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改判是司法的胜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12:52 金羊网-新快报

  楚望台

  激辩许久的许霆案终于等来了重审判决:其盗窃罪的罪名与盗窃金融机构的事实没有变化,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此判决将在最高院核准之后生效(详见本报今日A5-A9报道)。

  一审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笔者觉得非常遗憾,但仍对法官抱以理解。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后面还跟着一句“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依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许霆的行为确实是盗窃,确实是盗窃金融机构,确实是数额特别巨大,确实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一审判决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依据的选择,都环环相扣。没有丝毫转圜余地。

  法律是机械而僵硬的,为了实现普遍正义,往往要损害个案公平。一个合法的判决,未必是一个公正的判决。许霆案的一审判决,就是合法而不合情、不合理、不符合实质正义的典型。

  笔者注意到,广东高院本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将许霆案发回重审的。行内人很容易看出,所谓“不清、不足”的那部分事实根本不足以影响许霆案的定性。就笔者的个人情感而言,既不愿看到许霆因为这样情节轻微的犯罪被处以无期重刑,这将是立法之耻;也不愿看到司法屈从于舆论,以一个荒唐的理由推翻一个合法的判决,这将是司法之耻。

  在许霆案的幕后,我们分明看到了沸腾的民怨。民众不需要读懂复杂的法律技术分析,他们自有朴素的正义感:拿盗窃17万元被判无期的许霆,和贪污几百万被判十几年甚至几年的皂吏们相比,我们的心理怎么能够平衡?谁能约束住内心的贪婪之蛇,不会撞在下一个立法暗桩上成为倒霉的许霆第二?

  很明显,对许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是考虑了其主观恶性后,将其与普通盗窃犯同等对待,这也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需要强调的是,这并非法官的法外施恩,而是基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六十三条是严格程序为个案正义留下的一道暗门。立法者设置这道暗门的意义在于:它赋予机械的法律规则以血肉,使得法官在面对纷繁芜杂的案件时,可以运用良知与社会经验来应对特殊情况,使个案正义也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但是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衙门式思维中,这扇暗门已经尘封许久,锈迹斑斑。尽管滔滔民意是为许霆推开这道门的主要力量,但我仍然要为重审法官的决断喝彩:法律人是戴着镣铐的舞者,需要在规则的约束下求得平衡之美,这无疑需要足够的智慧与勇气。

  (作者系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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