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环保法律的删删改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8日14:50 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刘炎迅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被改得面目全非,再一次提醒人们环保在中国的难度

  周瑜丰一边研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一边键入修改意见。

  2008年4月24日夜,这个28岁的环保主义者,双眼通红,香烟烧出长长的烟灰,摇摇欲坠。“还有4天就截 止了,得抓紧。”

  从最初的立法启动,到2008年3月27日由国务院法制办通过网络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条例》历时两年有余,几易其稿。

  “如今已经面目全非,与最初的条例草案没法比。一些重要的内容都被删了。”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 研究所教授,作为条例起草者之一,难掩不满情绪。

  一改再改

  “这部法案真是耗时耗力啊。”汪劲说。

  两年前,2006年5月23日下午,汪劲接到一个电话,“是国家环保总局打来的”。在环保总局一间会议室里, 汪劲看到几份文件,文件里,有松花江污染事件之后,环保总局和几个部委的联合调查结果,还有对长江沿岸化工污染情况的 摸底排查记录。

  “从当时的法律角度看,这些项目,似乎都合法,但从规划层面来考量,就显得不那么合理了。”汪劲说。

  当时“总局领导、环评司和法规司的领导都在”。环保总局交给汪劲一个任务:“我们想尽快把规划环评草案拿出来 ,请大家征求意见,争取在半年以内出台。”

  领命后的第5天,汪劲便拿出一个规划环评的征求意见的大纲。这天,在广州中国大饭店,召开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 会议。各省、市环保部门主要官员以及国内主要的环境领域的专家学者,约300人,集聚一堂。“大家各抒己见,基本确定 了规划环评立法的条例框架。”

  此后的半个月时间,汪劲带着助手马不停蹄,做出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的第一稿。征询各地环保官员和 科研人员意见后,汪劲修订出草案第二稿。

  5至8月间,汪劲负责起草的该条例先后5次在全国环评工作等会议上征求意见。2006年7月27日,在内蒙古 海拉尔,国家环保总局又召开了一次征求意见专题会。“会后一个月,汪劲等人又修改出一稿。这一稿草案由环保总局发送国 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2006年10月前后,汪劲又根据各方意见改出一稿,之后上报给国务院法制 办。1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发文向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2007年3月,“其他各方意见陆续回来了,但水利、建设和发改委等部门却迟迟不见反馈意见。”汪劲说。

  “最后就等发改委的回馈了”。当时的环保总局领导找到发改委沟通,“我们也与发改委下面的各个司商谈。”汪劲 说。

  在此前《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了“一地三域十专项”需做环评。“一地”是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三域”就 是流域、海域、区域,“十专项”包括工业、旅游、资源开发、农业、畜牧等等。这14大规划,涉及发改委下属9个司。发 改委之所以迟迟不给反馈,是因为各司意见难以统一。“规划环评,难免涉及部门利益,谁肯松开口中的肥肉呢?”

  怎一“删”字了得

  所谓“规划环评”,有点中国特色的味道。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政策研究室主任张辉曾如是说。

  国际上流行的,是战略环评机制(StrategyEnvironmentalAssessment,简称SE A)。在战略环评的架构中,环评对象不仅仅是具体的规划本身,还包括其他政府部门与环境、资源有关的政策、法规甚至行 政程序等。所有这些,都可能从更宏观的层面上对整个环境产生战略性的影响。“与之相较,规划环评就收窄了许多。”汪劲 说。

  中国推行建设项目环评始于1986年,起步晚于西方很多年。到了1995年,中国官方也做出进行战略环评试点 的努力,但进度缓慢。

  “规划环评所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与有些部门和地方所追求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相冲突,致使他们对这 项工作不那么支持,甚至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2007年11月初,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的潘岳,公 开对媒体说。

  “在最初的草案里规定,所有专项规划的环境审查召集权,都应该收归环保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 究所博士王社坤参与了条例起草工作,他说,正是这个有利于顺利启动整个规划环评程序的规定,引发了国家发改委、交通部 以及建设部等几大部委的强烈反对。

  以后几个月,各方博弈,互有进退。2008年月3月27日,被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上网的新修订的《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严重缩水”。由原来46条12000字删减为32条4200字。

  “删得太厉害!”汪劲有些激动,“条例中涉及到14个概念和术语,比如,什么叫‘规划的编制机关’?什么叫‘ 专项规划’?‘综合规划’是什么意思?看似常识的‘公众’如何界定?公众的‘环境权益’指的是什么?‘不良环境影响’ 、‘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和‘特别重大环境不良影响’各有何所指,区别在哪?科学不能有丝毫模糊,这些概念和术语,容易 引起歧义,这样必定影响具体操作。”

  “西方成文法案里,对相关概念和术语做明晰解释和界定,已成传统和习惯。因此,我组织起草的条例中,最初是按 照法理好实施的方式,分门别类的对概念予以界定,非常细的解释。但后来呢,到各部委那里全部推翻了,他们说,不要规定 得太细了,规定太细以后不好操作。这太奇怪了,无法理解!”汪劲说,一个法律或者条款,从来都是规定得很原则,大而化 之,才会难以操作,“这里却反过来,说不通嘛!”

  删得最多的,是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

  “原来有一章专门来论述规划环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事宜。”汪劲说,其中对于信息公开的时间、方式,公众参与 的具体形式,必须召开听证会的条件等,以及如何在最终决策中体现公众参与的成果,都有非常详细以及技术化的规定。草案 还建议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为公众参与的顺利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些规定基本上都被以“过于超前”为由删去了。

  “一部下位法,却无法将上位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细化,是不应该的。”汪劲说。

  汪劲在网上提的意见就是希望恢复公众参与的章节。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分离的,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到比 较关注的所谓的国家秘密。

  “还有一处删改,也是关键的。关于审查召集权限。”汪劲说,最初草案中规定,由环保部门召集规划环评,而现在 则被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来负责召集审查;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然包括 其他部委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共同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NGO的最后努力

  此番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民间环保NGO可谓不遗余力地介入其中。周瑜丰已经熬了几宿,疲惫不堪,不停抽 烟以提神的他仍然一副乐观作派:“我们的意见不一定被全部采纳,但至少可以让决策层尽力完善法案。”

  与早期简单地号召大家维护公共卫生和节约资源不同,中国的环保主义者正试图在合理的范围内,努力影响国家立法 和决策。

  “我们也曾吃过教训,上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时,国内很少有NGO予以关注,结果呢,等法律 正式出台后,发现公众的参与空间是有限的。要知道,一部法律一旦颁布施行,短期内是不会再有改动的。”自然之友的项目 负责人张伯驹对《新世纪周刊》说。

  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上,已经有539人提交了意见。周瑜丰并未因此感到兴奋,“经济领域的立法,参与提意见 的人常常几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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