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委员建议明确规范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00:57 现代金报

  3个月前你签了什么样的一份“劳动合同”?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撑起了一把“大伞”,同时又招来了一片质疑。

  两会前夕,即有呼声建议对该法进行修改。这次两会,就《劳动合同法》提交议案、提案和建议的代表委员为数众多。有人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颇有些骑虎难下,“两边不讨好”。然而,我们在听到争议的同时,也听到了一些“力挺实施”的声音。

  在昨天的人大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姜恩柱更是对其中的部分重点条款作出明确和澄清。

  建议取消无限期合同,首富委员遭网友“拍砖”

  “签订无限期合同不但对企业而言非常难操作,而且对劳方也不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劳动条例是要不得的。”日前,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向媒体公开表示,今年她将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取消“签订无限期合同”一项,完善《劳动合同法》。

  然而,这位昔日的女首富此言一出,立即在网上引发了一场“舌战”,有人赞同,但更多的是反对张茵的观点。“老板说的话肯定向着老板,有谁替我们打工的想过?”“45岁再去找工作,什么企业会要呢?对大多数这个年龄段的人来说,再就业实在是件非常可怕的事情……”一时间,无数网友举起“板砖”拍向张茵。

  江苏部分委员建议应解决和完善四大争议

  尽管也有很多委员表示支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但同时大家也提出建议,认为应该通过出台实施细则或配套方案等多重手段,对其中的一些关键条款进行明确和规范,侧重点是以下四大争议:

  争议一:工作满10年就可捧“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中一个受到争议的焦点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特别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即可捧得“铁饭碗”的规定,让很多用人单位心生顾虑,由此出现“华为门”的离职事件。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长期在企业工作的老员工来说,是保护了他们的权益。但是不少企业却认为,这不利于人才资源结构的优化组合和精简高效的用人管理原则,“如果老员工不好好干,怎么办?”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争议,就在于认为其会导致用工制度的僵化,企业的活力和生命力受到影响。

  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市长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汤燕雯认为,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也不太合理,“有人就可以签两次6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工作一年就可以转化为无固定期合同。”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余瑞玉因此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年的规定修改为十五年,这样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对较为公平,“你前半生为我服务,而后半生有我为你作保障。”

  争议二:劳动者只要“吱一声”就可以抬腿走人?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让不少企业觉得“不公平”,“为什么劳动者只要通知一声就可以抬腿走人,而企业要是随便裁掉一个人就得付补偿金?”余瑞玉委员表示,这样就让用人单位“很委屈”,“有的企业多年培养起来的有用之才,在诱惑面前一抬脚就走了,而且一点代价也不需要付出,这对用人单位就太不公平了!”

  出于公平起见,余瑞玉说,也得约束一下说走人就走人的劳动者,她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改为“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如有特殊情况(如夫妻分居、移民等)应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用人单位视实际情况给予批准。”

  争议三:重新招人应通知“老员工”难操作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减了人员,如果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这条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利益的保护,然而这条规定在汤燕雯看来是一种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约束,最主要的是在实际中很难操作,“现在许多员工是外来工,天南海北,如何通知?”并且“同等条件”如何界定?这个过程又有谁来监督?

  对此,汤燕雯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兼听各方意见,在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加以优化,尽快推出比较完善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争议四:“竞业限制”规定鼓励技术人员跳槽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从法律草案形成后就备受争议,该法规定,跳槽员工要为“老东家”保守商业秘密,在离职后,劳动者不得从事与原先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然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同时要求企业在竞业限制期内对已离职的员工每月支付经济补偿。

  “离职了还要付经济补偿,这不是在鼓励员工跳槽吗?”汤燕雯认为,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一方面使企业留人变得困难,另一方面,大多数技术创新性投资很难在两年竞业限制期限内收回投资,超过两年就意味着研究开发成果还没有实现产品化或市场化就可能被携带该核心技术的员工传播给竞争对手,而员工还不需要付什么责任。这样的规定虽从保护企业利益出发,但仍然不受企业的欢迎。

  汤燕雯建议,对于这些争议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经过比较和思考后,综合各方意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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