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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令人失望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09: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5000万元一分没花 马怀德教授认为,相对于《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初被寄予的期望,这部法律的实施过程确实令人失望。 “2005年时,在北京市召开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10周年的会议,一位教授指出,我们在实施赔偿法的10年里,教训远比经验多。我认为,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 “在公众层面,由于赔偿法的实施效果差,国家赔偿案件少与侵权行为多形成巨大反差。公众于是对这部法律失望了。而在司法层面,司法界也很无奈。举个例子,深圳市每年预留的国家赔偿经费是5000万,但年终时却一分没花。为什么呢?因为按照错案追究制度,去领钱就意味着出现错误,要受到责任追究。不是没有费用,是费用用不上。这里面有一个制度设计问题。”马怀德对记者说。 十几年来,从一线法律工作者到法律专家,人们对于《国家赔偿法》制度层面的讨论从没有停止。但是,马怀德认为,真正令《国家赔偿法》引起全民关注的还是那几个引发轰动的典型案子。 2004年11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公安分局对高铁钢连续逼供16昼夜后,高铁钢作为“杀人喂狗嫌疑犯”被关押677天。事后,高铁钢被宣告无罪。湖滨公安分局和湖滨区检察院按超期羁押日均55.93元的标准赔偿。此案经媒体披露后,“一天的自由值多少钱”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无独有偶。黑龙江哈尔滨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他们一家七口共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价仅一元多钱。 这两个案例直接拷问《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而另外两个更具轰动效应的案例,则将提议多年的“精神赔偿”瞬间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视线。 2001年1月,陕西泾阳县农家女麻旦旦遭遇“处女嫖娼案”,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最后,麻旦旦仅获得泾阳县公安局支付的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麻旦旦提出的精神伤害赔偿被驳回,理由是该诉讼请求无法可依。 2005年,在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平反昭雪后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国家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分歧最多、引起社会反响最大的问题,就是佘祥林应否得到精神赔偿。 公众的关注很快通过国家最高议政机构反映出来。2003年,全国政协委员郝金明递交提案,提议修改《国家赔偿法》;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李道民递交提案;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陈智伦递交提案。2005年,一周之内就有13份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联名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参与联名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之多,占了当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五分之一。 何“错”之有? 为了方便沟通,律师牛勇2003年开办了一个行政诉讼网。5年来,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大量提问、留言激发了他更多的感触和思考。 “大家的苦恼都集中在几个问题上,一个是程序繁琐,一个是赔偿数额的计算不合理,一个是行政机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用各种方式避免赔偿。这些都是赔偿制度设计的问题。”牛勇说。 “到这个时候,大家不再只说《国家赔偿法》实施效果怎样不如意,而是深入探讨制度层面的问题。”马怀德教授说。《国家赔偿法》的制度缺陷,马怀德教授总结成几方面。 “一个问题是,比如说,民警抓错了人,不是民警赔钱,而是民警所在的机关来赔偿,这无异于与虎谋皮,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与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的不科学有关。它规定赔偿的层次过于具体和明确。”马怀德解释。 这种设计导致实施机关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国家赔偿法》本是一种救济途径,却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变成了上级追究下级责任的依据。国家赔偿案件每个国家机关都可能发生,但因害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一个国家机关启动赔偿程序,主动领取赔偿经费。 “还有一个问题是,赔偿程序过于繁琐。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司法领域内实行诉讼制度遭到检察院的坚决抵制。于是折中采取‘申请、复议、决议’的程序。如此受害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只能提出申请和等待,是否赔偿、赔偿多少没有发言权,非诉讼体制直接导致这部法律的实施困境。” 第三个问题是归责原则。马怀德说:“以北京发生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为例。那场纵火案造成25个青少年死亡,受害者家属认为海淀区公安机关、工商局竟让一个无执照、无许可证的黑网吧存在一年多,最终酿成事故,应当追究其责任。但是公安机关、工商局的不作为是不是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则又很难判断。按照赔偿法,没有违法性就谈不到赔偿。” “第四个问题是大家说了很多的赔偿标准过低。1994年的国家行政人员每月拿一两百块钱,经济高速发展,那个时候的国家行政机关工资跟现在绝对不可以同日而语。”马怀德说。 然而,这些缺陷并不能抹杀《国家赔偿法》作出的贡献。 牛勇律师在一线工作中感觉到,近几年,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有所变化,已经不仅仅是相互配合这么简单,而是检察院批捕、法院审判、公安机关实施都很谨慎。因为《国家赔偿法》的追究机制,各方都害怕承担责任,所以它在客观上促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制约。 马怀德说:“有些人可能会对这样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律提出质疑,但其实这也是有一定的时代和制度的局限性。我们知道要制定一部约束公民的法律不难,但是要国家制定一部限制公权力的法律是很不容易的。” “赔偿法颁布后,有一件事情给我印象很深。”马怀德说,“1994年底的时候,深圳龙岗区办了一个派出所所长、政委的学习班,我当时任国家赔偿法的教员。后来我讲完赔偿法没多久,这些所长、政委都纷纷回去了,而这个学习班尚未结束。后来他们说,我们那所里还押着好多人呢,得赶紧赶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前放出来,否则就要招致国家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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