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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家赔偿案现状:没钱赔难住法院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4日08:17 法制日报
国家赔偿申请示意图 新闻快读 手持国家赔偿决定书,却在足足6年的时间里,才“挤牙膏”般得到了8.9万元国家赔偿金;“保吃饭”的财政,让大多数地区无法将国家赔偿纳入财政预算;近二百万元国家赔偿金,因为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而无法执行。宁夏遇到的这些难题,是国家赔偿在贫困地区遭遇尴尬的一个缩影。 难执行原因 □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国家赔偿的强制执行程序 □一些贫困地区未能将国家赔偿纳入财政预算 本报记者 周崇华 日前,记者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获悉,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2年,宁夏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41件,审结135件,决定赔偿100件,案件执行率达7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尽管这样,目前,全区仍有近二百万元国家赔偿金无法执行。 8.9万元国家赔偿金“挤牙膏”式赔了6年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 哈某、王某两人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宁夏石嘴山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扣押了两人的部分现金、存款、国库券、金融债券、首饰等财物,并将部分扣押款返还给发案单位。 事隔3年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哈某、王某两人无罪,并判决赔偿义务机关等额返还扣押财物。石嘴山市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后来,哈某、王某以法院判决宣告本人无罪,应对检察机关错误逮捕和扣押财产损失给予赔偿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2000年5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裁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返还赔偿请求人哈某财产6.9万元,返还王某财产2万元。 然而,这张国家赔偿决定书并没有让哈某、王某及时拿到赔偿款。由于种种原因,赔偿款的支付犹如“挤牙膏”一般,足足“挤”了6年。 间接损失精神损失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自治区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现行国家赔偿法仅限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赔偿,对财产权的赔偿也仅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实际上,一些国家赔偿案的直接损失并不大,而间接损失要远远大于直接经济损失。但这些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因为没有纳入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中,自然导致受侵害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位负责人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 2001年10月,贺兰县财政局对殷某未按时缴纳农业特产税一事作出处罚决定,限他在当年10月12日之前缴纳所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等。可处罚决定书还没有生效,贺兰县财政局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殷某被法院司法拘留5日后提出,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本人被司法拘留期间,家中18只羊误食毒药死亡,造成2.1万元的经济损失。连同司法拘留造成的精神损害,殷某一并要求法院给予国家赔偿。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理此案认定,贺兰县法院对殷某所采取的司法拘留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赔偿殷某误工费、伙食费等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但对其提出的18只羊的死亡损失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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