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闻发言人:过去五年法院工作亮点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09:50 新华网

  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做客新华网两会访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部分内容:

  主持人:回顾过去五年,高法和咱们法院系统的工作,都有哪些亮点?

  倪寿明:亮点很多,仅就三大审判工作来看,每项审判都有自己独特的地方。在刑事审判方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最高法院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根据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树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司法理念,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的重点非常明确。比如,坚决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社会安定;依法惩处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大对毒品犯罪、赌博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惩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配合国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审判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上,刑事审判方面的重点是通过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在死刑问题上尤其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把好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案件的每道程序和每个环节,切实保证裁判公正,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质量。

  同时,依法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审判。

  另外,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不断探索繁简分流的案件审理模式,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诉讼调解原则,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

  在民事审判方面,用司法保障民生,推出了一系列司法为民的举措。这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主题,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同时为解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各领域内的纠纷,出台了一大批司法解释,推出了一系列司法为民的举措,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举这个例子说明一下,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最高法适时推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因为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道路交通、工业灾害等各种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发生侵权事件以后如何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害,给受害人予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不仅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使命。

  我们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定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以及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产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这个解释对有效处理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协调好劳动关系,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意义重大。

  再比如说,为妥善解决涉及千家万户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了许多重要制度,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了相关解释,力求增强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比如,对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彩礼纠纷、关于家庭成员获得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财产性权利性质如何认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对房改房的归属问题如何处理等热点问题,司法解释结合立法本义,从程序、实体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相关案件能够及时、妥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为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也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急剧上升、新问题不断出现的问题,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一房数卖、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包销等审判实践中尚无明确具体法律依据的问题,司法解释都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还作出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促进商品房市场诚信体系建立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