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人在举证期内提交4份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8日09:35 《法律与生活》杂志

  被诉人在举证期内提交了4份证据:被诉人2007年与劳务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每份合同签订的期限为3个月,签订日期分别是:2007年1月1日、2007年4月1日、2007年7月1日、2007年10月1日。

  对于被诉人的这4份劳务合同,申诉人指出:“该证据与申诉人无关,不能证明申诉人是劳务分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

  对于被诉人当庭提供的转账凭证,仲裁员指出该证据不是举证期内提供的且没有原件。

  被诉人代理人称根据民诉法举证期不少于30日的规定,“我们今天举证没超过举证期”。

  仲裁员当即予以纠正:“你说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仲裁举证期限是15日,你可以到我们办公室查阅相关法律依据。”

  申诉人对这份不在举证期内又无原件的所谓证据,“从原则上说可以不予质证,但为了帮助仲裁委更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我们同意质证,质证的意见是,转款凭证与申诉人无关,申诉人是从药厂领取的工资,申诉人提交的工资存折可以证明这个事实。”

  仲裁员:申诉人与被诉人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

  申诉人:签过劳动合同,但不能提供,药厂没有给我们。最早合同一年一签,后来半年一签,最后签3个月,从20 07年7月以后就一直没签,中间没有间断过。

  仲裁员:第一次签合同时交没交合同押金?

  申诉人:交了400元,2007年1月又补交了100元,票据换成了工具服装费。

  仲裁员:和被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公章或单位名称?

  申诉人:不清楚,没让看合同。

  仲裁员:你是否与劳务分公司签过合同?

  申诉人:没有签过。

  仲裁员:你是否见过劳务分公司的人?

  申诉人:没见过,不知道有劳务分公司。

  仲裁员:对管辖权有没有异议?

  申诉人:没有。

  仲裁员问被诉人:说一下企业性质。

  被诉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单位:美国华平、香港中信、黑龙江晨能)。

  仲裁员:对管辖权是否有异议?

  被诉人:我们认为应该由市仲裁委审理,但既然南岗区已经审理了,就这样吧。

  仲裁员:申诉人与劳务分公司签合同没有?

  被诉人:都是与分公司签的。

  仲裁员:有没有证据?

  被诉人:我们没有义务调取。

  仲裁员:现在是申诉人告你们,本委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你们,限被诉人3日内提供相关证据。

  被诉人:如果劳务分公司不配合我们,调不出来证据,可不可以申请仲裁委调取?

  仲裁员:已经超过申请期限。

  申诉人的代理人杨绍贤3月3日告诉本刊记者:“被诉人除了那4份和劳务分公司签的合同,一直到今天也没有提交其他任何证据。”

  仲裁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申诉人:一开始每月基本工资250元,外加岗位工资不等,奖金另发。

  仲裁员:工资谁支付?

  申诉人:药厂支付。每月工资是班组长到车间去领,然后发给我们,我们的名章都在班组长手里,2003年药厂给我们办理了工资存折,由药厂把工资直接打到存折里。

  仲裁员:离岗前的一个月开多少工资?

  申诉人:520元,包括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没有扣其他钱。

  仲裁员:与药厂办没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申诉人:没有办理。

  仲裁员:你见没见过劳务分公司的人?

  申诉人:没见过。

  仲裁员:你知不知道被诉人转款给劳务分公司再由分公司把款发给你们的事实?

  申诉人:不知道。

  2月29日8点40分,作为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的申诉人之一,韩英属于第一个开庭的申诉人。韩英要求被诉人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韩英2002年3月入厂工作。在终止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名字,“是为了封档办保险”。被诉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恰恰证明申诉人与药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杨绍贤说。

  要求经济补偿的申诉人一共36人,她们的仲裁庭审将持续到3月28日。

  本刊记者了解到,南岗区仲裁委多年来多次获得省市多种荣誉称号。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这些职工也不排除将来走法院诉讼程序。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3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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