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是否“有效” 双方扯不清(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16: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人保公司:保单“有效”利益不受影响

  就陈先生夫妇的保单问题,记者联系了其代理人洪先生,但洪先生不愿对此作任何解释,只是让记者跟公司的财产险部联系。

  “此事我们已经同他们解释多次,”人保深圳市分公司客户服务管理部总经理邓椿告诉记者,“投保人目前什么损失都没有。保险公司没有从中不当得利,业务员也没有从中不当得利!

  邓椿说,投保单是陈先生自己签的字。因为陈先生夫妇投保是房屋建筑,就保他们的房子,投保财产(一切)险是可以的。同时,邓椿也承认公司有专门的家庭财产险,并且家庭财产险与财产(一切)险所保风险是一样的,但家庭财产险是专门针对家庭的,特别是针对家庭装修、电器等,但陈先生没有投保这些,而只投保房屋建筑。

  邓椿还告诉记者,从保险的角度,目前通用的做法是将财产险分为家庭财产险和企业财产险两大类,而财产(一切)险是属于企业财产险。但是,企业财产险并不是只保企业财产,它包括企事业单位、法人单位、还包括个人,都是用这种保单,在行业内简称“企财”。

  “由于我们用的是‘企财’,而陈先生夫妇认为自己投保是个人财产,所以产生了误会。但实际上对他们的利益是没有影响的。”

  “我们这样做是合法的。”邓椿强调。不过,邓椿也表示,由于该险种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报批,当时保监局还没有成立。“这个险种的批文都在总公司,目前深圳市分公司正向总公司调取该批文,但尚未找着。”邓椿说。

  其它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有点打擦边球

  就陈先生的情况,记者咨询深圳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其中一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海先生则对记者说,“从他们的这个投保单的情况看,这是一个企业的投保单,并非家庭财产投保单。”海先生认为,“从保险规定出发,投保应该对号入座,这个多少有点不对号,有点擦边球!”

  对于是否会影响理赔,海先生则表示,要看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他个人估计,如果出险导致的理赔额较少,保险公司可能会同意理赔,而如果金额较大,可能难免争议。

  律师:保险代理人没有如实告知投保人

  而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刘华斌律师认为:本案中,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如实陈述是为自己家庭住宅投保,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显示的用途为“住宅”。从投保单的“名称”“经营范围”以及投保单背面的“固定资产”可以明显看出投保单并非为投保人所希望的家庭财产险,因为自然人只有姓名,并不存在名称与经营范围一说。

  刘华斌律师同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若经营者违反该义务,构成欺诈。而保险代理人没有如实告知投保人所投保的是企业财产险,违反了经营者的如实提供服务信息的义务。致使投保人误以为已为自己的住宅投保,而一旦出险,因险种与投保人所希望的不一致,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最终无法全部实现或完全无法实现。如法院经审理认定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存在欺诈,则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须承担双倍返还保费的责任。

  保监局:还没有最后定论

  深圳保监局一位龙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目前保监局对此还没有最后定论,所以不方便回复。

  (编辑:xia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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