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订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15:0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0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7号,予发布施行。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第七条 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或者本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第九条 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