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报道许霆父子官司案(7)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09:13 央视《东方时空》

  吴义春:银行方面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实际上来说,一出现了问题以后,它已经走了民事程序去解决问题了。因为4月24号他发现问题的时候,其实他4月27号还没有报案之前,它就已经让它的运营商,把他实际短款已经收回来了。就是4月30号他才报案,所以本身他就启动了一个民事程序。我就想在这个案件中,根据这个具体情况来说,他完全再可以接着对许霆,通过民事程序来处理。

  主持人:那吴律师您认为银行为什么没有继续走民事程序,而转向了刑事程序呢?

  吴义春:这个是一个,目前所谓这些垄断行业,它通常是通过刑事程序,对他们来说很简单的。

  主持人:罗博士你怎么看待银行的责任?你认为银行的责任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吗?

  罗翔:我觉得银行的责任是存在很严重的过错,那么这个过错,当然是会影响行为性质的定性和量刑。关于许霆的这个案件,国外实质上有很多相似的案件。1896年,德国帝国法院,它有一个相似的判例。有一个马夫,他骑着一匹马,这个马他叫做绕缰之马,就这个马车在高速运行的过程中,马经常会拿后梯子来绕那个缰,结果就会造成事故。那么这个马夫就跟老板说了,说你这个马车存在一些重大的瑕疵,到时候可能会出一些事故。但是,老板跟他说,你别管你的事,你只管骑好马就行了。后来就真的在一次高速行使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后来起诉到法院,因为根据发条规定,它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呀,没有问题,但是法官觉得,像马夫处于这个地位上,他作为一个职工,他已经向老板请示了,他有没有可能去辞掉这份工作,不去从事这么危险的行为呢?法院最后认为,他没有其他可能性。最后,他的行为虽然是违反的,但不应该构成犯罪。所以,按这个理论回到许霆案,我也是这么认为的。许霆的行为在性质上符合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甚至我们还可以认为,他符合刑法中所说的盗窃金融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许霆的行为就应该用犯罪,用刑罚来加以对付,我是这么认为的。

  主持人:那么罗博士我想问您,像现在媒体对民众,对这起案件如此的关注,以及法学界对这起案件的争论,会给我们今后的法律建设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罗翔:我觉得会有一个非常积极的影响。我觉得法官是人,他不是机器人,他必须主动地运用正义之心去弥补法律的漏洞,那么可能这个案件,公众强烈的期待,能够推进法官,将来更好地去理解法律的精神。

  主持人:好,吴律师最后想问您,你一直在做无罪辩护,对无罪辩护的结果有信心吗?

  吴义春:作为我们的角度来说,我们是根据事实,根据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我们提出这个无罪辩护。但是对这个最后重审判决的结果,我认为法官也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一个比较适中的判决的。

  主持人:罗博士,你怎么来预测最终的判决结果呢?

  罗翔:我个人觉得可能有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那就是直接援引刑法第13条,刑法显著轻微,不认为构成犯罪。第二种情况,是可能性比较大的,就是适用刑法第63条,叫破格减轻制度,在法定刑之上判处刑法仍然太重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之下量刑。第三种情况,就是法官将ATM机进行限制理解,不解释为金融机构,那么许霆的刑法就属于一般的盗窃罪。

  主持人:好,谢谢两位接受我们的采访。就在人们对于许霆案判决本身争论不休时,在广东省和广州市召开的两会上,许霆案甚至也成为了两会代表和委员们讨论的话题。广东省副省长黄龙云,在公开场合评论这一案件时,选择了更为社会化的视角。他说,许霆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一个看似简单的小案件,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却因为如此判决,在短短几个月引发了一场波及全国的大讨论。现在人们恐怕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最后的结果,而更加关心的是在许霆案背后所涵盖的社会价值和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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