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内制定临时性统一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5日10:51 法制日报

  短期:制定临时性统一规则

  对有关应对突发事件法律的修改将假以时日,目前四川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的规则问题,需要通过特别的立法程序来解决。

  “救灾重激情,重建重规则。”于安说,救灾解决临时性危机和困难,重建则是面向未来的百年大计,灾后重建必须按照规则有秩序地进行。现在的重建与当年的唐山已经大不一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社会在重建中的角色必须按照规则进行定位,政府投入、商业投入和志愿投入的关系必须按照规则进行调整,体现长远需要的所有重建项目都必须在统筹规划框架中进行。

  “但是灾后重建的规则又不同于平时的规划和建设,它同样需要体现应急的特点,这就是为什么提出制定和实施灾后重建专门规则的问题”。于安特别强调。

  他认为灾后重建也是国家应急制度的一部分,重建的速度和效果也是国家和整个社会应急能力的表现。

  灾后重建区别于平时建设的特殊性,尤其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是它的优先性,政府议程和商业次序都应当给予其优先位置;第二是它的公益性,政府支持要廉洁无私,商业运行要让利和减利。

  对于灾后重建短期规则的制定,于安认为可以考虑参考我国台湾地区“9·21”大地震的做法。针对该次地震,2000年制定发布了《9·21震灾重建暂行条例》,其主要内容是灾区社区重建;都市地区重建;村、乡、社区、聚落、原住民聚落的重建以及协助居民生活和文化资产等方面。

  长期:参考日本经验

  于安建议,对于长久性的灾后重建规则,可以考虑参考日本的做法。

  在出台了《灾害对策基本法》之后,日本还相继制定了《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置法》、《在地震防灾对策强化区域与地震对策紧急整备事业相关的国家财政上的特别措置法》以及《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置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置法》规定,要强化观测和测量体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地震预测工作,规定各单位要事先做好警报发出后的人员避难计划等准备工作。

  《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置法》则对建设避难地点、避难路径以及消防设施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划,还规定要设立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机构,推进与地震相关的观测、测量、调查和研究。

  除了这些与整体防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法律,日本还专门就一些发生地震的可能性较大的地区制定了特定的法律,使得灾后重建有章可循。

  其中值得借鉴的是,对于受灾民众以及受灾地区的援助体系:包括经济和生活方面、住宅的修补或重建、对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援助以及对于地区整体规划的援助等。

  “这些援助制度都规定得非常详细,设定了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援助措施。”于安说,“日本在自然条件上是一个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它在这方面的制度体现了经验作法,有很大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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