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有望建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16:04 法制周报-e法网

  不少小公司退出承保行列

  冰雪灾害发生后,中国第三大财产险公司——平安产险董事长任汇川于除夕之夜,飞赴湖南灾区指导灾后理赔工作。对巨灾保险体系缺位深有体会的任汇川认为,理想的巨灾保障机制应分为三个层次:政府的基础应急机制、保险行业的补偿机制与慈善等民间救助。

  任汇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以往,曾让中国保险业潜心耕耘的巨灾领域,往往只有地震一项。而近年来,这唯一的巨灾条款也在经营主体的价格战中沦为附加险,退出主险项目之列。另一方面,近年来肆虐东部沿海的台风,也让不少承保能力较弱的小公司,因不堪赔偿压力主动退出承保行列。

  据任透露,即便是平安产险,尽管曾就雪灾损失向海外再保公司签订了超赔合同,但依旧存在压力。任说,与车险在当年投保范围内的横向积累不同,巨灾的风险分摊需要历经多年的纵向积累,因为与其他业务相比,巨灾保险业务面临的风险具有极大不确定性。

  那么,国外的巨灾保险机制有什么样的经验值得学习呢?

  据任介绍,挪威是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灾害主要包括暴风、洪水、地震、山体滑坡等。挪威于1979年开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并于1980年实施。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纳入基金。

  日本政府于1966年颁布地震保险法,要求住宅必须对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风险投保,并逐步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

  而反观中国内地,甚至现有保险公司承保所需的数据信息平台都尚未建立。

  “我们做项目时,尽管可能只是区域中的一个标的,但确定费率时,依然需要数据模型的支持。”任汇川表示,目前较详细的风险信息分散在相应承保公司的手上,还没有建立起对整个行业累积风险的分析平台。

  巨灾保险制度有望建立

  所谓巨灾风险,主要是可能给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的各种自然灾害,包括雪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

  事实上,巨灾保险在市场上存在空白的问题,早已受到关注。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中,提出“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据吴定富介绍,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检查和服务是实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长期以来保险业比较薄弱的环节。此次灾害,突出地暴露出部分公司“防重于赔”的灾害应对思路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检查和风险防范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比较薄弱,防灾防损能力亟待提高。 

  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有效地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也成为了保险业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为此,吴定富表示,今年保监会将酝酿巨灾保险制度,除了开发更多险种,唤醒公众保险意识外,在应对自然灾害上,保监会正在酝酿出台新的保险体系。(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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