游客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获得完全和充分的保护。因此,该 判决也还存在缺陷。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也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旅行社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性比较 明显,法院在审理中,确定判决的数额时应考虑这点。《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的含义很宽泛,如果出现被告不愿继续履行 也不宜强制继续履行的状况时,法院应当判决旅行社按照市场上其他旅行社类似出行的费用进行赔偿,以保证游客实现继续履 行的诉请。此案中,原告诉请时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还是有瑕疵的。

  据了解,在维权之路上不屈不挠的马先生于今年10月23日,再次致信国家旅游局,要求国家旅游局对《试行标准 》中与《合同法》相冲突的内容向全社会作出公开解释,并进行相应的修订,以使广大旅游者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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