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博奕之现象 七十二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12:29 民主与法制杂志

  立法博弈—— 一度是仅限法学专家使用的“专利”词汇,但在最近五年,已成为大众媒体描述中国立法现状的高频词汇。

  立法是人民利益的统一反映,怎能允许博弈存在?这种传统的立法观念,曾使立法博弈长期被遮掩。但事实上,行政部门之间扩张权力、争夺利益的立法博弈,早已滋生出富于“中国特色”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而且始终尾大不掉,至今仍是中国立法的痼疾。比如,诸多不动产登记机构“诸侯割据”的混乱,曾让物权法一度陷入难以摆平的困境,幸亏立法机关的坚持,才将统一登记制度确定下来。而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与上级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垄断企业的强大游说能量,逼迫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反行政垄断制度开了“豁免”的口子,而数个行政部门对执法权“寸土必争”的狂热,也使统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立法构想最终流产。

  不过,部门的“立法寻租”冲动,已经遭遇民间力量、公共舆论的有力阻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起伏过程,就生动体现了公权与民意之间的新型立法博弈。

  2004年10月,由公安部起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提交一审,由于明显暴露出警察权力过度扩张、公民权利保护不足等倾向,社会舆论为之哗然,“罚款法”、“扩权法”之类的批评在媒体、网络上连篇累牍,更有网民直斥其为“恶法”。法律草案随即搁置,而在立法机构重新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民意和部门之间暗流涌动的博弈更为激烈。八个月后,提交二审的法律草案已完成了拆筋动骨式的改造,几乎所有的“毛病条款”都有所矫治。尽管最终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仍存有个别争议,但总体而言,治安“变法”仍不失为民意制约公权的一个成功立法样本。

  在更广阔的视野,更加多元、更为复杂的立法博弈亦在最近五年浮出水面。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劳资双方长达数年的利益对抗,无疑是中国立法史上迄今为止最为激烈的一场立法博弈。这中间,既有学者阵营分裂后“京派”与“海派”之间的唇枪舌剑,也有劳资双方在开门立法时的意见冲撞;既有资方代表四处游说立法机构的身影,也有工会组织捍卫劳工利益的呐喊;既有驻华外国商会威胁“撤资”的闹场风波,也有国际劳工组织、外国议会声援中国立法的跨国界行动……即使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以“劝辞门”为代表的一系列资方规避法律事件,仍在延续着劳资双方的“后立法博弈”。

  尤为重要的是,卷入劳动合同法立法博弈的,不仅有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也有其代言人和相关利益集团,比如代表劳方的工会、代表资方的商会等等。正是这些代言组织和公共集团的参与,将散乱的利益诉求提炼成统一的意志表达,从根本上提高了这场立法博弈的深度、效率和质量,也为未来的立法博弈留下了教科书式的启迪。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则让我们见识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立法博弈。所谓路权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有车族和无车族之间的权利之争。相比于多由社会中低收入阶层构成的无车族,有车族的主体是新兴的中产阶层,在强势的汽车符号背后掌握着财富和知识优势。正因此,在谋求立法公正性的同时,也许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才能保障立法博弈的各方参与者、尤其是弱势群体都享有平等的话语权。

  从讳言立法博弈到承认立法博弈,这是历史的进步。更大的进步在于,在利益日趋多元的年代,立法博弈已不再局限于“部门利益”之争的“独角戏”,而是出现了“集团利益”、“群体利益”、“阶层利益”之争的“多幕剧”,它意味着中国的立法博弈正从“不正常”向“正常”转型,正一步步向现代法治社会的立法博弈格局演变。过去五年的这些深刻变迁,也许正预示一条立法博弈的未来轨迹——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博弈将越来越少,而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博弈将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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