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代表委员建议明确带薪休假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1:23 信息时报
□专题统筹 时报记者 王丽凤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王道斌 朱小勇 祝勇 吴瑕 今年初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日常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的发放进行了相关规定。 但现在的问题在于,一些企业抱怨增加了成本支出,同时也使职工平均收入降低。而且,由于多数企业采取绩效考核制度,职工休假后势必影响考核成果,多数职工根本不敢休!另外,由于目前工资性收入被分成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多个部分,究竟以哪个标准来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标准,尚存很大的争议。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纷纷建议尽快明确带“薪”标准,加大执行力度。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是明确要求企业在安排职工加班时,普通工作日需支付1.5倍工资,周六、日等节假日需支付2倍工资,春节等法定节假日需支付3倍工资。对此,企业界、职工以及专家都存在着许多不同意见。 企业: 工人实际收入将变少 花都区某箱包生产企业的刘老板告诉记者,他的企业原本有400多名工人,在订单多的时候,让原本就分两班上岗的职工加班加点,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可自从《劳动合同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两部法律法规实施后,1.5~3倍的加班工资让他在安排加班时也不得不仔细盘算。“一个工人的日工资基本已达到了40元,折合8小时后的工资就是5元。平时一小时的加班支出就是7.5元,法定假日则是10~15元,职工要是一天加班4小时,最多需支付60元,这已经是增加一个半劳动力的价钱了呀”,刘先生掰着手指头算起了一个明细账。 “在企业进行了仔细的测算后,我们已决定取消所有的日常加班,增加工人,把原有的两班倒改成现在的三班倒,每个班点都是严格的八小时工作制,而职工应得工资所需完成的定额数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刘先生说,这实际上是减少了许多期望赚取加班费的工人们的收益,他们也成了这个政策的间接“受害人”了。 职工: 业绩考核让人不敢休 作为两部法律、法规的实际受益人的劳动者,对于这些规定也没太敢抱过大的希望,来自广州一家电子生产企业的沈小姐,就是其中颇有代表性的一位。“带薪休假是个好制度,但对于像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的职员,平时星期六星期天都要在单位加班,在老板面前积极表现,谁还会好意思去主动跟老板要假啊”。她进一步表示道,目前我国劳动力长期供过于求的现状是不会改变的,“三条腿的蛤蟆找不到,在劳动力市场上找个不要休假的劳动力还不好找嘛?”刘小姐无奈地说。 同样对带薪年休假不抱太大希望的苏先生则有着他自己的苦衷。目前供职于一家IT企业的他告诉记者,“我们企业实行的是业绩考核制度,每月的考核结果不仅与当月的收入和年终的收益紧密关联,而且还和岗位有着密切联系。在这种企业文化下,即便企业真的制定休假办法,我也是不敢休的一个。搞不好休假当月业绩排倒数第一,还有淘汰转岗的风险。” 带“薪”应按何标准算? 作为广州市一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张小姐所在的单位早在条例实施前就有了明确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对职工休假期间的日工资计算标准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在今年1月1日,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由于条例中只是简单的提到了“带薪休假的‘薪’按职工日工资进行折算,这给我们单位就带来了很大的困惑。现在无论是企业也好、公司也罢,员工的工资一般都是被分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各项补助联合组成的,可新条例中一句简单的工资,究竟包不包括其他的职工收益,成了最大的一个悬疑”,张小姐向记者表示道,“如果只算基本工资,休假期间的收益将大大缩水,那谁还愿意休假呢?” -相关链接 劳务派遣“三性”应界定 政协委员李崴建议理顺《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关系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王丽凤 祝勇 朱小勇 吴瑕) 全国政协委员、江门市副市长的李崴委员计划向大会提交《劳动合同法需要进一步规范》的提案,建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要明确。 报批裁员数应改为“按比例” 李崴表示,《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要明确。《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涉及到的或者没有加以规定的是否要按《劳动法》执行的问题,如加班工资比例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只是规定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却没有明确支付加班工资的比例,只说了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这样含混表示是不够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一些不够明确、比较模糊的说法要清晰和统一。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二十人以上的,要向工会说明情况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这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适宜的,但对于一些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来说,他们经常要进行技术革新、产业转移,但要经这些程序后才能施行,会影响企业的运作效率。人数是否转为“按比例”更合适些。 “连续订立”意思模糊 李崴建议,国家应该对于一些法规中模棱两可的说法给予明确界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是指时间不能间断还是间隔多久,都无明确规定。也有一些企业员工利用这个规定,不肯与企业签定长期(五至十年)的固定合同,只签一年半载的短合同,企图短时间内实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部分人错误认为这是“铁饭碗”)。 劳务派遣“三性”应界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新法出台后,很多专业人士也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解释不一,更何况是一般的企业员工,这也需要界定清楚。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