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代替”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11:19 南风窗

  一名地税官员称,目前两套征管机构存在的矛盾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这导致分税制运转紊乱。按照分税制的最初设计目标,国税与地税有着明确的征收划分,井水、河水本不互犯。

  上饶市税政二科汤哲荣说,作为一名税务行政管理人员,自己也不能理解,为什么政策变化如此之快。当年各有所属的税种,转眼间已被卸成几段,由两个机构交叉征管,争夺之势日后可能更甚。

  而地税部门反映最强烈的,在于税种划分上没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也即这种财政集权不是通过法制化来实现的,因此随意性很大。按照分税制规定,中央主导税权,只有中央具备税种设立权力。在税种设立时会启动法律程序,但在具体划分过程中,则由财税部门通过自己的行政性文件加以具体界定。这容易造成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争税的情况。一名地方税务官员说,“在划分税源上,中央不立法,法律程序也不走,财政部一纸文件,很多税源就归了国税。”

  这名官员称,由于部门意志的介入,一种分化伴随着分税制出现,即地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存量变得有限,2002年以前的企业有一些可能会破产、改制或关闭;国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增量则是无限的,新办企业将会越来越多。与中央税系的不断扩张相比,地方税系迟迟得不到建立。

  此外,记者采访的数名地税官员还都表示,分税不一定要分机构,机构一多,职能混淆、机构重复和多头管理的弊端就会出现。本质而言,这是违反税收征管的简便和效率原则的。鉴于机构重复设置的低效和不公平,国内学界也有两套征收机构早晚要合并的意见。

  上饶市地税局征管科叶灵发介绍说,仅一个机构的建设成本,分税后就比分税前增加一倍。近3年来上饶地税局出于信息化建设需要,从市到县投入1648万元建设一套信息征管系统,国税方面也同样如此。如果机构设置不重叠,这些成本是可以省掉的。国、地税合并就能够节省征管运行、建设成本,大大降低公众供养政府行政机构的负担。

  而机构的合并不意味着分税制改革失败或倒退。叶灵发说,一套征收机构同样可以确保分税效率,当所有税种由一个机构征缴,入库之时系统会自动将中央和地方分成划开。在这方面,发达的信息化建设减少了人为因素干预,完全不必顾虑地方截留问题。

  如果不能合并的话,地方税务官员建议,为了避免就企业所得税征收“打架”,中央政府有必要考虑实行按主体税种征收的划分办法,重新改革税收征管机制,原则为主体税种归谁征收,那么企业所得税就归谁征收。

  比如,目前地税的三大主体税种分别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普通营业税,这些主体税种的票据都是地税管理,企业缴税的时候地税可以同时将所得税一并扣除,达成以票扣税的目的。而国税局在征缴主体税种如增值税时,也可以将企业所得税一并扣除,不会存在分歧。

  此外,还可考虑按照1994年分税制的最初划分办法,中央税种归国税征收,地方税种归地方征收,然后归入金库,由金库系统统一按共享比例划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吴黄明告诉记者,有必要为防止地方税源日益衰减而优化地方税制结构,这需要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在中央层面,应该增加地方主体税种,这要通过税制改革来实现。他举例说,将社保费改成税或在时机成熟时开征一些新税种,比如遗产税、物业税等,中央再将这些新税种交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这能够保征地方税源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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