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西第一贪”宋建平背后的国企改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10:10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伟/太原、北京报道

  备受山西焦炭行业、外贸系统关注的山西大典公司原经理、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宋建平案,在2008年春节前夕,终于有了结果。

  1月2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贪污、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偷税等5项罪名,判被告宋建平无期徒刑。判决书表明,宋建平在山西国有外贸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金额高达4亿多元(其中,2.5亿为“贪污未遂”)。

  判决结果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当地媒体称其是 “涉及行业之敏感、涉案金额之巨大、侦办过程之艰辛”的案件;宋建平本人被媒体称为“山西第一贪”;网上评论更是措辞激烈,有网友提出尖锐质疑:贪污4亿多为何不判死刑,而只判无期?

  宋建平的辩护人却表示,他们一直在为宋建平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按照现有的相关法律,对宋建平的5项犯罪指控都不成立。被告宋建平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案情复杂、特殊,时代特色浓烈,有着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国企改制进程中“摸着石头过河”的典型时代烙印。在对改革开放30年进行回顾和总结的今天,分析和解剖此案的发生背景和过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据了解,受此案影响,山西省商务厅正在对省属外贸系统国有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上个世纪末开始的山西省外贸系统的国企改制正在被重新审视和反思。

  “未遂”的巨额贪污

  宋建平,1962年出生,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技术公司”)原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典公司”)原经理,曾被誉为山西焦炭行业的“宋黑马”,在山西、全国,甚至国际焦炭行业中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据山西焦炭界人士说,在其出事后,欧洲某冶金行业媒体曾整版刊登了与其相关的内容。

  在出事前,由宋建平任经理的大典公司,进出口额曾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前列。山西省商务厅网站资料显示,2003年,大典公司出口额为5317万美元,位列“山西省千万美元以上出口企业”第四名;2004年,大典公司进出口额为16251万美元,同比增长204.78%,位列当年“山西省十大进出口企业”第六名;2005年,又以进出口额12286万美元位列“山西省八大进出口企业”第八名。

  与此同时,宋建平所参与的国有外贸企业——技术公司的改制,也被上级部门评价为“发展了外贸事业,使得技术公司的职工有了就业渠道,离退休人员生活福利和生活补助有了保障,维护了职工队伍的稳定”。

  但是,2006年情况骤变。2006年9月30日,宋建平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监视居住;2007年3月30日,经太原市检察院决定被逮捕。2007年7月5日,太原市检察院以宋建平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五项罪名向太原市中院提起公诉。其中,贪污罪的涉案金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2007年下半年,太原市中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宋建平的辩护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的李飞和韩善瑾两位律师介绍说,之所以先后三次、共五天开庭庭审,是因为控辩双方对此案的争议非常大,这些争议甚至包括最基本的问题——公诉人指控的5项犯罪能不能成立?

  此案更为特别的是,与一般的贪污行为不同,被指控贪污的4亿多元人民币没有进入“私人腰包”,也没有被挥霍,而是仍在被告担任经理职务的大典公司账上,或在大典公司的业务客户的账上。

  公诉人指控,大典公司的这些款项有的被被告人“藏匿国外据为己有”,有的被被告“隐匿意欲贪污”,“贪污未遂”。其中,两笔最大的贪污行为分别是:第一笔是涉嫌贪污近180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1.5亿元),这笔巨款是大典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的焦炭出口业务结汇款。案发时,该款项没有汇入大典公司账户,仍在该瑞士公司的账户上,被告将此结汇款“藏匿国外据为己有”,案发后追回;第二笔是贪污(未遂)2.5亿多人民币,这笔巨资2005年底时在大典公司账上,当时担任技术公司经理的宋建平,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商务厅上报技术公司的改制方案时,没有将他同时担任经理的大典公司的2.5亿多资产列入技术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中,被告“隐匿意欲侵吞”。

  对于以上两项数额巨大的“藏匿”和“隐匿”贪污指控,宋建平的辩护人在法庭辩护时表示“不能成立”:第一项近1800万美元的指控,并非“藏匿”,而只是被告为了避税,并想用这笔钱收购津巴布韦的一家钢厂。“因为2004年大典公司的对外焦炭业务量大,结汇也多,一下子结回国内交税太多。”而宋建平案发之后,应大典公司的汇款要求,那家瑞士公司已把其中的1400万连本带息汇过来,辩护人认为这也证明被告并非是“藏匿”。

  对于公诉人的第二项贪污指控,辩护人认为是“纯属莫须有”。因为,这2.5亿多元至今仍在大典公司的账上,被告“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据为己有”,而且被告也没有实施贪污的手段和行为,没有贪污“故意”。

  据介绍, 控辩双方在前后三次、共五天的庭审中庭辩激烈。证人证言多,有些证词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这也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尽管此案件看上去复杂,其实焦点只有一个,即大典公司的性质。如果法庭能认定大典公司是民营企业,那么被告的贪污等犯罪指控就根本不能成立。”被告的辩护人李飞律师称,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大典公司从成立、到后来的多次增资扩股,在法律上始终都是一个民营企业。他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由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6名法律专家和学者签名的“大典公司产权界定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也认为,“大典公司是民营企业,不是国有企业。”

  但公诉人认为,大典公司名义上是民营企业,实质上就是技术公司。技术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山西大晋集团的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以及技术公司书记等人的证言表示,大典公司是技术公司改革派生出来的公司;还有多位证人证言说,大典公司与技术公司之间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最后,法庭在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在大典公司的相关行为属于侵吞公款、并利用国企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据介绍,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而相关材料似乎也验证了此案件的复杂和庭审的激烈:尽管公诉人的起诉书只有4页纸,但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辩护意见”长达40页,太原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更是长达78页。

  大典公司的“奇特身世”

  这个“惹祸”的大典公司到底是一家怎样的企业?为何工商登记证明是民营企业的这个大典公司,偏偏被认为实质上就是技术公司、其资产为国有资产?两家公司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特殊关系?

  由大典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山西大晋集团向省商务厅纪检组等部门提交的一份名为《关于山西大晋集团及所属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改革情况的汇报》(下称《改革情况汇报》)的材料,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原始答案:国有的技术公司在改制中采取了“借壳改制”的模式,而这个“壳” 正是大典公司。

  《改革情况汇报》介绍说,上世纪90年代后,国家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国有外贸企业原有的垄断优势被迅速打破。资本金不足、冗员过多、债务沉重、业务萎缩等问题使国有外贸企业陷入困境。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情况进一步恶化,许多公司已不能保障职工工资发放,职工下岗,由此引发的上访事件接连不断。

  1997年起,山西省政府、原山西省外经贸厅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改革文件,指出“省属国有外贸企业截至2000年底的资产负债率达136%,总体上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全面推进外经贸企业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别无选择的地步”;要求对于中小外经贸企业改革,“采取彻底放活政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非国有企业”。

  当时山西省外贸系统成立了三大集团,按外贸业务划分分管原有的外贸公司。大晋集团是当时的三大集团之一,于2000年9月成立,托管了8家国有外贸企业,技术公司是其中之一。

  技术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就是焦炭进出口业务,但当时国际焦炭市场并非像现在这么火,企业不赚钱。技术公司在2001年度累计亏损达2069万元,2002年亏损增至2415万元,负债总额达2亿多,资产负债率高达120%。与此同时,公司还涉及经济纠纷案件17件,赔付总额达4500万元。公司已是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公司的业务骨干辞职离去,原有的对外贸易渠道大部分瘫痪;债务人纷纷起诉,各级法院数次查封公司账户和办公场所;因不能清偿银行巨额债务,各银行也停止发放贷款,切断了企业唯一的业务资金来源;拖欠职工工资和各项统筹保险费用,出现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按照法律规定,当时技术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符合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但当时的外经贸部规定不允许国有外贸企业破产,因此,技术公司决定用改制的办法安置职工,稳定局面,摆脱困境。

  但是,如何改?

  2001年5月,原省外经贸厅召开了厅直外贸工作改革会议,厅党组号召厅直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明确提出“对于历史包袱沉重、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分块搞活、分设分立的股份制改造,鼓励有能力的业务骨干领头组建民营性质的公司,同时注意处理好新老公司的关系。”

  在此背景下,技术公司开始了其改制之路。先是选择了一家具备出口业务资格的民营企业作为改制的“壳”公司,然后根据大晋集团的安排和决定,2002年3月,技术公司经理李志斌、书记王玲、副经理宋建平三人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壳”公司新股东,并分别担任法人代表、经理、监事,公司改名为大典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大典公司也按国家规定申请获得了焦炭出口资质。

  《改革情况汇报》显示,当时技术公司经理李志斌曾请求大晋集团在“壳”公司中出资参股30%,但大晋集团表示,集团“无力出资,技术公司应根据文件精神摸索实践”。2003年~2005年,大典公司又四次增资,将注册资本金由500万增至5200万,每次增资的实际出资人都是大典公司。

  大典公司成立后,技术公司部分员工进入大典公司工作,大典公司与技术公司也开始了业务合作。2002年和2003年,双方两次签署合作进出口协议,大典公司代理技术公司的焦炭出口业务,每吨收取代理费5元,扣除流转税后的剩余部分归技术公司所有。2004年,因为技术公司开始全员身份置换(退出全民身份),双方没有再签合作协议。

  这种代理合作方式中,核心内容是焦炭出口许可证的转让,即技术公司将其转让给了大典公司。“之所以考虑将其给大典公司,是因为国家每年都要对焦炭出口资质进行审查,如果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将当年的许可证作废,那么下年度就被取消焦炭出口资质。”《改革情况汇报》中写道。

  焦炭出口许可证值钱吗?“这个问题很多人都问,也都认为是个敏感问题,其实说白了,值不值钱不取决于证本身,而取决于焦炭市场。”焦炭界人士解释说,“2003年之前的十年中,经营焦炭出口的外贸企业80%亏损,2002年技术公司申请转让许可证时,应该也无法预见到两年后市场会怎么样吧。”

  据焦炭界人士介绍,2004年焦炭市场忽然火起来,价格最高时涨到了每吨400美元,而在1996年时只有40多美元,2002年的时候也只有70~80美元。2005年和2006年,又跌倒了140美元左右和120美元左右,2007年又涨到470美元左右。

  大典公司在市场火爆前的2002年取得焦炭许可证,然后赶上了2004年“千载不遇”的好运气。大晋集团也承认“大典公司获得焦炭许可证后,为技术公司改制筹措了资金。”

  那么,作为改制的“壳”公司,大典公司的性质该如何确定?它与技术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作为改制的“设计者”和“操作者”,大晋集团在《改革情况说明》中写道,“大典公司是技术公司深化改革的产物,也是我省外贸企业改革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两家公司之间有着很强的关联性,没有技术公司的经营困难就不会有今天的大典公司,而没有大典公司的业务经营也不会有技术公司职工队伍的稳定。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产权上的关系”, 因为“技术公司对大典公司没有国有资本投入”。

  但是,大典公司的前身的原个人股东王春喜的证言表示,技术公司曾经为王春喜出资500万注册了一个新公司,并陆续提供200余万元的流动资金,“以补偿出让公司的损失”。

  技术公司有关人士回应说,500万不是“出资”,而是“借资”,银行凭证可以证明,王春喜在公司成立一个月后就还了这500万。

  另外,公诉人指控,技术公司还为大典公司的第一笔贷款提供过40万元的保证金,大典公司的业务人员也是技术公司焦炭部的业务人员。

  最后,法庭审理判决认为,“大典公司无论从其成立过程、资金运作还是业务展开和人力资本均利用了技术公司的国有资本,故大典公司由此产生的资产,均应归技术公司所有,属于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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