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众关注加速赔偿法修改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09: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不增加精神赔偿,没法交待 《国家赔偿法》的制度设计,也许没有人比应松年教授更有资格发言。这位当年起草小组的核心起草者始终关注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14年来,他一直参与行政立法的研讨和具体案件的论证。 难能可贵的是,这位起草者,从不讳言这部法律存在的问题。他当年组织赔偿法的起草工作,如今又在组织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在谈到《国家赔偿法》的制度设计时,应松年教授非常真诚地解释当初的观点。(下转A05版) “《国家赔偿法》有一个特点:把两类赔偿放在一部法律当中,即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当时的研究认为二者都属于国家赔偿,只在内容上和程序上有区别,当时觉得放在一部法律里面很好。不过,赔偿法实施以后才发现,刑事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改起来就觉得问题特别棘手,也比较麻烦。” 应松年教授说:“刑事赔偿的问题多,也让这部赔偿法实施起来问题更多。国家赔偿法里面有这样一个意思,如果是拘留,拘留错了要赔;如果把他逮捕了,逮捕错了要赔。但是,如果是确有嫌疑,这个‘确’字就表示没错,因为他确实有嫌疑,才把他拘留起来,所以不赔。但随着我们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看法:只要是宣告无罪的,或者是案件被撤销的,或者是不提起诉讼的,或者是终止审理的,一律要赔。 “现在大家对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提出意见比较多。国家赔偿法写的是违法的归责原则。当初讨论的时候,认为‘过错要件’很难确定,干脆就看违法性,行政机关行为有违法应该赔偿。经过十来年的实践,我们发现,有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也有过错行为造成的侵害。所以现在很想改成:违法和过错两个条件,只要满足其中的一个就要赔,而不是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另一个问题是赔偿法的赔偿标准,赔偿金有3种性质:赔偿性、惩罚性、抚慰性,有时候是合并的,有时候是分列的。现在的规定是人身自由受到损害以后,按去年全国的日平均工资来计算。这是怎么来的呢?当时讨论时,深圳的人说他们可能一天就有三四十块钱,所以,应该按照地区的平均工资来算。但欠发达地区一天不到10块钱,就坚决不干。人的自由还有价格不同吗?为什么要采用两个不同的价格标准?后来决定用全国的平均工资,平等给予赔偿。”应松年教授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构成的变化,平均工资的标准显然过低。 “最后说一个问题,国家赔偿法里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现在如果还不给精神损害赔偿,那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精神损害比实际损害还要严重。麻旦旦和佘祥林,在精神上遭受了多大的损害,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这是很难用钱买来的。而且这样的事情,不止一次。所以如果再不增加精神赔偿条款,就实在没法交待了。” 公众关注加速法律修改 “《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实施10年后,这些问题得到了系统的、制度层面的探讨。但直到此后一些极端案例出现,通过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人们才认识到,这部法律已经到了必须要修改的时候。可以说,公众的关注加速了法律修改的进程。”马怀德教授说。 可喜的是,2008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公布了今年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计划,目前修改草案正在修订中。14年之后,以应松年教授为核心,包括马怀德、姜明安、杨小军等人在内的多位行政法学专家将再次为这部法律的完善付出心血。 目前的修改意见及争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第一,主张归责原则多元化。马怀德主张,不仅要看其行为是否违反具体条文,还要看是否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在刑事侵权案件中还要一并结合结果行为进行判断。 第二,扩大赔偿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纳入其中。 第三,简化赔偿程序,将不公开的非讼程序(经过确认的侵权行为才能赔偿)改成“根据事实结果进入赔偿程序”。 第四,增加国家补偿的内容。马怀德教授认为,例如大桥坍塌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事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且有上升趋势,但在赔偿法中也没规定,应增加国家补偿的内容。 第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杨小军教授认为这是修改赔偿法的当务之急。 第六,提高赔偿标准。马怀德教授主张应针对不同侵权行为确定不同的标准。“另外一种意见就是认为日平均工资太低,有人提出来,按照日平均工资的1—3倍,最高到3倍。比如北京的人受到伤害以后,被关了5天,赔350块钱,总觉得难以接受。3倍就是1000元左右,是不是能够让人心理上稍微平衡一点。这种看法也在讨论。”应松年教授说。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要更现实一些,避免绝对理想化,使之进一步完善,对它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充满了信心。”马怀德说。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