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体制需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6日03:30 南方都市报

  人民团体体制需改革

  各种基层单位有700多万家,可能要花10年或者更长时间来理顺一些体制

  南都:改变双重管理体制,难在哪里?

  杨团:应该说双重管理在早期是有意义的。因为那时社会整个规范、秩序没有建立起来。现在经济领域那块,早在十年前就比较有秩序了。遭遇的第一个就是政府障碍,如果把他们都砍掉,没有婆婆,会不会出事?这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个,这里有一个困难,我们的体制,比如外事,大量的组织要出国。这些组织现在出国就很麻烦,以前登记的组织要出国,都得左右折腾,最后用工商的名义,还好办一点。这不仅是政治上的问题,还包括审批等程序上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对我们取消双重管理体制有障碍。

  王名:首先是管理体制要理顺。我个人认为,社会组织的概念比民间组织有它的优越性,但是内涵和外延不完全一样,社会组织的范围更为广泛一些。我把社会组织解读成除民间组织外,在社会领域内开展各种社会服务、社会中介的组织。很重要的是涉及到另外两类,一类是事业单位,一类是人民团体。

  这次机构改革,在国务院的方案建议里面明确地提出,行政体制改革要涉及事业单位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结合在一起的。而社会组织的问题跟事业单位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事业单位就是使用国有资产开展社会服务的单位,就是社会组织,不过它使用的是国有资产而已。所以完全撇开事业单位谈社会组织是行不通的。但是当前把事业单位拉进立法,是一件非常荒唐的事情。因为事业单位在体制上首先就没有理顺。

  第二个是人民团体。人民团体的各种基层单位加起来有700多万家,是很大的一个数量。工、青、妇,包括残联,20多家人民团体,各层的分支机构加起来数量是非常大的。人民团体也是提供社会服务,一般定义它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的桥梁和纽带,它也是社会服务、社会协调、社会沟通,所以也是社会组织。但是要把它纳入立法,就更荒唐了。可能我们要花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来理顺一些体制。事业单位的改革,人民团体的改革,包括民间团体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三个问题解决以后,才能谈到整体的社会组织立法问题。

  南都:长远来看,是不是要让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重新回到社会领域?

  王名:今年搞大部制,我原来有个想法:建立社会部。所谓社会部,不是现行社会职能的整合。我原来的设想是,把妇女、青年工作、残疾人工作、慈善事业、社区事业等等纳入社会部的范畴。现在相当一部分由人民团体承担的职能,要回归政府。以前是政府工作委托给妇联、残联等去做,现在要回归政府。这是一个大方向。但后来我认为现在时机不成熟。因为大部制会分阶段实施,但这个问题也还是要在社会组织立法之前。我们一定要有《社会组织法》,但现在只能在民间组织的层面来看了。把民间组织替换成社会组织实际不是很合理,虽然当前来看很迫切很需要,但长远来看它等于是把相当一部分体制内的团体给排除在外。其实社会组织的概念是与体制没关系的。用社会组织的概念要慎重一些,特别是从立法上使用它。

  统一立法尚不成熟

  最好根据情况分门别类地去立法,最终整合建立统一的社会组织法

  南都:民间组织的立法这些年有什进展?

  王名:非营利组织立法,社科院法学所比较早,已经做了至少六七年了。清华和北大分别有两个课题组,也做了很多年。我们做的是非政府组织研究,后来也就参与了立法。后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法律草案,有三个不同的版本。而民政部从前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后来改成《慈善事业促进法》,最近这个慈善法已被列进国务院的立法计划。

  现在来看,指的都是一个法律。像《慈善事业促进法》也好,《非营利组织法》也好,《社会组织法》也好,其实都是指慈善事业、社会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主体立法,实际上是要形成一个专门领域的基本法。目前来看,这个是立法领域里的空白。从我个人来看,这个领域有很多问题是与法律结合在一起的,亟待通过法律来解决,通过制度层面来加大力度。但是现在出台基本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特别是出台《社会组织法》,有些基本问题要解决。

  杨团:我们没有非营利组织法,我们是把它放在慈善法里头———慈善法已经弄了两三年了,现在还在接着做。《公益事业捐赠法》里面有提到过,还有就是一些登记条例,比如关于社团还有基金会的。我们现在并没有专门的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是不是需要专门的非营利组织法,这本身还是个问题。我比较怀疑是否需要专门的非营利组织法。首先就在于非营利组织是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是不是需要以它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来立法。

  南都:有没有可能一步到位取消双重管理体制?

  杨团:我觉得一下子取消双重管理体制是不妥的。原因还在于中国太大,各种想钻空子的哪里都有。现在全放开,就一定会乱套,只能分步放。哪个成熟哪个先放。最先成熟的,我看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为什么一定需要主管?这是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是经济类的行业协会,可以去掉主管。

  第二个,可以考虑属于社会福利类。但这也需要把边界弄清楚。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里面,大量是福利院、残疾人的福利机构。他们根本就挣不了多少钱。但也要分清楚哪些是,哪些不是。

  这两类之外的第三类,估计政府就不愿意干了。一些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培训机构,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以人力资源为本的培训机构,他们也难自负盈亏。现在的培训机构有很多类,面向市场的这一类是可以挣钱的。但有一类专门对着非营利组织和农村组织,这一类很少。因此,要根据发展的情况,分门别类,哪些可以无主管,就鼓励他发展,让他能很快登记注册。这种方式就能把社会资源很好地进行重新分配和整合。

  南都:在暂时不能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现实需要?

  王名:一个想法就是,相关问题相关立法。比如行业协会,加快行业协会单独立法。基金会加快基金会的单独立法,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分门别类地去解决。解决到一定程度之后,通过一个统一的基本法来整合。现在立法解决的只能是民间组织的问题,比如说《民间组织法》或者《社会组织法》,它解决不了大问题。解决不了体制问题的话,这个概念就用得比较可惜了。想解决监管体制的问题,就解决监管体制的问题;想解决登记门槛的问题,就解决登记门槛的问题;想解决税收的问题就解决税收的问题,都个别地去解决。解决到一定程度之后,统一立法的时候就基本上没什么障碍了。

  杨团:我们跟其他很多国家不同,我们的法律是一法订终生。其他国家法律出台三年五年就修改,有的甚至一年,尤其是日本韩国。法律开始有一个大的框架,包容度比较好,接着很多东西根据时间、条件、环境、阶段的变化再修改都是可以的。所以我认为,法律要出得快,要常常修。比如社团法,三年前就已经提出来给了人大,到现在还没批下来,为什么呢?就是因为立法排队的太多了。好多法都在排队等着批。开会大家讨论的时候,不是这个委员不同意就是那个委员不同意,最后干脆这个法就都甭说了。这样一来,后面排队的法就永远排不上了。

  管理需要灵活政策

  非营利部门的注册,国外根本就不是问题,我们喊来喊去,好像是很难的问题

  南都:国外的草根组织如何得到政府承认?只需自立门户?

  商玉生:非营利部门的注册,在国外根本就不是问题,我们喊来喊去,好像是很难的一个问题。国外关注的是,在你注册以后,我对你的管理。如果你申请免税政策,那就有一套东西,你应该干什么。政府在那儿等着你,只要你申请,得到相应资格,你就可以活动。在你申请成功以后,政府就有一套措施,在管理上你要对政府负责,有一些报表可以去查。这个权利义务是对称的,但我们国内现在不是这样的。

  杨团:日本有一大批草根组织,这种组织小到甚至只有一个人两个人。这样的一些组织长期都得不到支持和帮助。日本大量的非营利组织,或者叫NGO吧,其实都是政府起了很大作用的。比如说它很早就有报恩会,有很多学校的财团法、老人院财团法,还有很多的社团法,它的这些财政法案实际上很多是有政府背景的。但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那些小组织也兴起,比如说老百姓看到一些什么事情,自己想要解决一些什么问题,比如说想要保护乌龟的时候,他们就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来支持。所以多年以来,这些小组织就对政府就有意见,要求政府给他们一个方式,让他们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大概1998底1999年初,日本就出台了一个“特定NPO法”。它用了“特定”一词,这样区别的意思是:这些NPO都是草根组织,它们其实一直存在着,只是没有给他们登记而已。关于特定NPO有一套规范,而且都有很大的优惠。

  南都:能否用备案制解决这些草根组织的合法问题?

  杨团:我感觉备案制比较好。因为备案制的概念很简单。比如在地方社区里头,我们可以在街道做备案。在街道备案的概念,就是备案的机构有多少人,做什么工作的,工作的资源经费大概是怎么回事,关于这些有一个规定就可以了。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备案制是鼓励群众自发的行动,它能使草根组织自身得到发展。

  备案的组织如果是一种互助组织,比如,钱是大家一起掏,大家一起去玩越野等,这些就可以备案。备案和不备案的区别在于,备案的组织是不是能够得到政府某些方面的支持,这些是可以商量的。比如组织可以跟政府商量接受捐赠,当然你不可以去募捐。备案制这个事情,应该专门提出来讨论,可以作为一个条例,倒不一定立法,可以在社团法有那么一个细则规定。从框架来讲,我不认为需要对非营利组织立专门的法律,最好的方式还是修正原来的法律。

  民间组织社会需求大

  管理只是为了更好发展,如果不发展,你管理谁呢?

  南都:从改革取向上看,是侧重激发社会活力,还是重在规范?

  杨团:在进行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机制改革时,一定要和国家大的社会政策导向结合。社会导向急迫要发展的就实行无主管,否则就让他管着吧。在政府权力下放过程中,要分步来,和自己的管理水平相符合,必须要实际才行,否则实行不了。所以哪些是无主管的,可以该放开的,这个概念要做专门的研究,拿出方案,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附件,或者修改条例。无主管的层级可以下放给民政部,民政部批了就能做。不要永远放在国务院这个层级,让民政部自己甄别,这样就快了。

  商玉生:我觉得原来提出并举的方针不错,就是促进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但要认识两者的关系,促进发展才是硬道理,也不是无序地发展,所以也需要一种管理。但管理只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如果不发展,你管理谁呢?民间组织这个部门,社会的需求很大,有许多热心人在做,他们有一种强烈的使命,一种强烈的愿望,加上社会又有需求,这不正是我们需要做的事、需要鼓励的事情么?因此,我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动员和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为了社会的发展稳定。

  统筹:本报首席记者 南香红

  采写:本报评论记者 龙科 实习生 郑洁芹 陈刚 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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