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招聘飞行员需付210万转会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12:53 法制周报-e法网

  飞行员为何辞职难

  飞行员辞职并非个案,虽然原因各有不同,但飞行员辞职难却是普遍现象。

  “造成飞行员难以流动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中国飞行员资源的稀缺。”张起淮说。

  据预测,未来20年,中国将需要2300架新飞机,成为全球第二大航空市场。而2006年到2010年间,中国民航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年均增长率将保持在14%左右。在这些骄人的数字背后,却埋藏着飞行员严重短缺的隐患。

  国家民航总局的统计数字显示,目前在中国各航空公司中工作的飞行员,总共约1万余人,刚刚能满足配备国内700多架飞机的需要,但其中大约有1000人已经接近退休年龄。

  “未来20年,中国至少需要增加4万名左右的飞行员。”一位民航官员表示。“十一五”计划中,民航总局要求中国每年要培养至少2000名飞行员。 事实上,飞行员的培养速度远远达不到这一数字,目前每年培养的飞行员总数在600到800名。

  南方航空公司一位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航空公司自己培养一名机长非常昂贵。培养一位飞行员在学校的学习费用大约是70万元,这已经是业内的共识。学生走出校门后,要经过至少8年时间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机长,其费用更高,而且都是由航空公司支付。

  而飞行员的流动,始于中国国内投资航空业的门槛降低,大批民营资本涌入航空业。从2005年3月起,春秋、鹰联、奥凯等民营航空公司开始正式运营,对飞行员需求大增。而刚成立的民营航空公司并没有飞行员储备,只能靠从国有航空公司引进飞行员。这些熟练的飞行员,即使在换机型时,也能很快上手。大量的飞行员开始流失到民营航空公司,令国有航空公司忧心忡忡。

  民航总局在压力之下先后出台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待条件成熟时,积极研究交相关协会保管的办法。”此后,出台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招聘飞行员的航空公司,不仅要支付70万~210万元不等的转会费,且必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使飞行员流动的困难加剧。

  在这种情况之下,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关系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

  一方面,飞行员劳动权益一旦受到诸如航空公司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转移飞行员劳动关系、不安排飞行员正常疗养等侵害时,飞行员如果选择辞职,将面临较大的困难和巨额索赔。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飞行员主要来自航校培养和部队转业,由国家或国有航空公司支付数百万元的培养费,如果放任飞行员自由流动,势必给国有航空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制定《飞行员条例》呼声高

  辞职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双方频频发生冲突的现象,引起了张起淮的注意。

  2008年1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要求4名提出与山东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员,赔偿培训费和违约金共2480万元。

  2007年12月,山东航空公司12名辞职飞行员先后收到仲裁书,他们被要求支付6000多万元的赔偿金,平均每人五六百万元。

  2007年6月25日,法院判决从中原航空公司辞职的飞行员高某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03万余元。

  2007年5月,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遭1275万元索赔。最终经劳动仲裁裁定赔偿70万元。

  飞行员为何会频频辞职,以至于双方对簿公堂?张起淮认为,主要是缺乏明确的针对飞行员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导致不少飞行员辞职并与航

  空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为此,2008年3月9日上午,张起淮委托参加全国“两会”的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的提案》。

  张起淮在提案中说,近年来,大量飞行员辞职事件,突出地暴露了我国航空运输行业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飞行员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在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纠纷中,飞行员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飞行员面临着辞职难、赔偿费用畸高等困境。不仅如此,一些航空公司在对待飞行员辞职问题上,态度强硬,不能以正常的心态处理好飞行员辞职问题,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并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

  他表示,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虽然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劳动者辞职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性,在面对飞行员这一特殊群体时显得力不从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飞行员辞职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仲裁员和法官只能依靠民航总局和航空企业的有关规定来斟酌处理。但是鉴于现实中航空公司的强势地位,导致广大飞行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

  “我国至今没有针对飞行员这一特殊群体制定《飞行员条例》,致使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他表示,飞行员作为特殊的职业,其中一个重要的特殊因素,就是其工作关系到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每位飞行员在进入驾驶舱之后,就需要对数百名乘客或价值巨大的货物负责,不能有任何差错。如果连最基本的劳动权益都无法保障的话,飞行员情绪上、工作上极易受到影响,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张起淮说,呼吁出台《飞行员条例》,目的是对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培训协议中的条款,对完成不了相应的飞行时间的飞行员所赔偿的数额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杜绝飞行员辞职难、与航空公司产生经济纠纷的现象发生。(本报博客地 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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